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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

陈明月律师2022.02.06379人阅读
导读:

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才构成不当得利,而代为清偿显然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那么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才构成不当得利,而代为清偿显然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关于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才构成不当得利,而代为清偿显然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

代为清偿债务的条件

1、依合同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合同关系内容的债务属于专属性的,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在这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第一,若为清偿人的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第二,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仅在其超过自己本来负担的给付义务而为清偿的范围内,始构成代为清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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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需要满足的条件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履行,但是该债务根据当事人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由于代为清偿系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时,应负受领迟延责任。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那么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应该满足什么条件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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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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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

    内容: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自愿做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二是与债务人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立债务履行承担合同。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救济途径不同。那么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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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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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又叫第三人清偿,是消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

    内容: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才构成不当得利,而代为清偿显然是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的。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那么代为清偿否构成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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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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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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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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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内容: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那么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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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又叫第三人清偿,是消灭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抵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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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抵销的规定

    内容: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一)清偿主体1、清偿人2、清偿受领人(二)清偿的标的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债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2、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4、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那么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抵销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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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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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内容:对于已经成立的代为清偿,还存在效力问题。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有权指定清偿的抵充。如果第三人系依债权人的委托而代为清偿时,对于债权人可依委托合同约定请求费用的偿还或报酬的支付。在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不发生求偿权。那么代为清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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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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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债务人”对“债权人”清偿此等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乃构成非债清偿。对此等非债清偿诸多国家立法规定不得要求返还。那么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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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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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偿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什么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什么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内容:不当得利属于债务债权范围内的,对于债权人来说,需要追讨不当得利类的债务,那么就需要明确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里小编介绍一下什么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那么什么债务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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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代为清偿的法定条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协商一致,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并且获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

    内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六、在法院判决书中未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那么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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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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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代为清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为清偿债务时要符合什么条件债务的清偿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进行,这就是债务的代为清偿制度。如果代为清偿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者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者代为清偿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那么代为清偿须经债务人同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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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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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以及怎么追偿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以及怎么追偿

    内容:保证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1、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担保人还款后如何追偿1、追偿方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外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均可。债务人破产的,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申报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那么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后向谁追偿以及怎么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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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内容:不当得利之债指一方无法律依据而获利,另一方因此受损失,获利的一方因此对受损失的一方负有返还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一方受益;2、必须使他方受损;3、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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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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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有什么区别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有什么区别

    内容:由于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都以消灭债务为目的,并且免责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在法律后果上具有一致点,如都会导致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上的混同。而在代为清偿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清偿义务的,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原债务人则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作了明确规定。那么债务承担与代为清偿的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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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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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

    内容:第三人代清偿债务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如果代为清偿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不发生清偿的效力。普遍认可的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形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本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那么代为清偿债务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以及清偿债务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56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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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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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内容:昨天下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通报,该院审理了一宗案件,终审判决女友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妻子所遭受的损失。阿芸想起“前夫”阿勇曾给女友阿珊买过一套房子,于是便把阿珊告到法院,要求阿珊返还不当得利14万元。状告“前夫”女友不当得利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阿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6.8万多元给阿芸,逾期清偿的,比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审宣判后,阿珊不服,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隐瞒妻子为女友买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956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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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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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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