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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张芸律师2022.02.07108人阅读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那么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关于如何认定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国贸中心有限公司与天津渤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欧佳华大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明确了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具有办理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借贷关系。针对天津国贸公司主张天津渤化公司不是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借贷应认定为无效,不应保护约定的利息的上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并非二者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而形成的,此种贷款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天津渤化公司与天津国贸公司曾先后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对上述贷款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予以确认,该三份《协议书》均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天津国贸公司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天津国贸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通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保护。

2.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三能达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中,明确了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指出:首都机场公司与三能达公司于2003年3月21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首都机场公司投资15000万元,收取固定利润,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200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项目借款协议书》亦为企业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2004年11月23日,双方为落实《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项下的还款事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对上述二协议欠款金额的确认。《项目投资协议书》和《项目借款协议书》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还款协议书》无效,因为前者虽然无效,债务人仍应承担返还债务本金等民事责任,因此,还款协议针对债务本金的部分应当认定有效,约定利息部分无效。2005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了《项目二期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基于三能达公司清偿《还款协议书》项下的债务而签订的,签约主体和约定内容符合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法定要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但是,由于三能达公司未能履行《项目二期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又擅自对该项目进行开发,其中该项目5号楼已建成且部分房屋已出售,致使项目已不完整,三能达公司的违约行为使得该协议已实际无法履行。在本院二审诉讼中,首都机场公司同意依据《项目二期转让协议》第8条的相关约定,恢复《还款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三能达公司继续归还借款。因此,三能达公司所欠首都机场公司借款本金部分应当归还。因三能达公司实际使用了首都机场公司的资金并用于经营,且首都机场公司也为此受到利息等财务费用的损失,三能达公司如无偿使用资金亦有失公平。故三能达公司应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首都机场公司支付占用资金的补偿费,逾期未还部分应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以项目投资协议等为名、收取固定利润的合同,其实质为企业间的借贷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但企业间因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签订的合同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对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3.企业之间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健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书中指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属于委托理财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双方《受托国债投资管理合同》所约定的由一方代为进行国债投资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实质内容已经变更为出资方同意用资方使用国债回购后的资金,由用资方向出资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资金使用费。双方以这种方式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维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用资方作为专业证券公司,其对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出资方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上述裁判对认定"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作了明确,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取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条款),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此外,本案判定本案当事人之所以以委托理财方式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在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企业间禁止借贷等有关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致无效,缔约双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行为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只是借助合法的合同外表达到非法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裁判意见阐明了"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为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依据。

4.企业之间名为委托资产管理实为借贷合同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中指出:用资人并不具有受托管理资产的资质,双方约定一方提供资金,用资人承担给予固定利息回报,其实质属于企业之间非法借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上述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用资人应返还委托管理的资金本金及其占用期间的利息。由于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故应判决返还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原审判决关于利息的判项,应予纠正。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关系被认定为无效后的法律责任问题,《联营纠纷解答》的第4条作了返还本金以及收缴取得和约定取得的利息的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采用收缴利息这一民事制裁措施的合理性越来越多地提出了质疑,上述裁判意见,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处理该类案件的倾向性意见,即虽认定合同无效,但在判令借款人返还出借本金的同时,还需支付给出借人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不再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进行收缴。

在上述裁判中,关于用资人应支付其占用期间的本金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对活期存折利率、定期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等三种利率的比较,认为活期存款利率系最低利率,贷款利率是最高利率。如果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则体现不出出借人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因为出借人虽未获得约定的高息,但其实质获得了与金融机构一样的贷款利息,其未受损失。如果这样判决,等同于出借人获得了金融机构对外签订有效合同而获得的合法收益,无异于将其等同于金融机构,显然有违于禁止企业之间私自借贷的目的。如果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银行同期活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则不足以体现借款人对过错责任的承担。因此,最终对原审法院关于利息的判决进行了纠正,判令借款人给付出借人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裁判为各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把握利息计算问题统一了司法尺度。

5.单位之间为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借款协议不宜认定为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春华兴建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办公室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中进行了明确。

针对借款《协议书》效力问题这一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解决引松入长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于1995年7月25日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约定引松办代表市政府为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向华兴公司借款,合同利率约定为月息0.01206。该协议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华兴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借160万美元的义务,市政府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信守承诺,依据《协议书》偿还华兴公司美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协议书》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鉴于双方于2000年12月31日签订了《工程决算书》,市政府还向华兴公司出具了"欠据",且各方当事人对于以2000年12月31日作为借款到期日并无异议,故原审法院以2000年12月31日起算借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协议书》还约定:"如果引松办不按期给付华兴公司利息,华兴公司将按利息总额的20%,向引松办收取滞纳金。"因该滞纳金比例约定过高,且原审法院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作出判决,故华兴公司关于还应按照利息总额的20%再行计收滞纳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协议书》约定的借款金额为160万美元,按照同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为1328万元,从款项到账的1995年6月9日起至结算日200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应由引松办按照月息0.01206支付给华兴公司。华兴公司关于该部分利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2001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保护正确,但未能分段计算,本院将其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为解决引松入长工程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需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引松办与华兴公司签订美元借款《协议书》系为社会公共利益所订立,客观上有利于"引松入长"这一民生工程的尽早竣工,非为经营金融业务的性质,亦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宜认定为无效。

6.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无效在查莉莉与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明确了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行为无效;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负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针对查莉莉主张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形为钢材贸易,实是企业间规避法律拆借资金的无效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阐明了如下司法观点:企业之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融资贸易的参与人,对于融资交易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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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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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该规定的第11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有效。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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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吗只要不违反《民法典》第154-151条规定内容的,均确认了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企业间的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依据我国之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不允许进行互相借款,如果存在利息收益则应当收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分类处理,给予了有条件的认可,即对于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那么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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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为无效合同。(二)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以后转贷的,有可能触犯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因此,如果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也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那么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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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最高院新规企业之间临时借贷合同有效

    内容:最高院新规企业之间临时借贷合同有效最高院: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合同有效。这突破了原最高院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经审查后发现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申请人仅笼统提出或表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异议,以防止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近年来,各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的问题反映比较突出。而金融监管部门所掌握的标准是,凡商业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借款合同纠纷均属于民间借贷。在商事审判中,对于企业间借贷,应当区别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那么最高院新规企业之间临时借贷合同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635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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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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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合同法》出台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企业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39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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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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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公司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问题,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认定为无效。合同法对企业间借贷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企业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认定企业借贷效力的依据。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释,明确确认在处理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遵循的原则、规则,从而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好有关案件。那么公司之间借货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1.12.279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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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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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吗

    内容:借贷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就具有法律效力。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双方当事人将争议交给共同信任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专业仲裁机构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履行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那么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77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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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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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认定的方法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认定的方法

    内容:对于民间贷款,我们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合同有些合同是有效的,有些合同确实无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就是有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就是无效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认定的方法。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果。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当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那么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认定的方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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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2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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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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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内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有哪些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那么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661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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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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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那么怎样认定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10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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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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