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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

赵金保律师2022.02.07986人阅读
导读:

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2015年2月28日,A银行称,2011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综上,C公司、D公司以A银行放弃抵押权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2015年2月28日,A银行称,2011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综上,C公司、D公司以A银行放弃抵押权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放弃部分债权担保人能否拒绝偿还

2015年2月28日,A银行称,2011年6月28日,A银行与B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20701-2011年(乾安)字00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借款17670.7万元人民币,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A银行已通知B公司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要求其立即清偿17429.7万元借款本金及已发生的利息,并要求C公司、D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提前承担清偿17429.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但C公司、D公司均未在通知的期限内予以承担。请求判令,1.C公司、D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A银行偿还B公司所欠的借款本金17429.7万元人民币、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借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C公司、D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是否构成放弃最高额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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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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