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

导读: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被称作公告离婚。存在婚外恋而不想回家此种情况在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中所占比例较高。至此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失踪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时间长短。那么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被称作公告离婚。存在婚外恋而不想回家此种情况在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中所占比例较高。至此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失踪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时间长短。关于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怎么判
司法审判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通常被称作公告离婚。公告离婚是诉讼离婚的形式之一只不过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要采用公告这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所以才被称作公告离婚。
公告离婚中的公告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登报等形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同时又如下要求(1)公告的法定期限必须足60日(2)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3)公告的内容是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一审判决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这些规定在日常立案工作中负责立案的同志都会向当事人仔细说明。
公告送达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须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须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在实践过程中习惯做法一般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作为举证责任人下落不明证明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村组乡(镇)开具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
司法实践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很多种(1)下落不明一方遭受家庭暴力外出逃避(2)夫妻之间发生矛盾一方离家出走(3)因躲避债务纠纷而外出不知去向(4)骗婚后逃之夭夭(5)一方外出时因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客观情况而与配偶及家庭失去联系。(6)存在婚外恋而不想回家此种情况在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中所占比例较高。
对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大体有三种情况(1)必须是下落不明的期限满两年(2)必须是在法院宣告失踪后才能提起离婚之诉(3)不讲任何期限只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一律通过审查予以立案。大部分法院采用这一立案审查标准。
前两种做法的存在其渊源分别来自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第三种做法则是根据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公告送达的规定进行199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1条中也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至此公告离婚的适用条件为另一方下落不明不需要进行失踪宣告也不限制出走时间长短。
对于第三种针对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进行形式审查的做法既是对前两种做法的一种综合权衡也是出于对立案过程中形式审查的需要。但也存在弊端因为开具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证明出于熟人同村或者例行公事等关系有时只要当事人开口一般不难开具而由于法院立案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很难考证下落不明证明的真实性。在起诉意义上保护了原告的利益但有时却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农村村民现阶段流动性加大对农村村民自然状况最了解的应该是村民小组而鉴于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该先由村民小组出具然后由公安机关出加印公章确认则较为合理。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中要警惕恶意诉讼。恶意诉讼是指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恶意提起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由于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其害。实践中就存在这样“被离婚”的情况女方因家庭纠纷赌气回外地娘家住后一年多没回家男方即以女方下落不明并开具证明公告起诉离婚而直到结案女方也没回来一直在娘家生活。等女方回家后才发现家中财产被处置男方也早已再婚。这种间接侵权的行为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受送达人的婚姻自主权和人格尊严权。对于在公告离婚中的受害一方当事人来说权利的救济依赖于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院的支持。但为防范于未然最好是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法院尽到自己的义务让意图通过公告离婚规避法律的当事人无机可乘。
对下落不明公告离婚案件的审查不能太机械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合理的期限且期限不宜固化应当有适当的弹性作为一个基准期限留下操作上的冗余空间由法院法官在实际审理中对不同案件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加以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