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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陈明月律师2022.02.07615人阅读
导读: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那么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关于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

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

承担利息损失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违约)的法律后果之一,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利息开始起算。

二、因双方没有变更支付期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将王某出具欠条之日视为支付期限届满之日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的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总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出具欠条的情况相当普遍并且欠条的形式多样,在欠条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即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欠条注明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在欠条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情况下,应当依照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确定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简单的以买受人出具欠条之次日为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起点。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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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某在履行合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红铁木豆,而不是合同约定的黄花梨木,致使郑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郑某要求彭某退还货款、双倍返还定金及承担鉴定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另外,彭某收受了43万元货款,确实给郑某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但利息损失并没有超出定金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数额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对郑某关于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而乔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乔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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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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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付款的违约利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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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

    内容: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一、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决定利息的起算点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成违约,在合同未约定逾期违约金的情况下,买受人应承担利息损失。故利息损失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那么如何确定该案中利息损失的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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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领导便以该局名义予以担保,后李某的建材厂因产品质量问题关门停产,李某逃之夭夭,该局因此遭受损失,该领导也受到查处。那么担保期限的起算点是怎么确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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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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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

    内容:利息是否属于追偿范围属于追偿范围。无论是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内部法律关系来看还是从保证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原理来看,利息均属于追偿的范围,关于利息的起算点笔者认为应当自清偿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种损失应该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即清偿之日起算,计算标准参照法定利率。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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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息计算期间天数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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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利息计算期间天数怎么确定?

    内容:举个例子,如果某笔10000元的债券,起息日是2021年1月1日,到期日是2026年1月1日,那么利息计算期间天数就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实际天数,按照365天来计算,即1825天,举个例子,如果某笔10000元的理财产品,起息日是2021年1月1日,到期日是2022年1月1日,那么利息计算期间天数就是从1月1日到12月31日的实际天数,按照360天来计算,即360天,举个例子,如果某笔10000元的定期存款,起息日是2021年1月1日,到期日是2021年6月30日,那么利息计算期间天数就是从1月1日到6月30日的实际天数,即181天,那么,利息计算期间天数是怎么确定的呢,即从起息日到到期日之间的所有天数都计算在内,起息日是指金融交易开始计算利息的日期,到期日则是金融交易结束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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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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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确定一、案情介绍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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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款合同没写利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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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欠款合同没写利息怎么处理

    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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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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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

    内容: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起诉申请利息,起诉胜诉后不执行的话,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可见,迟延履行利息、迟延履行金是法律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设置的一种惩罚性责任方式。单独承担全部抚养费注意事项一、要审视单方承担抚养费的缘由。那么抚养费逾期不给怎么申请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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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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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不明是否可以视为没有利息

    内容: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6、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7、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8、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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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情精神损失费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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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婚外情精神损失费怎样确定

    内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民法典》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婚外情精神损失费怎样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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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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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第三种意见是应当按照《民诉法意见》和《批复》规定,以5月18日为时间界限分段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是: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该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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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案件赔偿损失标准(侵权案件赔偿损失是否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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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侵权案件赔偿损失标准(侵权案件赔偿损失是否有利息)

    内容: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第一,按&ldquo,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无法估算的,赔偿标准还可以按照图片侵权人的非法盈利多少来估算需要赔偿的数额,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盈利都无法估算时,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具体的情形,最后根据实际的情形来确定赔偿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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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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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

    内容: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而黄某与徐某约定的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远远超过上述规定的最高限额,也远远大于黄某实际遭受的损失,如对该约定予以支持,则无异于支持高利贷。对上述纠纷的处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规定,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的部分不予支持。那么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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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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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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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期间利息?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借款案件,一般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同时判决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给出借人。那么借款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期间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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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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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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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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