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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郭铭芝律师2022.02.07604人阅读
导读: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本文涉及到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实为借款担保案例较为复杂,几经审理,作者清晰梳理出了几层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例典型分析周全,因此将本文推荐给大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刘益成与第三人东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华泰豪苑第一层3000平方米商铺的买卖关系,确认刘益成不享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2.确认国盛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执行权及优先受偿权,许可执行。那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本文涉及到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实为借款担保案例较为复杂,几经审理,作者清晰梳理出了几层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例典型分析周全,因此将本文推荐给大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刘益成与第三人东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华泰豪苑第一层3000平方米商铺的买卖关系,确认刘益成不享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2.确认国盛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执行权及优先受偿权,许可执行。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

本文涉及到名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实为借款担保案例较为复杂,几经审理,作者清晰梳理出了几层不同的法律关系,案例典型分析周全,因此将本文推荐给大家。

【裁判要旨】

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一并审查。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可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海南国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刘益成。

第三人:洋浦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

东泰公司于2008年在洋浦开发名为华泰豪苑的房地产项目。涉案商铺系华泰豪苑地上一层商铺。2008年8月20日,刘益成以投资经营为目的,与东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9月24日,刘益成申请办理涉案商铺预告登记,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至2012年4月23日才补办预告登记证明。涉案商铺所在华泰豪苑项目于2010年5月28日申报验收,但至2011年3月22日才验收合格。海南二中院作出的(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确认国盛公司对包括涉案商铺在内的华泰豪苑A、B、C幢楼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洋浦法院依据(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查封了涉案商铺。刘益成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洋浦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浦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中止对涉案商铺的执行。国盛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确认刘益成与第三人东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华泰豪苑第一层3000平方米商铺的买卖关系,确认刘益成不享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2.确认国盛公司对前述房产享有执行权及优先受偿权,许可执行。

海南二中院再审中另外查明:2008年8月,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东泰公司开发的华泰豪苑项目(包括涉案商铺)。同年9月,刘益成将410万元汇入该院指定的银行账号后,涉案商铺得以解封。同年12月,国盛公司与东泰公司签订了洋浦华泰豪苑项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国盛公司续建华泰豪苑项目工程6层至17层主体工程及5层以下未完工程。

2010年7月14日,刘益成给东泰公司出具回购款清偿证明载明:2008到2009年期间共签订华泰豪宛A、B、C幢地下一层、地上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地上一层未回购外,其余全部回购。同年8月6日,东泰公司出具的交房确认书载明:刘益成于2008年8月20日向本公司购买涉案商铺已向房管单位预告登记备案完成,本公司今日以现状交房给刘益成,并将该交房确认书抄送给海南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年8月10日,刘建华、刘益成及海南佰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房屋入伙交接书,约定将涉案商铺交付给刘益成。在国盛公司与东泰公司的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为了防止东泰公司转移财产,国盛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洋浦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商铺等财产。后国盛公司提起诉讼。

2011年12月23日,海南二中院作出(2011)海南二中民终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国盛公司对包括本案诉争房产在内的华泰豪苑A、B、C幢楼均享有优先受偿权。2011年7月6日,刘益成与东泰公司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甲方(刘益成)于2008年8月20日向乙方(东泰公司)购买华泰豪苑涉案商铺,甲方已将购房款全部付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2011年9月30日前以1306万元的价格回购涉案商铺,逾期双方同意协议作废。2012年7月15日,海口裕丰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账号及法定代表人账号于2008年9月23日至2008年9月27日间汇款给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均为受刘益成委托代为支付。

【审判结果】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许可对涉案商铺继续强制执行;二、驳回国盛公司、东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刘益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益成不服二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作出(2013)琼民申字第279号民事裁定,指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海南二中院再审认为:刘益成与东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刘益成购买涉案商铺。刘益成按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虽签订房产回购协议,但该回购协议约定东泰公司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回购涉案商铺,逾期则该回购协议作废。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东泰公司于2011年9月30日前回购涉案商铺,而该回购协议与回购款清偿证明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涉案商铺尚未被回购的事实。国盛公司认为,涉案商铺已被回购,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刘益成与东泰公司签订的交房确认书、房屋入伙交接书,约定以现状交房,且涉案商铺办理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至今尚未撤销,刘益成提出其实际占有涉案商铺的主张,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具有权利公示效力,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据此,涉案商铺未经权利人刘益成同意,不得随意处分。由于刘益成已全部支付了涉案商铺的购房款并实际占有,国盛公司请求继续查封涉案商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国盛公司认为,东泰公司与刘益成之间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经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12)海南二中民终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和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海南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国盛公司不服再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法院申诉。国盛公司申诉称: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4年9月3日、9月14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洋浦管委会办公室分别出具证明,证明因工程款纠纷,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协调和见证下,国盛公司在2010年底、2011年6月30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应部分购房者要求交付房产,分9次向东泰公司交付了142套房产,并附上房产清单,均没有涉及本案涉及的一层3000平方米铺面。上述两份证明足以证明国盛公司并没有将涉案铺面实际交付东泰公司,更谈不上刘益成实际占有该房产。再审判决认定刘益成实际占有涉诉房产是错误的。

(二)刘益成提交的交房确认书、入伙协议书载明的交房时间是2010年8月,而本案涉诉的华泰豪苑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1年3月,在此之前东泰公司不具备交付条件,刘益成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于2008年8月交房与事实不符,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再审判决混淆了交付和实际占有两个概念。交付是物品占有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实际占有是一种物和事实状态,即物为人所支配的事实。虚假的交付不可能产生实际的占有,刘益成并未实际占有诉争房屋。

(四)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关系,实为借贷关系,双方约定的涉案商铺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的价格,每平方米仅为1666.7元,且买卖合同签订后立即签订了房屋回购协议。东泰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与刘益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关系,双方进行的预告登记行为也仅仅是作为借贷的保证,不应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涉案房屋2014年才办理正式的预告登记证,此时房屋早已处于查封状态,该预告登记程序不合法,不应产生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五)预告登记并非物权登记,也不是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具有备优先受偿的条件。再审判决认定刘益成预告登记权可对抗优先受偿权错误。

(六)刘益成在庭审中均陈述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投资而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事实上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不具有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条件,再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2条的规定,认定刘益成是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可对抗优先受偿权是错误的。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海南省高院审查认为:

(一)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不具备阻断涉案商铺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1.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具备阻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1)涉案商铺预告登记的办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008年9月24日,刘益成申请办理涉案商铺预告登记,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至2012年4月23日才补办预告登记证明。2008年9月25日,洋浦法院将解除查封涉案房产的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2)预告登记已失效。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涉案商铺所在华泰豪苑项目于2011年3月22日验收合格,此时涉案商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刘益成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涉案商铺产权登记,该预告登记已失效。(3)预告登记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并不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强制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指称的消费者,为生活消费。刘益成为投资行为,不享有消费者优先权。

3.刘益成没有实际占有涉案商铺,也没有证据证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二)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关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界定,不应受制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应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决定。结合本案案情,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特征、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履行方式是否有违常理等方面综合考虑,刘益成与东泰公司的真实法律关系应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款担保。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海南省高级法院已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琼民申字第279号民事裁定,指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已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3)海南二中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海南省高级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规定,裁定终结审查(2015)琼民申字第91号,由本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审(2013)海南二中民再字第3号许可执行纠纷案。

【法官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本案对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应否予以审查;二是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能否阻断涉案商铺被强制执行。

一、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应否予以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之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本案虽为执行异议之诉,但国盛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刘益成与第三人东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华泰豪苑第一层3000平方米商铺的买卖关系,确认刘益成不享有前述房产的所有权之诉请。实际上,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为确认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和规定,应一并审查。因此,本案再审判决对于东泰公司与刘益成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予以回避,直接按照表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来处理执行异议之诉,是错误的。

二、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是否具备阻断涉案商铺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1.预告登记的事实不具备阻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首先,涉案商铺预告登记的办理违反法律规定。2008年9月24日,刘益成申请办理涉案商铺预告登记;2008年9月25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收到解除查封涉案房产的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2012年4月23日,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才补办预告登记证明。而此时,涉案房产所在项目已验收合格一年多,完全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无需补办预告登记证明。其次,预告登记已经失效。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涉案商铺所在华泰豪苑项目于2011年3月22日验收合格,此时涉案商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刘益成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涉案商铺产权登记,该预告登记已失效。再审判决关于预告登记至今未撤销的认定违背了物权法规定。最后,预告登记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的民事处分行为,并不包括司法机关的司法强制措施。

2.非生活消费者不享有消费者优先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仅指生活消费,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条所指称的消费者亦为生活消费。刘益成为投资行为,不享有消费者优先权。

3.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的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该条分为两个层次,前一层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后一层则明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未过户的房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2)第三人已占有该不动产;(3)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第三人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无过错。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则不能对争议不动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反之,有任意一个以上条件未满足,则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而综合本案情况,刘益成除成就支付了全部价款这一条件外,另外三个条件均不成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三、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商铺面积、单价、总价款的约定来看,合同第三条约定,刘益成所购商铺为华泰豪苑第一层,面积为3000平方米。而在房屋建成后,经测量,华泰豪苑第一层的面积为2100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900平方米。如刘益成是真的购买涉案商铺,对于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与一般的房屋买卖比较而言,常理难以解释。合同第四条约定,涉案商铺的单价为1666.7元/平方米,总价款为500万元。结合合同关于面积的约定,可以推算出,商铺的单价就是总价款500万元除以约定面积3000平方米所得出的。面积、单价、总价款三者之间出现如此关系,也是一般房屋买卖合同所罕见的。且涉案商铺的单价仅为1666.7元,与市场价相差巨大,不合常理。

(二)刘益成主张其与东泰公司是房屋买卖关系,但自始至终并未向法庭出示东泰公司就该房屋买卖所开具的购房发票。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8月20日来看,至刘益成在2012年向洋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国盛公司与东泰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过去近4年时间,但在一审、二审至再审,刘益成均未向法院提供购房发票。在东泰公司反复主张其与刘益成之间是借贷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刘益成要求所签,用以担保借贷的情况,刘益成提供不了购房发票,无法证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

(三)从事后东泰公司与刘益成签订的回购协议来看,在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刘益成与东泰公司先后于2008年10月28日及2011年7月6日签订房屋回购承诺书和回购协议,以高出合同价格一倍多的价格对涉案商铺进行回购。对于一般的房屋买卖,此种回购的情况非常少见。而近些年,房地产开发商为融资,向个人或民间借贷组织借款后又以房屋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的形式对借款进行担保是比较通行的做法。包括海南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13)琼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也已确认刘益成与东泰公司之间存在多笔民间借贷。已生效的(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刘益成与东泰公司先后签订的房屋回购承诺书和回购协议实质上为借贷关系,双方先后设立了房屋买卖和借贷两个法律关系,双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借贷提供担保,同时房屋回购承诺书和回购协议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和履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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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关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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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医疗费: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5)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10)伤残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岁周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上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1)丧葬费:按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六个月的工资总额。(1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雇主和雇员存在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人身关系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不同的情况下的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每一个角色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赔偿的内容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相应的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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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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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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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介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律师介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内容:审核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作为借贷关系的主体之一,债务人的相关信息,将会对今后债权能否顺利履行产生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基于地域管辖之规定,债权人还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此外,本律师还认为对债务人工作能力、健康状况、社保账户等信息的查实,更加有利于今后债权的顺利实现。除上面提到的几点外,专业的法律服务还会告知您如何有效的约定利息,何种情形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等诸多问题。总之,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但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牵扯的法律规定散而多,事后哭诉,不如提前预防。那么律师介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必要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6356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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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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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和规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和规定

    内容: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合同法》第114条,该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这里的违约金便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赔偿性,但也不排斥其惩罚性。那么民间借贷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和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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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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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内容:具体的法律规制内容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1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非法转贷牟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手拉手调解”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虚假诉讼,出借人、借款人相对集中涉及“地下钱庄”等职业放贷人的违法行为,以及赌债等非法、虚假债务的鉴别等合法性认定问题,应当通过法律规范的进一步明确细化,对借贷关系合法真实性审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进行界定,从而有效甄别、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和“问题借贷”。从借贷形式来看,合法借贷大多表现为一对一、一对多,而多对一的借贷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储。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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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657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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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明知小陈借款用于赌博,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那么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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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1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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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

    内容: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为计算利息而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因此,民间借款利率实质是确定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债,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那么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10756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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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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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内容: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从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借贷双方不熟悉的还款成功率要远远低于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证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借款应有款项性质的证据仅有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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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241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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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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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内容: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那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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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183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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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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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

    内容: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高利贷行为如何界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借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偿还的高息应当折抵本金。那么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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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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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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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1.出借人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进行举证。那么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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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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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近日,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民间借贷机构借款给自然人的借贷纠纷。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按时归还借款本金、支付相应利息及支付融资顾问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法院。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融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的融资顾问服务费,实质为原告与被告对借款利息的补充约定,应依法认定原告所主张的融资顾问服务费为借款利息。因借款利息已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进行计算,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罚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那么民间借贷产生的高额服务费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42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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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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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性质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民间借贷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三)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四)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那么民间借贷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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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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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

    内容: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民间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但许多情况下还有其他关联人参与,如担保人、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等,这些关联人因行为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也各不相同。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那么民间借贷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和义务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7143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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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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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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