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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会不会无效

于海明律师2022.02.07515人阅读
导读: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国有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贷款一律实行担保。那么借款合同担保会不会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国有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贷款一律实行担保。关于借款合同担保会不会无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自你第一次主张债权被据开始算起,但是最长不能超过借款日起20年~~超过20年当然也可以主张,但是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最长保护期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并没有实际意义。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3)、在承诺期限到之日起两年内,你可以通过再次主张债权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同样的,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4)、至于借款利率,只要在国家限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之间选择,法律就不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保护,但是债务人愿意履行,法院不强制干预《民法总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3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3、违约责任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借款合同的担保

所谓借款合同担保,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物或人作为该项借款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为其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代为清偿,或贷款方将贷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变价优先受偿的一种贷款方式。前几年,由于我国许多银行借款时,经常发生有借无还的现象。银行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贷款的方式。在国有银行改为商业银行后,贷款一律实行担保。

《商业银行》第7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借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第36条进一步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借款合同进行担保可保证的顺利实现,对债务人来说则是督促其自觉及时履行债务。借款担保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担保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1986年我国就对担保的原则作出了规定。1995年,在总结我国担保制度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

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5、借贷纠纷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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