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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赵金保律师2022.02.07422人阅读
导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那么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关于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以下简称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人事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考察该中心选调人员刘某的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刘某本人索要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新乡市、安阳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过程中,以给检查组成员购买化妆品为名,收受当地环保部门共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并汇入其指定户名为刘*庆及李-艳的银行账户内。赃款未收缴。

2011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环保部华北督查中心督查三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参加环保部组织的对河南省鹤壁市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过程中,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赃物未收缴。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成立,但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从河南省新乡市**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处收受或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因在案证据无法确定款项性质,故该笔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有关环保部门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指控亦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及李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称:一、李某与同事刘某经济往来是借款关系,一审法院将李某与刘某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李某索取刘某巨额贿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二、一审法院推定案外人刘*庆收取化妆品费用,归责于李某索贿属于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李某充其量是利用了职务便利促成双方之间的民事交易,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的去向与李某有关联。三、一审法院对李某通过他人收受及向淇县污水厂索要茶具、纪念币各四套的性质认定不准确,李某没有收到任何纪念币,茶具已按送礼人的要求转给了相关领导,该行为不是犯罪,是违纪行为。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对于检察院抗诉、一审法院判决未认定的涉及190万元钱款及5部手机的事实,已经查清,李某系履行检查职责,依法查处了涉案企业的问题,上述款物已转化为他人借款,有借款书在案证明属宋某与刘*庆之间的借款,希望二审驳回抗诉。二、检察机关抗诉指控李某上交2万元请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成立,希望二审驳回抗诉。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受贿罪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希望二审法院改判李某无罪。

抗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一、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提供的借款协议来源不明,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不应作为证据使用,故其对上述财物系借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二、指控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河南省**市淇县污水处理厂索贿人民币二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李某在返回单位后,将上述二万元上交单位,但拒绝向单位说明钱款来源,使单位无法将上述钱款退还相关人员,后在单位要求其自行退还时,其仍拒不退还,在知晓被调查后才将钱款退回,其上述行为构成受贿罪。三、一审判决书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虽经当庭质证,但未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和分析,且未将上述两笔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事实及理由进行说明,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的规定。

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称:原审判决书认定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干部刘某、河南省安阳市和新乡市环保部门索要贿赂的事实,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李某以其未收取贿赂款项,没有收受贿赂的主观故意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一审检察机关指控的李某收受和索要**纸业集团宋某190万元款物及淇县污水处理厂郭*良2万元钱款的事实未予认定,系采信证据违法,认定事实有误。李某对上述两笔事实的辩解理由不成立。证明李某收受宋某190万元人民币及5部三星手机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上述款物为受贿款物,且李某取得该款物后由其自行处分,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受贿款物的故意,刘*庆与宋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不影响李某构成受贿罪的认定。李某收受郭*良给予2万元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其系在被查处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钱款,其关于之前无法联络行贿人、未再到河南出差导致无法退款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二审法院在二审判决中一并予以纠正。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抗诉,建议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准确,但对起诉书指控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W799型手机五部的事实不予认定有误,应予改判。上诉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故依法判决: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994号刑事判决。2、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3、尚未追缴之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李某先后收受或索要**纸业董事长宋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90万元及三星牌手机五部的行为性质认定。李某对接受现金及手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这种行为属于借款的性质。李某在案发后提供了拓印的“借款书”以证明所接受的现金及手机均已转化为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庆之间的“借款”,但由于“借款书”系拓印本无法进行笔迹鉴定,宋某本人否认曾签署“借款书”,刘*庆不在案,故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成为本案定性的焦点问题,如借款关系不存在,李某所谓的“借款”就构成受贿罪,反之,则不构罪。

对案件曾有几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是不应认定为受贿。本案中,李某曾提交“借款书”证明借款关系,且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借款书”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鉴定真伪,一审法院因公诉方没有证据对“借款书”予以否定,且刘*庆下落不明,无法核实案件相关事实,导致证据链中断,而未予认定该起事实,二审阶段检察员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案件原有的缺陷依然存在,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借款、受贿款还是以借款为名的受贿,不明确,还待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观点二是构成受贿罪。本案中,由于李某所谓的“借款”关系的产生的理由不合常理,“借款”关系中的三方之间存在着利害、亲属关系,出借人对于“借款书”予以否认;涉案款项及手机由李某使用或处分;案发后虽有归还行为,但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借款关系,应构成受贿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现金及手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处理意见正确。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六条之规定,“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性质,需要依据借款事由、款项去向、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才能确定无法鉴定的拓印版“借款书”的存在是否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第一,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借款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李某所谓的与宋某之间“借款”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归还之前宋某送给他的人民币40万元和五部手机,由于宋某坚决不同意,才转化成宋某与李某前妹夫刘*庆之间的借款,三人间还有一份借款人为宋某、欠款人为刘*庆、保证人为李某签字的“借款书”。所谓归还款物不成而转化成为借款的事由于理不合。其次,拓印版“借款书”所载内容并非仅是借款问题,还有很大部分的李某与宋某之间涉及督查工作的问题,虽在字面上有撇清受贿的意思,但恰恰反映了李某对与宋某之间不该有“借款”关系的主观明知。再次,借款关系的三方关系因李某而关联起来,出借方宋某与借款方刘*庆素不相识,如非李某与宋某因督查问题产生往来,宋某并无任何理由将几百万的款项借给李某的前妹夫刘*庆。综上,李某、宋某、刘*庆三方的借款事由无法成立,不能认定。

第二,涉案款物的走向与李某关系紧密。

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款项的资金走向均与李某关系紧密。李某在收受或索要宋某给予的款物后,分别在相应时间段存入李某的虚假身份“李*才”的账户,其中,存、取款的时间、数额与李某收受、退回宋某钱款的情况基本相符,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发后,李某的前妹夫刘*庆亦是持“李*才”身份证从李*才账户支取人民币通过邮政汇款退还宋某。分析上述钱款走向,可以判断本案存在李某在收受宋某钱款后,将钱存入其虚假身份“李*才”账户内的可能性,且刘*庆办理的邮政汇款凭证最终也是在李某办公室内起获的。虽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就是李某收受宋某所送钱款,且李某曾辩称上述钱款系其销售邮币所得,并有笔记本证实,但根据记载,李某买卖邮币共计收入人民币112万余元,且笔记本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无充分证据证明李某存入李*才帐户的钱款是买卖邮币所得。

第三,李某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宋某谋取利益的行为。

李某系在2011年1月初在河南开展核查工作期间与宋某产生工作关系,根据在案的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证据均能证实,宋某给付李某钱款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帮忙解决该公司存在的问题。李某不仅具有督查宋某的企业的权力,同时也查出了该企业相关的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宋某给予李某款物,要求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其企业谋取利益。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李某与宋某之间所谓的“借款”关系实属掩耳盗铃。

第四,退还款项系为逃避查处的掩饰行为。

李某在收受宋某款物后,除了将款项存入相应账户外,对于涉案的五部三星牌手机也在带回北京后,将其中四部手机以每部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另一部手机于案发后在李某办公室起获。如果说钱款还有归还的可能,此种对物品的私自处分,足见李某意图占有变现款项,不想归还手机的主观心理。后,李某在明知被他人举报受贿并被单位调查后才要求刘*庆归还宋某钱款,并非自愿归还,是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

李某收受或索要宋某钱款及手机的行为综合各方面因素,无法构成借款关系,且无论“借款书”是否真实存在,都无法否定李某收受宋某款物构成受贿的事实,故应当依法将李某的此部分行为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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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合同法》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039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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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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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如何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

    内容:怎样去认定有关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原则贯穿监护规定的始终。即不论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当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纠纷案。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那么如何认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121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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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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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步判断是诈骗,不要理会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7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2749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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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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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属于违章驾驶行为,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但是,依据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贷款业务的,只能是依法设立,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70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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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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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八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 民间私人之间的欠款长期不还借款人怎样才能追回欠款呢?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民间私人之间的欠款长期不还借款人怎样才能追回欠款呢?

    内容: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四)写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那么民间私人之间的欠款长期不还借款人怎样才能追回欠款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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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01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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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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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行为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存在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等法定情形,即可依法丧失继承权。但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

    内容:为解决上述疑问,需要我们理清共同借款人内部系何种法律关系。可见,在判断共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系连带之债时,需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此得知,虽共同借款人内部未对借款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只要能够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清偿共同借款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的共同借款人也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应注意其前提是当事人约定共同借款的债务为连带之债。那么共同借款人内部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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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5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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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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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那么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10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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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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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怎样认定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

    内容:怎样认定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资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36%,即不得放高利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怎样认定是借款还是不当得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666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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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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