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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2022.02.06451人阅读
导读: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一、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一、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关于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

(1)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取得票据,为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亦为其他取得方式之基础。

(2)善意取得。是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所谓善意指的是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应以其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标准,且受让人注意义务仅限于对其直接前手。

注意:受让人对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二、继受取得

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付款等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通过质押、贴现、继承、赠与、公司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为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此种继受取得只能得到一般法律的保护,不能主张票据法上的抗辩切断和善意取得等。

根据一般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从出票人处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

原则:

一.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

二.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三.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四.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先于前手的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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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票据有没有票据责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善意取得票据有没有票据责任

    内容:善意取得票据有没有票据责任善意取得票据,虽然是从无处分权人的手中取得票据,但作为票据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依据法律规定,仍可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无论原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的原因如何,均不得向善意取得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原票据权利人因他人善意取得票据而丧失票据权利。②须以票据法规定的方法取得票据。票据的有效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基础,无效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善意而取得无效票据的,同样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完整享有票据权利的,应付有对价,善意取得同样应具备该项要件。那么善意取得票据有没有票据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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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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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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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内容: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那么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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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于事实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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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基于事实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内容:基于事实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继受取得的依据1、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基于事实与继受取得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的一般为原始取得;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那么基于事实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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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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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继受取得又可分为转移与创设两种方式。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最后,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那么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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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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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

    内容: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亦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他人商标。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的专用权。不得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或使用某些标志的条款。那么商标权的继受取得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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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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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受取得的权利有什么法律限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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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继受取得的权利有什么法律限制

    内容:继受取得的权利有什么法律限制目前,法律暂无继受取得的权利限制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继受取得方式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那么继受取得的权利有什么法律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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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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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协议,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办理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一样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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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一样吗

    内容: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发生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权利的范围内权利完全丧失,不会因为善意取得物与善意第三人发生关系,对于其遭受的损失,只能以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为由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责任。票据权利发生善意取得后,原权利人并不当然退出票据关系。此外,期后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只具有债权转让效力,也不可能发生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上的善意取得一样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642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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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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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内容: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一般通过事件的发生或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正常和有效的行使往往需要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原所有人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依据,从权能的行使来看往往受制于原所有人。那么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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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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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原始取得方式的理解如下:一般情况下,不以他人现存的著作权利为基础,是作者通过完成作品创作后取得的,无需登记也享有著作权,即可称为原始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与此相对应的是继受取得,是建立在他人的著作权基础上而合法取得的原属于他人的著作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内容: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1、通过合同约定。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那么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73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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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用地主要有出让方式、划拨方式、租赁房屋及场地等合法方式。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内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利益,因而对于票据持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国内学者解释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学说:(一)二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人需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二)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三项要件。那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631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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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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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所谓“继受取得”系指权利的取得是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基础的派生性取得权利的情形。通过继受取得的著作权是部分的著作权,即仅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继受取得包含内容1、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2、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通过原始取得所获得的著作权是完整的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全部著作权的权能。自然人或法人等组织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权。那么属于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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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票据权利与善意取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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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如何认定票据权利与善意取得

    内容:如何认定票据权利与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那么如何认定票据权利与善意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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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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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时,债权人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而从权利一般是指担保权、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等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内容: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一、原始取得持票人不经任何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权利,包括发行取得与善意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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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内容: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对应的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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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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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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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

    内容: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分别是什么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对称。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那么善意取得是继受取得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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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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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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