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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李广荣律师2022.02.06837人阅读
导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1.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2.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据此,一审判决:简某某将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曾某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这种无基础的不当得利,本身就难以举证。那么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1.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2.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据此,一审判决:简某某将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曾某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这种无基础的不当得利,本身就难以举证。关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

1.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

2.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

一、案情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曾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简某某。

原审第三人:曾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查明,曾某曾于2009年9月9日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向该院起诉简某某,请求简某某返还500万元及利息,曾某某是该案的第三人。后曾某撤诉,遂由曾某某于2010年3月30日起诉本案。

曾某某一审诉称: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曾某某从自己所有的**明廊眼镜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眼镜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款5000万元中分多次划拨2000万元给简某某,要求简某某将该款中的500万元代曾某某支付给曾某。2008年底,曾某某方知简某某一直未将该款项支付给曾某。曾某遂于2009年9月3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简某某返还曾某某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简某某一审辩称:其收取了曾某某支付的2000万元,但认为该款是曾某某代简某某持股的明廊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简某某从来没有接受过代曾某某付款给曾某的委托。

曾某在一审中同意曾某某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并提供了广州市**区博益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证明书》,用以证明曾某某是按照三人在**公司的持股份额分配的5000万元明廊公司股权转让款。该《股份证明书》上确认的**公司股份分配比例为:曾某某70%,简某某20%,曾某10%。

二、裁判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简某某无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委托曾某某投资**眼镜公司。其次,简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确实是**眼镜公司的真实投资人之一。第三,曾某某、简某某签名确认的字据内容主要是将所设的2000万元的构成进行细化和扣减,简某某认为该字据是其与曾某某之间就**眼镜公司的股权收益进行的结算依据不足。其实,现有证据可证明简某某涉案的款项完全是依据曾某某的意愿由其分配所得,除非简某某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是**眼镜公司的隐名投资人,否则曾某某主张的500万元是其委托简某某转付给曾某的款项是可信的。据此,一审判决:简某某将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曾某某。

简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曾某某划拨给简某某2000万元的事实,双方均予确认。现曾某某以不当得利诉请简某某返还其中的500万元,但曾某某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案的500万元是其委托简某某给付曾某,不能证明简某某取得该50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而构成不当得利。因此,曾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请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第一,曾某某已经举证证明涉案5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案中,曾某某已经完成对前两个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对于第三个构成要件,曾某某主张基于长期合作经营**公司,简某某和曾某曾在该公司给予曾某某帮助,所以曾某某在取得股权转让收益以后,自愿按照三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分配其自己股权转让收益,并提供了《股份证明书》予以佐证。对于这种无基础的不当得利,本身就难以举证。曾某某提供的《股份证明书》与其自己的主张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涉案50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第二,简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500万元是其在**公司的合法投资所得,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简某某是否应当向曾某某返还500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依上述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是受有利益;二是他人受损害;三是受利益与受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无法律上原因。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受益人之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依其内在根据,可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个基本类型。本案中,曾某某自主地将涉案的500万元给付简某某,因此,应当按照给付型不当得利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认定应当遵循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1.请求人的损失是因为自己的给付行为而引起的,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理;2.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自身的财产都负有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要求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权利人谨慎地处分财产;3.出于对现有秩序安定性的维护,对于受益人既有的财产占有状态,应当首先推定为合法占有,请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占有状态,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4.不当得利举证责任的关键即在于要件四,如果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受益人,请求人则可以在缺乏证据的情形下轻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由受益人承担举证的风险与负担,甚至规避其他应由主张人举证的案由,不当得利之诉可能被滥用。

本案中,曾某某所提供的证据仅为1998年11月9日的《股份证明书》。涉案款项是否依据该《股份证明书》进行分配,曾某某无证据证明。对于曾某某所称的委托简某某向曾某付款的给付理由,曾某某亦未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金额巨大,曾某某在与简某某之间无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委托其支付此笔款项给曾某,不符合常理。因此,曾某某就其主张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其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将本案的举证责任转移给简某某。而简某某为证明其取得涉案款项的合法性,提供了2007年9月11日由其与曾某某共同签名认可的字据。该字据就2000万元涉案款项的支付情况进行了明确,并加注了三笔欠款由谁负责的问题,并在结尾处写明“双方账务全部结清”。如果该2000万元中确实包括曾某某委托简某某转交给曾某的500万元,曾某某完全有条件在该字据中予以明确。因此,在曾某某未能就其所主张的不当得利事实完成举证责任,且简某某也提出有效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由曾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故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三、评析

不当得利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创设,源远流长,直到现在仍保持着鲜活的生命力。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规范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务中不当得利案件裁判结果的不统一,案件审判质量参差不齐。以本案为例,一、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而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也是要完全推翻二审判决。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数据,该院2008年至2010年审理的不当得利案件亦呈现出改判率远远大于其他类型案件的特点。司法实务中,审理不当得利案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四个要件:一是被请求人受有利益(包括积极的得利与消极的得利);二是请求人受损害(包括既存财产的积极减少与可增加财产的消极未增加);三是被请求人受利益与请求人受损害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被请求人受有利益无法律上原因,即无法律上之权利依据。前三个要件由主张不当得利成立的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应无疑义。

关于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要件四,即是应当由请求人证明被请求人受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还是由被请求人证明其受有利益“有合法根据”。以上争议方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主张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主张由被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中,当双方当事人举证都不够充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相应的举证不能后果的承担直接决定了判决结果。

由于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纷繁多样,各有其不同特点,当今学界对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建立在将不当得利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依-通说,不当得利可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两种基本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系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货变动。依给付目的的不同状态,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分为三种类型:(1)自始无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如作为给付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如该给付目的是附解除条件或期限的法律行为,其解除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3)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如给付人是为了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之后并未达成其目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系非基于受损人的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其发生事由有三:其一,由于(受益人、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其二,由于法律规定;其三,由于自然事件。根据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内容,其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权益侵害不当得利,如无权占用他人之物;(2)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如牲畜被他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而予以饲养;(3)求偿不当得利,如债务被无清偿义务的他人清偿。对比不当得利的两种基本类型,可以看到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都有可能是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其区别在于受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给付。所谓给付,系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增益他人财产。以本案为例,依曾某某之主张,其是有意识地向简某某支付500万元涉案款项,其给付目的是“要求简某某转付给曾某”,曾某某与简某某之间构成委托付款关系,但之后简某某并未按曾某某的要求转付该款项,给付目的未能实现,曾某某故要求简某某返还涉案款项。因此,本案属于给付目的不达的给付型不当得利。

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第一种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支持第一种主张的理由是:“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事实。消极事实即为主张不存在某种事物。在罗马法上,曾有“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的举证理论,后演化为“主张积极事实之人有证明义务,主张消极事实之人无之”。因为某种事实未实际发生,自然不会留下痕迹,形成证据。故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人而言,举证存在困难,要求其举证有失公平。而对于受益人而言,其既然主张受益存在合法根据,便通常掌握着能够证明该合法根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由其对该合法根据的存在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顺理成章。本案的一审判决与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即隐含以上观点。

本案二审与再审判决采纳的是第二种主张。支持第二种主张的理由是:(1)由主张某种权利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长期以来,德国法学家**贝克的规范说在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占据着通说地位,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设计亦影响深远。其理论可被归纳为以下四个命题:一是法规不适用原则,即法官只是在对于要件事实的认识达到了证明度的前提下才适用有关的实体法规范;二是当事人对能够适用有利于自己的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三是实体法规范按其性质可分为权利根据规范、权利障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前一类对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有利,后两类则是不利的;四是实体法规范性质的识别主要取决于法规条文在形式上的结构。根据**贝克的理论,前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并不存在但书与例外,属于是不当得利的权利根据规范,其中“没有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所要求的权利成立要件,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存在的一方应当对该要件的成立负举证责任;(2)“没有合法根据”事实上是一种法的评价,作为证明对象的实际上被评价为“不构成合法根据”的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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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有四项,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这四项一般需要原告进行举证证明的,但由于侵权案件的特殊性,某种侵权构成要件事实对权利主张者证明难度比较大,法律规定以下八类案件,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1)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2)高度危险作业: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环境污染: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高空坠物: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就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6)缺陷产品: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7)共同危险: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8)医疗行为:医疗机构就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行为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此做出了规定, 即“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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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是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来进行举证的。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224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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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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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

    内容: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关于如何分配给付型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四的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主张:1.是由受益人举证证明其财产增益有合法根据;2.第二种是由请求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人举证证明受益人的财产增益没有合法根据。据此,一审判决:简某某将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曾某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于这种无基础的不当得利,本身就难以举证。那么给付型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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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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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要抚养费举证责任是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举证。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多少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么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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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435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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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 不当得利的诉讼流程和举证责任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不当得利的诉讼流程和举证责任

    内容:前面小编介绍过不当得利追讨怎样收集证据,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诉讼流程又是什么,这里小编聊一下不当得利的诉讼流程和举证责任。二.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1、民事诉讼法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当得利的诉讼流程和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17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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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第一、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的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对于“在校”的规定,不同的司法解释有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那么我国对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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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39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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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内容: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么样的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那么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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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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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关于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的这个问题无法给出准确的回答,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且数额较大的,可以按照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在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有些地方规定的是5000元,有些地方规定的是1万元。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地方政府规定的。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那么不当得利多少钱可以判刑,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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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27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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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

    内容: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二者主要是条件不同。给付不当得利中此项利益不以财产价格为限,应当包括每一项财产利益,也就是任一有用的利益。任何具有利益的权利均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更为重要的通过给付目的,可以决定给付不当得利的当事人。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那么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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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65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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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内容:不当得利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对案件最终结果影响重大。有观点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的,只需要证明其将钱款交付被告的事实,被告应证明其获取钱款具有合法依据,否则构成不当得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审理不当得利案件时,要破除一个概念,那就是不能认为一方当事人得到钱款,又无法证明其得到该钱款的合法依据,就认定为构成不当得利。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审理中,原告应当证明给付事实和给付原因,并就无法律上原因之给付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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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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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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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不当得利_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法典》不当得利_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在我国立法上的独立地位源于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该规定使得不当得利成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形成了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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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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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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