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是怎样的
导读:
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在法律许可离婚制度确立以后对离婚诉权的限制首先是对过错方的限制即在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将受到法律限制。而无过错一方离婚诉权的行使也有严格限制即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奸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起诉要求离婚。”而过错离婚的立法原则又限制了配偶双方法定离婚理由以外的离婚诉权。而是将裁决婚姻是否解除的权利赋予法官。如我国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那么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在法律许可离婚制度确立以后对离婚诉权的限制首先是对过错方的限制即在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将受到法律限制。而无过错一方离婚诉权的行使也有严格限制即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奸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起诉要求离婚。”而过错离婚的立法原则又限制了配偶双方法定离婚理由以外的离婚诉权。而是将裁决婚姻是否解除的权利赋予法官。如我国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关于诉讼离婚的诉权限制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
在法律许可离婚制度确立以后对离婚诉权的限制首先是对过错方的限制即在婚姻关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继续下去的过错一方将受到法律限制。法律将离婚诉权赋予无过错一方。而无过错一方离婚诉权的行使也有严格限制即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离婚诉权。否则无过错方也不得提起诉讼离婚。
如德国1981年婚姻法第42条规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对他方的通奸行为曾经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故意促成通奸或为之提供便利则无权起诉要求离婚。”
其第43条规定“配偶一方严重违反婚姻义务或从事不名誉不道德的行为或犯有其他过错而使与婚姻实质相称的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继续时他方可提起离婚之诉。”但“如配偶一方本人也有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与他方的过错有关从而使其离婚之诉违反道德价值时则不得起诉要求离婚”。而过错离婚的立法原则又限制了配偶双方法定离婚理由以外的离婚诉权。即婚姻中不具备法律列举的离婚理由时任何一方都无法行使离婚诉权。
在破裂主义原则的制度下对于婚姻双方来说任何一方认为婚姻不能继续下去时都可以提起离婚之诉不再受到法定离婚理由或条件的限制。而是将裁决婚姻是否解除的权利赋予法官。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这一立法较前述法律的规定有很大的进步。是婚姻自由权利内容完满的表现。但是在离婚问题上法律还需考虑特别情况即对于特殊情势作出特别法律规定。如我国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