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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于海明律师2022.02.07495人阅读
导读: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关于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

1、出借人将自己资金账户控制权转移交给他人使用,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属于什么性质?

在实践审判中颇有争议,王法官认为个案如何定性,主要看双方的具体约定。比如双方有这样类似约定:不论借用人使用的借用资金账户情况如何,出借人都有权利在固定的期限内,收取固定的资金收益回报的,有这种类似约定的,不论双方的合同名称是理财还是借用,都应该认定为民间借贷;如果无上述类似的约定,一般应认定为委托理财或者借用纠纷。

2、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和借款人没有约定“以房抵债”,事后,出借人还不上钱,双方在履行阶段达成“以房抵债”,又因以房抵债发生纠纷,该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王法官个人倾向认为,该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而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定性为不动产纠纷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特征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指向的是该不动产,此外,双方的法律关系都是围绕该不动产纠纷展开的,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到最后一条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都是围绕商品房展开的。

第二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99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请示出了批复。该批复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2015年9月1号实施的《规定》相冲突,故不应该继续适用该批复。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规定》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第三部分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

1、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王法官认为,首先需要将民间借贷纠纷和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相区别,金融机构的借贷更加强调的是盈利性,非盈利性是民间借贷的本质所在,民间借贷是通过双方相互拆借资金达到互帮互助。金融机构愿意贷款利率是多少没有限制的,但是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超过36%无效。故,区别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有实际的意义,而首先确定了金融机构的主体范围,排除前者,其他的就是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两类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金融机构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履行监管职责;民间借贷的主体并不是上述机构批准设立的,比如小额贷款公司,由其省级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故属于民间借贷主体。

2、借条中记载的出借人难以直接确定的,如何推定债权人?

《规定》第二条,“谁持有原件的,推定为债权人。”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经过实体审查发现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不是本案实体请求的当事人时,应该裁定驳回起诉。

3、借据上写明的出借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人向法院起诉的,应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分三种情况讨论:

A、如果是按份之债,如:一张借据上写了,甲出借多少,乙出借多少,然后只有乙一个人起诉借款人丙,法院不应该追加甲为共同原告;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规定,债权人2人以上的属于按份之债,每个债权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债权内享有权利(包括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权利),这些债权人全部都起诉也仅为普通的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八十六条的实体规定,如若强行追加甲为原告,既违背了实体规定也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

B、如果是连带之债,则法院不得通知连带债权人参加诉讼;因为《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一个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C、如果是不可分之债,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各自分别的财产之外,一律要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债权是不可分之债,法院应当通知另一债权人参加诉讼,必须两个主体作为案件的主体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诉讼后又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王法官认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依据是:一事不再理。因为前后起诉的案件基于的法律关系是同一法律关系,行使的是全部债权,是同一个诉讼。那另外一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只能起诉另一债权人,两债权人对内是按份之债。

5、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等出具的借条,如何确定被告?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贯彻了《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有明确的被告”的原则。王法官认为,重点在于,被告是明确且唯一的,能够具体指向的,而不是含糊晦涩的,如“张大明起诉李小明,全国叫李小明的人很多,但是张大明将李小明的身份证号码、住址都写的很清楚。”这就达到了民诉法所规定的“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至于李小明是否是实体法中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可以通过审判予以解决。

第四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民刑交叉”

1、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的,如何处理?

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非法集资有四个特点:涉众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人民法院发现案件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依法移送给公安机关。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不受理,但行为本身并不涉嫌非法集资而是只有关联,人民法院必须审理。

2、发现与民间借贷有牵连的犯罪线索、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应该坚持“边民边刑”、“民刑分开”。《物权法》规定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依法平等保护,所有民事权利、利益一律平等,民事和刑事分开,互不干预,相互独立。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并不当然让位于刑事案件。对待生效在先的民事判决,民事案件并不当然改判。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是犯罪事实,遵循的客观真实,民事案件追求的是法律真实,判决结果建立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诉讼提交的证据来认定的事实。所以,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结果有时不一致是正常现象,民事诉讼追求是法律真实,不以追求客观真实为诉讼目标。

如果生效在先的刑事判决,与之后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数额不一致,那么以刑事判决的结果数额作为后面的民事判决结果数额的前提依据是:如果不以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为依据,那么之后的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无法查清,只有无法查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的前提下,才能以生效在先的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之后民事判决事实的依据。

3、如何对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审理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未审结的,中止本案诉讼。如果现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清事实,但是根据现有的材料可以查清了,就不得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上述已经说过,民事与刑事认定结果不一致没有问题,民事诉讼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结果,而不是根据公权力机关来认定审查结果。

4、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虽然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构成犯罪,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例如,“长沙某中小企业找银行借钱,银行不肯借钱,后来找到长沙的一家国有企业借钱,但国有企业也没钱,中小企业与该国有企业商量,由该国有企业找工商银行借钱,中小企业在上述贷款利息上增加10个点让该国有企业转贷给该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从工商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然后转贷给中小企业,年利率为17%。”该借款合同无效,因这个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同谋策划达到借钱的目的,这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当然这种合法的形式必须建立在双方非法同谋的基础之上。反之,如果只有出借人一方有这种从工商银行借钱然后转借给借款方的意思表示,借款方没有这种意思表示的,则不能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借款合同是有效的。

5、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出借人的起诉,那么,单独起诉保证人的案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效力可能待定,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无效,主合同的效力会影响从合同效力,但不是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的诉讼程序和作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诉讼程序是相互独立的,互不影响。

第五部分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

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被告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审查(动态分配举证责任,被告要达到抗辩的标准,法院才会把举证责任动态转给原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少包含两个内涵:

1、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口头协议也可以,只是这个证据很难取得,也很难证明。

2、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这两个核心要素缺一不可。但是司法实践中的活动往往总是缺少其中的一个要素。《规定》规定了一个动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即:原告举证完后,要被告举证,被告举证完后,再回到原告举证等,通过这种动态的举证证明责任规则来认定事实。原告举证完了后,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才能将证明责任又推到原告身上。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证的证明标准即原告起诉的证据,必须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事实可信度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就应当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什么叫做高度可能性,就是要达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即标准达到75%,原告的诉讼请求方能得到支持。当然,如果被告抗辩了,被告就要举反证,反证要达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标准,只要使法官能够相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的可能性低于75%,对方的反证就成功了,当待证的事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事实不存在,法官就可以原告的证据不足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六部分民间借贷的夫妻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夫妻一方以一个人名义借钱,另一方并不知情,债权人肯定以夫妻双方为被告起诉,但是借条签署的就只有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显而易见,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法官认为,尽管其个人观点倾向于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也有许多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但是在这条没有修改之前,还是应该以此条为准。

第七部分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何确定?

目前,我们国家的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绝大多数的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随着国家的发展,诺成性合同范围越来越大,实践性合同将越来越少,原因在于法律认为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一经承诺就要对自己的承诺承担责任。《规定》明文规定,除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外,一律认定为诺成性合同。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为诺成性合同,达成民间借贷合意,出借人反悔,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诺成性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候就成立了,出借人同意的意思表示达到借款人时合同成立。

第八部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1、如何看待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保护效果不一样,欠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借条不一样。

2、在他人借据上签字的责任如何确定?

关于他人在借据上签字责任的定性,这涉及《规定》第二十一条,王法官认为,在他人的借条上签字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可分为五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如果他人在借条的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签字的,这种签字的人应当认为是见证人;

第二种,如果他人在借款人署名的同一行,并列写上自己名字的,或者是借款人之下并列写自己名字的,这意味着让他人认为这个签字的人与借款人并列都为借款人,符合我国中华民族传统的交易习惯;

第三种,如果签字人在借据上明确写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替借款人还钱,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种,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本人愿意加入到这笔债权中来,属于并存的债的加入,加入的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不能向原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债务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种,他人在民间借贷的借据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这种“他人”是我们合同法中的居间人,由《合同法》中居间合同规制。民间借贷他人借据上签字大概分为上述五种情形。

第九部分民间借贷的债权担保

债务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出借人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王法官认为,这就是让与担保。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为他人的民间借贷或者债权提供担保就叫做让与担保。让与的是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成立的前提要件是什么?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以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这个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并不是真的买卖,而是为了担保,只有具有担保意图的买卖合同才是让与担保,没有担保意图,买卖合同不能构成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合同通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

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管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

第十部分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超过诉讼时效自愿履行的,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如出借人借了100万给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还了借款人20万,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剩下的80万元,那么后面80万不能胜诉,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在诉讼期间内,诉讼时效过后,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果。

第十一部分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后公款私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目前有这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实际为个人借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王法官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王法官认为,首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的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前面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势变更,身份转变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义务?及提供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P2P不属于金融机构,成立不归银监会批准,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居间合同的规制。本是居间人,又发出公告提供担保,担保有效。因为时间关系,具体内容王法官没有一一讲解,详细分析可以参阅其著作《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部分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超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法院应当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二线三区)

根据《规定》之规定,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超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

假设在《规定》颁布之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于2015年9月1号之前给的,2015年9月1日之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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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如果借款人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仍然提供借款的,则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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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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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借条格式不标准;2、借贷利息约定过高;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4、没写借条;5、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6、超过诉讼时效;7、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等其他法律问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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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问题有利用民间借贷的名义掩盖非法目的,出现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影响程序正义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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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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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在法律中哪些证据是不会被承认的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民间借贷在法律中哪些证据是不会被承认的

    内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民间借贷纠纷要提交哪些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间借贷在法律中哪些证据是不会被承认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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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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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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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网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的一些简单问题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民间借贷网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的一些简单问题

    内容: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就有效。那么民间借贷网为您介绍民间借贷的一些简单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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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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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

    内容: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那么民间借贷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存在都有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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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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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

    内容: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第一、由于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活动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提供了方便。那么当前民间借贷所存在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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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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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答

    内容: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对借款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制造证据链闭环,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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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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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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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十问十答。

    内容: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经对借款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的,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原告仅凭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一方无法完成其举证责任时,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制造证据链闭环,以此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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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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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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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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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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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哪些法律责任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哪些法律责任

    内容: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问题我跟朋友为他人担保6万,那人场子亏损,到期无力偿还,现已逾期三月,光利息就接近一万,放款人把我们三个起诉。那么民间借贷担保人存在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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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4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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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在审理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在审理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

    内容: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在审理案件应注意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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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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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案件里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民间借贷案件里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规避风险

    内容:部分大额借款,出借人仅有借据在手,没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引发争议。此外,借款协议或借据对于保证人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同时,出借人为了掩盖收取高息的目的,往往采取在交付本金时直接扣除利息或在借条约定的利率外另行收取利息等做法,以规避法律规定。部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那么民间借贷案件里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规避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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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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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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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才能证明债务的存在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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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才能证明债务的存在吗?

    内容:对只有借条的债务如何认定没有规定,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条是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明之一,借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以认定债务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间借贷中只有借条才能证明债务的存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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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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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许谦律师参与培训后,整理部分讲座内容录入在此;王博士的学术观点可能与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的审判规则存在差别,也有可能就是人民法院实际适用的审判规则。以上各地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双方未约定管辖、仲裁的情况下,具有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的起诉时,应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那么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18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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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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