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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有婚内协议的房子

张芸律师2022.02.02304人阅读
导读: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如何分有婚内协议的房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关于如何分有婚内协议的房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10年12月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409号房屋并于2011年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

买了房子夫妻俩还签了一个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银行贷款也由小丽来还。但这个协议签了之后夫妻俩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不仅如此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而且这一婚内协议是他就夫妻共有房产对小丽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他有权撤销赠与。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409号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这些内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写的小浩对协议约定及执行后果应该是知道的。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而不是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单纯赠与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之后房产所有权归小丽所有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小丽要求确认409号房屋归其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409号房屋归小丽所有。

法官解析

现实中离婚夫妻因为房屋汽车等财产发生争议比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是对于小浩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409号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签订的婚内协议书对409号房屋的权属进行约定属于“夫妻财产约定”而非“夫妻房产赠与”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撤销赠与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也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因此尽管双方没有办理房产过户变更手续但双方依然受该协议的约束小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内协议书约定取得409号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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