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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可以成立

张嘉娱律师2022.02.02289人阅读
导读:

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可以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关于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可以成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在萍乡市安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分歧

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确定离婚纠纷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纠纷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问题被告的反诉被涵盖在了整个离婚诉讼中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应不予支持。

管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

一方面离婚诉讼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涵盖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引起与婚姻关系关连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诉的合并。曾某提出的返还财物涉及财产分割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诉求在庭审的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阶段都可提出无需反诉。

另一方面本案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本案中刘某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刘某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属于对原告曾某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在没有曾某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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