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导读: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