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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

杨一凡律师2022.02.061047人阅读
导读: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那么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关于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期间的2008年,案件数量疾骤上升最为明显,较2007年增幅高达60.56%。虽然金融危机阴霾逐渐消退,2009年案件数量增幅有所趋缓,2010年的收案数较同比甚至微有下降,但总体案件受理数量仍居高不下。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温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区上升最为明显,增幅分别达96.42%、87.37%和57.61%。除金华地区略降0.9%外,其余地区民间借贷案件较去年同期均呈上升态势。从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再次大幅回升并达到2007年以来最高点的情况看,预计今年全年收案量仍将持续上升。案件基本特点:1、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传统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是一种“熟人间的交易”,交易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实际上承担了担保的功能。随着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浙江的民间借贷逐渐转变为陌生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经营性借贷的融资渠道。浙江民营企业多以自有资金和民间借贷资金起步,据有关部门对温州市瓯海区105家中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在企业初始资金来源中,有90家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本,占85.71%,其中有32家初始创业资金完全通过民间借贷获得,占30.5%。涉企型民间借贷在数量上已远超过个人消费型借贷,从借款人、出借人到担保方,中小微企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主体角色。许多企业将借贷资金用于交易或经营活动。一些地方的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2、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突出。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最近,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向社会公布了温州市民间借贷监测利率,2012年4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平均水平为21.58%。我省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地区,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但与此同时,也使中小微企业和私营业主不得不接受放贷人所设定的高额利息。实践中,为规避“超过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规制,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实际履行利率高于约定利率等做法,给法院认定事实带来困难。3、职业化、中介化、组织化的新特征开始显现。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不再只是简单的出具一张借条,借贷双方在借款时往往手续齐全,一些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担保公司或个人,都已将借款协议或借条格式化。从形式上看,不仅有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从事放贷的职业群体,即所谓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一种专为借贷双方提供“搭桥”服务的职业中介组织,使流向分散、信息不透明的民间借贷行为趋于组织化、公开化。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利诱惑下充当起民间借贷双方的“资金掮客”,利用管理漏洞操纵信贷资金流入民间放贷以牟取利差。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也纷纷介入民间借贷。还有一些非法或涉黑背景的中介机构以非法集资等形式取得民间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以贷养贷,牟取不法利益。4、同一主体涉诉的系列案增多,“批案”现象严重。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或债务人比较集中,借贷供需双方主体的重复率高,同一主体作为原告或被告的系列案日益增多。一原告多被告的情形下,原告一般是专门从事资金生意的职业放贷人;多原告一被告的情形下,被告则往往是大量对外举债的企业或企业主。有的涉众案件中,上下家之间还存在借贷资金链关系,即在直接与被告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告名下,背后还有大量实际出资的隐名出借人,这些隐名出借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盲目逐利的普通老百姓。这类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传导性强,易呈集中爆发态势。一旦无法收回借款,老百姓的多年积蓄无法收回,容易引发连环诉讼,产生信访、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5、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时有交织。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属体制外金融,尚缺有效监管。民间放贷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给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1、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一旦经济形势变化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就容易引发民间借贷纠纷。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所带来的深层影响正在向纵深发展,国际经济秩序依然处于动荡之中。今年以来,我省经济金融运行情况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对区域经济金融稳定发展带来了一定影响。全省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总体依然呈上升趋势。2、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企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难,浙江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一旦企业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3、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极易引发纠纷。浙江的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加之实践中职业放贷人群体的出现以及担保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民间借贷活动实际上已具有经营的性质。但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违法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应对:民间借贷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浙江的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适应了多种经济成分和不同经营形式的资金需求,对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也容易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浙江法院始终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稳妥应对民间融资风险。2008年4月,省高院就调研中发现的“金融纠纷案件大幅上升,民间借贷问题凸现,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系统风险”等问题,向省委报送了《关于运用审判职能切实贯彻省委“防止我省经济下滑”指示精神的专题报告》,从借款规模倍增、借款利率高、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等角度提示民间借贷风险日益突出,为省委提供决策参考。《专题报告》是全国高级法院中较早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提出的司法对策,受到了最高法院、省委领导的重视和肯定。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坚持趋利避害的原则,既加强引导规范,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又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应对借贷风险,为推进我省金融改革、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一)及时调整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审判质效与司法保障水平根据我省民间借贷纠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的商事特点,省高院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划分的意见》(浙高法[2008]64号),自2008年4月1日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从传统民事审判条线划转至商事审判条线主管。经过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将我省92%以上的大标的民商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审理,绝大多数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这有利于调动当地各种积极因素,将借贷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审判新格局下,省高院和中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了监督指导力度,各基层法院也纷纷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保障水平。如在温州两级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呈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乐清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不升反降,成为温州地区唯一收案数下降的基层法院。这得益于乐清法院积极探索创新民间借贷案件的“协同处置”机制,通过“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构指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机制运行,收结案基本能够保持良性循环,实现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动态平衡。(二)出台适合区域特点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思路近年来,省高院围绕中小企业司法保障这一商事审判工作的主线,不断推进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调研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7月底省高院出台《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浙法民二〔2008〕38号),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约定利率的司法保护幅度、民间借贷和赌博、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问题的处理等统一了裁判思路;2009年9月,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39条,对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疑难问题提出了裁判思路;2010年初,出台《关于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浙高法〔2010〕13号),就审理涉财务风险企业债务案件中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等问题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意见;2010年5月,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发〔2010〕4号),提出依法审理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审判职能的发挥,规范民间融资市场,并明确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2011年12月,召开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就如何看待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问题并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提出原则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认真领会最高法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民间融资问题的政策,结合形势把握好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和其他涉民间融资市场商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妥善处理好刑民交叉等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统一认识、统一裁判尺度,全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应对民间融资风险的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的一些裁判思路和观点,如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认定及处理等,在最高法院2011年十大重大调研课题成果之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也得到采纳与肯定。一些裁判思路也被兄弟省份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借鉴。全省各地法院审结了一批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典型案例。如2011年杭州中院审结的金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及对借款交付事实的真实性审查问题,虽然出借人提供了收条证明款项已交付,但600万元的巨额借款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现金来源,对现金交付原因的解释存在前后矛盾,且辨认借款人照片错误,法院据此否定了收条的真实性。(三)延伸审判职能,服务浙江金融规范健康发展在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同时,全省各级法院紧扣宏观经济形势,延伸审判职能,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一是加强司法宣传。通过法制宣传、发布会议纪要、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定期发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处理情况,积极扩大案件处理的社会教育效果,增强融资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风险防范的意识。如临安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混合的态势,制作了《民间借贷案件诉讼风险提示书》,在立案时发放给当事人,增强普通民众的法律风险意识。二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研判,从风险防范、金融监管等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供党政决策参考。如玉环法院针对本县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于2010年11月向县政府发送了《关于规范我县民间借贷活动的司法建议书》,提出六条有针对性的建议。县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并研究出台相应措施,成效明显。2012年6月中旬,东阳法院对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并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关于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分析报告及防范风险的几点建议》,受到市委书记批示肯定。三是主动服务企业。如嘉兴中院与嘉兴市工商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展“法官进企业”活动,及时了解企业在新的经济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债务风险等各种涉法涉诉问题,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有效建议、对策。四是参与当地政府风险处置。如温州中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整顿治理。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大规模民间非法金融活动处置工作。云和法院通过定期参加由县委、县政府召集的企业经营状况通报联席会议,通报重大涉诉情况,协力处置企业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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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民间借贷1分利合法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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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约定民间借贷1分利合法吗

    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约定民间借贷1分利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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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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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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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民间借贷利息超36%部分可以追回吗?

    内容:1.司法保护区,即年利率在24%以下的,受法律保护,一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可获得法院支持。那么民间借贷利息超36%部分可以追回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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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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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1毛利息合法吗

    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高利贷的“高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面对借贷者不还钱,放高利贷者不会采取法律途径要债,而是以自己的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强迫借贷者还债,这不是普通百姓能承受的。如果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的行为,建议借高利贷者报警处理。那么民间借贷1毛利息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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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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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皖高法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那么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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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判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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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判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审判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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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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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

    内容: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那么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遵循的10个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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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31%合法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31%合法吗

    内容:超过了24%而不超过36%的,双方进行自主约定,当事人之间愿意自动履行,法院并不会反对。目前银行利率5.31%,民间借贷利率月利只要超过1.8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以后国家可能会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双方协商,协商后的利率均受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利息超过31%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60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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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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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1分5厘的利息合法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民间借贷1分5厘的利息合法吗

    内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民间借贷1分5厘的利息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598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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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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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数量增幅最大的案件之一。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的融资行为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高、法律地位不明确等问题。民间借贷行为亟待引导、规范。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新问题民间借贷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是一种最早的信用形式。据统计,某市法院2006-2008年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的结案标的2078万元,实际执行485.9万元,执行率仅占23.3%。另某县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数额6900万元,实际执行标的额1232.9万元,执行率为17.86%,大大低于其它类型案件的执行率。那么如何把握民间借贷纠纷新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2022.02.09920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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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

    内容:2013年6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庭审,法院确认被告2012年9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5万元的借条属实,有被告亲笔书写并签字的借条为证,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其口头约定的2分借款利息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顺利拿到钱款。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的权利怎么得到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60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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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

    内容: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受第三季度温州等地部分企业债务危机影响,民间借贷案件的收案量再度上扬,全省法院全年收案93067件,较2010年增长了6.7%。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6.98%和129.61%。那么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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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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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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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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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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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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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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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

    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2013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那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民间借贷会议纪要〔2013〕1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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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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