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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

王熙律师2022.02.041076人阅读
导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那么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关于怎样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题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可诉,一直在学术界、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与公安部联合发文,认为这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5期刊登了罗*富不服泸州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例,该案经一、二审判决,撤销了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案例的公布,开创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先例,使各级人民法院有了参照执行的范例。自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开始执行后,因未明确将此类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道法)施行,该法同样没有设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笔者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探讨新道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拟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做些探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可诉,关键取决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识,即究竟属于技术性分析结论(技术鉴定),还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说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兼具具体行政行为与技术鉴定的双重属性。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符合具体行政行为所应有的一些基本特征。确定行为性质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行为主体的属性是否为行政机关,其次是行为的权力要素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据此标准看,毋庸置疑,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之一。那么,公安机关行使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权是否与行政管理职能相联系。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该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职责。该法并未授权专业技术部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根据法律的授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取得了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关系,应当是公安机关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从这一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看,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处于主导地位,而事故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从属地位。公安机关如未履行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事故当事人则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这些特点完全符合了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特征。由此可以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某一特定的公安机关,在某一特定时间,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适用法律作出相应处理的行政管理行为。该认定只对该交通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有效,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行政行为有着区别。

1、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上看。新道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和含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事故这一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先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以一个专业部门的角度作出事故认定,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不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而只是交通违章行政处罚的先决条件。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者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已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可以不采信这一证据,进而作出与交通事故认定不一致的民事判决。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拘束力和公定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者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有义务服从,并且必须积极履行。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合法与否,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由于交通事故认定并不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对相对人来说也就没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服从乃至履行的义务;在当事人其后有可能提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在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提起的刑事审判时亦事如此。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执行力。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可以实现的内容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当然也就根本不存在相对人履行或者不履行该义务,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强制其履行该义务的问题。

二、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思考所谓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在现实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对某一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法律上的可诉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律对此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情形。如果某一行政行为为法律明确排除或者禁止,该行政行为则不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事实上的可诉性是指所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已经对当事人产生实际的或者最终的法律效果,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可诉性的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有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当这种影响没有发生或者影响还没有达到对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程度,那么救济就没有必要。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采取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关于法律上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不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概括性规定,从而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了肯定性的列举,第十三条对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作了明确的排除。

可以这样认为,除了明确排除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以外,其他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事实上的可诉性,《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虽然表述有所不同,实质上都是以行政行为是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作为确定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标准。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是,只重视法律上的可诉性,而忽视了事实上的可诉性。一般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某一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它就必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这种观点没有考虑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已经成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实际影响。理论上的模糊不清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当面对如交通事故认定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时,就必然陷入争论之中。

三、交通事故认定的案例分析从前面的论述中可得知,法律上的可诉性和事实上的可诉性是确定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双重标准。可以肯定的是,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排除或者禁止的几种情况,具有法律上的可诉性。交通事故认定归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障碍来自于事实上的可诉性。究其原因,是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特点所致。根据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这种责任认定实质上是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鉴定结论能否成立,事故的类别和等级作出的判断。交通事故认定虽然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单方作出的对事故当事人交通肇事这一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种定性定论,但不是依照新道法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即不是对事故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直接处理,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只能是一种技术鉴定,它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不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新道法将原来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体现了新道法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也使交通事故的处理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

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行政行为是否可诉,要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既不能将交通事故认定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之外,也不能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件照单全收,法院一概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对交通事故认定案例展开实例分析至关重要。

从目前的交通事故认定案例来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诉讼情况。

(一)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案件,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新道法第七十三条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职责,与目前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方式是一致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不依照新道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而明确拒绝作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可能会造成对交通事故责任缺乏权威性的认定,影响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诉讼的处理,影响追究交通肇事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具有事实上的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其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应当包括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到阶段。现场勘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几个程序性阶段,均可以通过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立案登记表、相关证据表现出来。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价值,程序违法也构成行政违法,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侵犯,应承担行政法责任。如果公安机关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过程中程序违法,则使相对人权利受到影响,相对人可以以此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三)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则不宜纳入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是一种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直接调整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先有交通事故认定,然后才有对事故责任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行政处罚未作出之前,相对人与认定之间不具有提起诉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当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对相对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提起诉讼的纳入行政审判,在实践中会出现以下矛盾:

1、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行政案件的审理亦要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即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法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审查,通过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全可以掌握,但是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事实的审查,包括对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和检验结论等事故事实的审查,以及对道路交通规则的理解和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事故车辆损害鉴定的专业性技术判断,属法院判断能力所不及的。如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审理后作出撤销判决同时责令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事故认定,但往往时过境迁,交通事故现场无法恢复,公安机关重新取证已经不可能,此时,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重作违法,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作同样违法,势必会造成纠纷无法解决。

2、对交通事故认定内容不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对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而言并无多大意义,且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因为行政判决维持被诉的事故认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还应提起民事诉讼,才能最终解决损害赔偿实际问题。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当事人可能对重作的认定再一次提起行政诉讼,然后提起民事诉讼,采用这种诉讼模式,无疑给当事人增加了诉累,社会效果不好,难体现司法为民和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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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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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第六十六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那么怎样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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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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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实体上如何审查、判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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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时,推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未确定的责任承担原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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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怎样审查

    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法院审理该案时并未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怎样审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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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复核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样复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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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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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怎样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自现场调查日内制作并且要送达到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期限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104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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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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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方式: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程序审查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程序审查是怎样的

    内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程序审查是怎样的1、对制作主体资格的审查。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等均要求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在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果发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怠于取证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形则有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合理的怀凝。即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是否规范且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书的程序审查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065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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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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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只是轻微擦伤,专业修车人员建议的是不用更换相应零件,喷漆、抛光就可以。那么,您可以根据交警当时处理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以及现场车辆受损照片作为证据的,所以说你只需支付车辆受损的位置,其他的可以拒绝支付。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其次要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变更以及采信程序,特别是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有权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专门机构进行复核认定;还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机构。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被法庭采信,则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变更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421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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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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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内容: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我院审查的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怎样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46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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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具有以下效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几乎是法院判决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同时事故认定书作为认定事故发生原因以及事故责任划分的依据,在确认赔偿金额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一)申请复核的期限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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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4379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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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同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撤销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综上,“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那么增设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418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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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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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怎样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怎样写

    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怎样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怎样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464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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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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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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