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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杨一凡律师2022.02.04287人阅读
导读:

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关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1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结合我省法医检案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为《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鉴定,但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1.3鉴定原则

鉴定应当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实事求是进行。

1.4鉴定时机

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和医疗依赖)后进行。

1.5残疾等级划分

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

1.5.1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意识消失;

⑷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级护理依赖;

⑸各种活动严重受限而卧床;

⑹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1.5.2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⑸不能工作;

⑹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5.3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⑸明显职业受限;

⑹社会交往困难。

1.5.4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存在医疗依赖;

⑶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⑷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⑸职业种类受限;

⑹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5.5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⑷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⑸社会交往贫乏。

1.5.6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⑷不能胜任原工作;

⑸社会交往狭窄。

1.5.7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有并发症;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⑶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⑷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⑸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5.8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⑶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流动受限;

⑷断续工作;

⑸社会交往受约束。

1.5.9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5.10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⑴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⑵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⑶工作、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⑷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

1.6多处(种)残疾的鉴定

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

1.7对原有残疾和疾病的处理

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

1.8鉴定人

1.8.1鉴定人条件:鉴定人应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

1.8.2鉴定人权利和义务: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2分则

2.1一级残疾

2.1.1极重度智能减退;

2.1.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3三肢瘫(肌力1级);

2.1.4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5植物性生存状态;

2.1.6迁延性昏迷状态;

2.1.7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2.1.8呼吸困难级;

2.1.9心功能不全级;

2.1.10小肠切除90%以上;

2.1.11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1.12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二级残疾

2.2.1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三肢瘫(肌力2级);

2.2.3截瘫、偏瘫(肌力1级);

2.2.4面部明显瘢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2.5双眼球缺失;

2.2.6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7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8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

2.2.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呼吸困难Ⅲ级;

2.2.10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1心功能不全级;

2.2.12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2.13肝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2.15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6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2.17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2.18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三级残疾

2.3.1重度智能减退;

2.3.2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3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5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3.6面部明显瘢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3.7面部重度毁容;

2.3.8双眼盲目4级;

2.3.9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3.10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下颌骨一侧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

2.3.15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6肝切除3/4以上;

2.3.17全胰切除;

2.3.18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19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0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21二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四级残疾

2.4.1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面部明显瘢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以上;

2.4.7双眼盲目3级;

2.4.8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9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10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2下颌骨缺损6cm以上;

2.4.1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一侧全肺切除;

2.4.16一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双侧肺叶切除;

2.4.18心功能不全级;

2.4.19小肠切除3/4以上,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肝切除2/3以上;

2.4.22肝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3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2.4.2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5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6双侧输尿管损伤致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2.4.28膀胱全切除;

2.4.29双侧肾上腺缺失;

2.4.30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重畸形,完全丧失功能;

2.4.31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2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33枢椎齿突骨折或环椎骨折脱位,遗有脊髓受压或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

2.4.34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5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6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4.37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5五级残疾

2.5.1单肢瘫(肌力1级);

2.5.2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3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4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5.5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重度尿崩症;

2.5.7面部明显瘢痕2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5.8面部中度毁容;

2.5.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2.5.10双眼低视力2级;

2.5.11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2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3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2.5.14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或下唇长度;

2.5.15呼吸困难级;

2.5.16两肺叶切除;

2.5.17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

2.5.18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9心脏瓣膜置换;

2.5.20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

2.5.21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

2.5.22全胃切除;

2.5.23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2/3以上;

2.5.24肝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5.2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6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7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8重度排尿障碍;

2.5.29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大于或等于50毫升;

2.5.30阴茎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5.31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并发或继发椎管狭窄,遗有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

2.5.32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3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4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5.35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完全缺失;

2.5.36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智能减退;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6.7面部明显瘢痕1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6.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毁损;

2.6.9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容貌毁损;

2.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6.11一眼低视力1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

2.6.12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

2.6.13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2.6.15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脱落12枚以上;

2.6.16下颌骨缺损4cm以上;

2.6.17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8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9肺叶切除并肺段楔形切除;

2.6.20冠状动脉旁路移植;

2.6.21食管狭窄仅能进半流质;

2.6.22排便重度障碍;

2.6.23肝切除1/2以上;

2.6.24胆道损伤致轻度肝功能损害;

2.6.25胰切除1/2以上;

2.6.26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7肾功能中度障碍;

2.6.28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6.29尿道瘘不能修复;

2.6.30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31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32骨盆环三处以上骨折,遗有髋臼向盆腔内突;

2.6.33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34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5一手缺失;

2.6.36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7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8一下肢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7七级残疾

2.7.1三肢瘫(肌力4级);

2.7.2单肢瘫(肌力3级);

2.7.3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4不完全性失用、失读、失写、失认等;

2.7.5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明显瘢痕30cm2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外鼻部缺损1/3以上(或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容貌;

2.7.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7.12一眼球缺失;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7.1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缺损1/2以上;

2.7.18张口度1cm以下;

2.7.19颞下颌关节强直关节成形术后;

2.7.20器质性失音;

2.7.21限局性脓胸部分胸廓成形术后;

2.7.22一肺叶切除;

2.7.23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4心功能不全级;

2.7.25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6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7肝切除1/3以上;

2.7.28胰切除1/3以上;

2.7.29一侧肾切除;

2.7.30肾损伤致高血压;

2.7.31膀胱大部分切除;

2.7.32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3子宫切除;

2.7.34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80%以上;

2.7.35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6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7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38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39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0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智能减退;

2.8.2截瘫、偏瘫(肌力4级);

2.8.3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2.8.4第III对颅神经麻痹;

2.8.5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6面部瘢痕30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8.7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8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8.10双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8.11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12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3一侧耳廓缺失伴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8.14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8.15一耳听力损失≥91dBHL;

2.8.16牙齿脱落或折断14枚以上;

2.8.17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1/2以上;

2.8.1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20肺段切除;

2.8.21心脏异物滞留;

2.8.22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2以上;

2.8.25结肠切除1/2以上;

2.8.2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7胰切除1/3以下;

2.8.28脾摘除;

2.8.29轻度排尿障碍;

2.8.30双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8.31阴茎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2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3阴道狭窄;

2.8.34双侧输卵管切除;

2.8.35一侧卵巢切除;

2.8.36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60%以上;

2.8.37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8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39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0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1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4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30°或旋转30°;

2.8.44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5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6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7四肢长管骨骨折不愈合;

2.8.48四肢长管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叶切除;

2.9.5颅内异物;

2.9.6第、Ⅴ、Ⅵ对颅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面部瘢痕18cm2以上,影响容貌和器官功能障碍;

2.9.9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0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它部位秃发50%;

2.9.11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9.12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9.13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或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2.9.14双眼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双眼睑畸形;

2.9.1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2.9.16损伤后一眼盲目3级或视野半径≤10°;

2.9.17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8双耳缺失相加大于一耳面积;

2.9.19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2.9.20牙齿脱落或折断7枚以上;

2.9.21舌缺损1/3以上;

2.9.22支气管成形术后;

2.9.23八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9.24肺内异物滞留;

2.9.25呼吸困难级;

2.9.26心脏、大血管修补;

2.9.27心脏异物摘除;

2.9.28食管切除不影响进食;

2.9.29胃部分切除;

2.9.30小肠切除小于1/2;

2.9.31排便轻度障碍;

2.9.32肝切除小于1/3;

2.9.33胆道修补;

2.9.34胰修补;

2.9.35脾部分切除;

2.9.36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7一侧肾部分切除;

2.9.38膀胱部分切除;

2.9.39输尿管修补;

2.9.40尿道修补;

2.9.4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2.9.42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9.43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4一侧输卵管切除;

2.9.45子宫部分切除;

2.9.46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40%以上;

2.9.47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有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49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减少2/3以上;

2.9.50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1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两侧骶髂关节脱位;

2.9.52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3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4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5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6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7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

2.9.63创伤性关节炎。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颅骨缺损9cm2以上;

2.10.3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

2.10.4脑脊液漏修补;

2.10.5人格改变;

2.10.6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7面部瘢痕9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8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30cm2以上,影响容貌;

2.10.9头皮损伤疤痕形成或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2.10.10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2.10.12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1/2以上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10.13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14一侧人工晶体植入;

2.10.15单纯性复视;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

2.10.17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2.10.18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10.19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

2.10.20舌尖部分缺损(畸形)影响进食、语言功能;

2.10.21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1/2牙冠以上;

2.10.22张口度2cm以下;

2.10.23面颅骨部分缺失或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24器质性声音嘶哑;

2.10.25五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2.10.26二肋以上缺失;

2.10.27胸导管损伤;

2.10.28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2.10.29肺修补;

2.10.30肺内异物摘除;

2.10.31膈肌修补;

2.10.32消化道修补;

2.10.33肝、脾修补;

2.10.34肾修补;

2.10.35膀胱修补;

2.10.36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0.37子宫、输卵管、卵巢、阴道修补;

2.10.38脊柱骨折、脱位,遗有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0%以上;

2.10.39脊柱骨折、脱位,遗有三个椎节以上自然或手术融合;

2.10.40颈椎骨折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1枢椎齿突骨折;

2.10.42胸、腰椎骨折,遗有小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10.43外伤性颈、腰椎间盘突出;

2.10.44颈、腰椎椎板减压;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二个以上椎体横突骨折不愈合;

2.10.47骨盆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2cm以上;

2.10.48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及单侧骶髂关节脱位;

2.10.49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50一手掌缺失5%;

2.10.51上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2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3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4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5°,或反屈畸形;

2.10.57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8下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9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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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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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南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内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会受理。评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那么南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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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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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内容: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半月板损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如下:半月板部分切除或者全切除术后,关节功能丧失程度达50%以上,但有足够的稳定装置,不影响下肢活动和功能的,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总之,了解半月板损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受伤者及其家属来说非常重要,此时,了解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受伤者及其家属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加强膝关节的保护和健康宣传教育,预防半月板损伤的发生,二、半月板损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半月板损伤的伤残鉴定,主要依据受伤者的病史、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和肌骨超声等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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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现行各种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现行各种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现行各种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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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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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2、法律主观: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等部分,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以及当地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法律主观: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颈部及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等部分,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以及当地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来计算,3、法律主观: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交通事故骨折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法律主观: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2017年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3、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而是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交通事故10级伤残鉴定标准1、法律主观: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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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害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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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伤害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内容:一个好的鉴定标准,不仅应当适用于当下,还应该适用于未来,司法鉴定界正在编纂《新残标》,以&ldquo,在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新残标》明确的适用范围为:除职工工伤、道路交通事故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包括刑事案件的伤残鉴定、非因职工工伤的伤残鉴定、普通伤害案件的伤残鉴定、其他意外伤害的伤残鉴定等,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鉴定标准之一,《新残标》的发布备受瞩目,现阶段,《新残标》与其他两个主要伤残鉴定标准&mdash。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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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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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交通事故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7

    内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2017。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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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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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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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内容:1.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后进行。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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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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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规定条文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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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规定条文

    内容: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那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规定条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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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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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内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轻伤级赔偿标准根据刑法第百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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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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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内容:伤残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如果儿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实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5.1颅脑、脊髓5.1.1重伤级a植物生存状态。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p)面神经损伤致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那么儿童在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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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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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头部受伤轻伤鉴定标准(头部受伤伤情鉴定标准)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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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头部受伤轻伤鉴定标准(头部受伤伤情鉴定标准)

    内容:【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第五条 5.1.3轻伤一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累计20厘米以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3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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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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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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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半月板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最新)

    内容:半月板切除一部分算几级伤残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半月板切除一部分的情形,算工伤九级伤残的,其具体鉴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属于十级伤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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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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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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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体伤残程度最新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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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人体伤残程度最新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3

    内容:十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九级残疾: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1、人身伤害1到10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如下:一级伤残:(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法律主观:伤残鉴定标准为: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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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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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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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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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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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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