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在怎样的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导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我国法院在怎样的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关于我国法院在怎样的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共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
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