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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2022.02.07762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那么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权的时效是什么

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保险代位权的发生基础

当损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受有损害,但也有可能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对于这种利益,是否应从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额度中扣除,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主张,一种为大陆法系的主张扣除的损益相抵原则;另一种为美国法上的否定扣除的平行来源规则。

(一)损益相抵原则与保险

损益相抵的原则,在罗马法上即已存在。在现代大陆法系各国,该原则或者表现为立法的明文规定,或表现为判例和学说予以确认的一般性原则。在现代社会,最典型的作为受害人平行来源的获益为受害人投保的各类保险,对于受害人所获保险金是否予以抵扣,大陆法系各国的态度却几乎完全一致,即保险金不能作为受害人所得利益而予以扣减。其原因却有不同的观点,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受害人取得的保险金,是以一定的保险费支付而取得的,因此并非利得;有观点认为第一人保险的客观目的在于受害人利益,而不是为加害人利益存在;还有观点认为,对此应分人身保险与损失保险来说明,对于人身保险,在事故发生前,即已发生被保险人的债权,只不过是该债权的期限不定,因此保险金的取得,不能称为基于损害事故发生而产生的利益,而损失保险不能适用损益相抵的原因在于损失保险以填补受害人损失为目的,此时加害人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的保险给付义务,构成损害赔偿义务的竟合,当一方义务的履行而使损害得到填补后,另一方的义务即归于消灭。但这并非损益相抵理论,而是为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依据。因为,虽然受害人取得的两种请求权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却有着不同的内容,因此加害人不得主张损益相抵。

除了上述理论分析外,从实务看,保险金不能适用于损益相抵的原因有二。

第一,损益相抵无论如何不能使侵权责任的威慑功能落空。在使受害人双重获益和加害人免责的选择中,侵权损害赔偿必然选择前者,更何况,由于诉讼成本和赔偿范围的限制,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完全赔偿,其双重获益反而能弥补侵权责任制度在填补受害人损害上的先天缺陷。

第二,虽然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与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具有相同的目的,但实质上,在侵权责任的双边结构中,损失保险的保险人与受害人具有共同的利益,一旦加害人因为受害人保险的存在而免责或减责,实际上会影响到保险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只有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获益,保险人才能以不当得利为名,请求受害人返还已给付得保险金,从而使加害人成为一切损害赔偿得最终承担者,否则,损益相抵的结果只可能让保险人承担加害人的部分或全部责任,而使这种由受害者支付保险费并为其利益存在的保险反而成为加害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这在法院、受害人和保险人看来,都是不能接受的。

在世界范围内,完全肯定保险金适用损益相抵原则的只有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在这些国家,在对损害的救济上,其法律政策旨在让保险发挥比侵权责任制度更大的作用。如瑞典保险法第20章第7条明确规定,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在一般保险支付的数额内相应扣减。丹麦损害赔偿法第19条也明文规定,在已经被物损保险或者停工保险所覆盖的责任范围内无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损害时除外。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事故保险的存在并不会减轻责任人的赔偿,损益相抵原则主要适用于非人身保险领域。]因此在这些法定领域,第一人保险的存在使非故意的侵权行为得以减责或免责。

(二)平行来源规则与保险

美国法传统上坚持损益不相抵,这一原则又被称为平行来源规则。大多数学者认为该规则源自1854年的ThePropellerMonticellov.Molli2son案。该案中,同时装载有货物的一艘轮船与一艘帆船在湖上发生碰撞,导致帆船沉没,但该船舶已投保。后保险公司接受帆船上货物的货主的委付而支付全部赔偿,在其后由帆船船主提起的诉讼中,轮船的船主主张对方获得的保险赔付应当在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中予以抵扣。但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认为保险合同的存在是船主对第三方的保证,与侵害者无关,保险人并不是共同侵害人,因此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不应该减轻他人的责任。

而平行来源规则的理论根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为惩罚说,一为交易获益说。根据惩罚说,尽管该规则可能使受害人双重获益,但基于对加害人的惩处之考虑,不能因此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因此该规则被某些法院视为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但该说的缺陷在于惩罚性的责任在普通法上应仅限于欺骗、蓄意侵权等领域,而并不适用于大部分过失侵权案件。因此,某些法院转而主张横财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在有平行来源获益时,法律选择的结果不是使受害人得到横财,就是使加害人获得横财,而使受害人因此而获益明显要公平得多。而交易获益说则认为原告获得的额外赔偿是基于其事前的契约行为(保险合同)而获益,属于根据一般交易规则而获得的,而不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获益,自然不能予以抵扣加害人的赔偿。

在美国具有司法指导意义的权威学术解释《侵权法第二次重述》中,该规则被阐述为:被告获得的偿还来自于或者受益于其他的来源,即为平行来源受益,这些受益没有减轻被告赔偿的效果。受到伤害的原告的净损失可以相应的扣减,从这个程度上看,被告被要求承担全部赔偿数额可能会使受损的原告获得双倍的赔偿,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看来,对于直接针对受害人的获益不能转化为加害人的横财,如果原告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获得这些利益(如获得自己的保险补偿),那么法律将允许其保留这些获益;如果这些利益是源自第三方的赠与或者是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他也不应该被剥夺这些利益。法律并不区分这些利益的性质,而只要它们不是源自被告或者被告的代理人。而最终的结论是,加害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仅仅限于受损方的净损失。[5]从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观点看,其对其他来源规则的理论糅合了横财说与交易获益说,其理论的核心是要加强对受害人的赔偿,而另一方面看,则是要保持侵权责任的威慑效力。

但自美国的责任保险危机以来,平行来源规则被认为是加重了责任人的责任,而实际上是使保险公司承担更大的责任,因此这场危机促使美国各州进行了侵权法改革,而平行来源规则即成为侵权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截至2003年12月31日,共有23个州改革了平行来源规则。这23个州的改革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废除平行来源规则,允许法院予以扣减;另一类是限制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政府补偿、劳工赔偿等获益来源;第三类则是设定损益相抵的限额,如伊利诺斯州规定扣除必须在25000美元以下,且不得扣除赔偿额度的50%。此外还有些州,如夏威夷州是通过赋予保险人或者第三人以代位权来阻止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而亚利桑那州的改革并不是直接废除该规则,而是授权陪审团在衡平的基础上,考虑受害人的其他来源获益,再决定加害人承担的赔偿额度。因此总体而言,美国仍有半数以上的州没有改革其他来源规则,其中包括加利福尼亚与得克萨斯这样的重要州,因此损益不相抵的原则在美国法上仍然延续其旺盛的生命力。

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

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将导致两种结果,一是受害人获得保险金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这在平行来源获益为人寿保险金时最为常见,此时保险机制与侵权责任制度相安无事;另一个是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取得保险代位权,可以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追偿。而在两大法系,保险代位权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这也影响了保险代位权的实际效用。

(一)债权法定让与理论对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影响

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于保险代位权的性质,通说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让与。中国《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同样如此。债权法定让与理论表明,当保险人对受害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取得受害人的一切权利,而不需要受害人向保险人转移赔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受害人再向加害人求偿,加害人完全可以债权已法定转移为抗辩理由,而主张减轻赔偿。此时,一旦保险人怠于行使求偿权,加害人将因此获益。即便法院不支持加害人的这一抗辩理由,对于受害人在获得保险金后又从加害人那里获得的侵权赔偿,保险人可在保险金给付额度内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受害人返还。因此,除非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否则受害人在经由保险赔偿而实现完全损害填补后,往往不会再向加害人主张侵权赔偿。因为排除义愤因素,仅从经济需求上考虑,受害人除了支付一笔诉讼支出和耗费相对长的时间等待诉讼结果,并承担着败诉的风险外,不会获得任何多余的利益。因此债权法定转移理论迫使获得完全赔偿的受害人不会再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考虑败诉风险,获得大部分赔偿的受害人可能也不会通过再向加害人追偿)。而当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向加害人追偿时,已完全丧失了加害人在精神上(义愤的情绪)和物质上(损害需要得到填补)的动力,保险人更加不会为了实现侵权责任制度的威慑功能而行使代位权。无论是营利的保险人还是不营利的社会保险机构,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动力只在于通过行使保险代位权能否获益,即在可能耗费的诉讼成本与行使代位权可能获益之间进行比较,一旦前者超过后者与保险费(保险人获得保险代位权并不会退还保险费)之和,保险人便会放弃行使代位权,从而使加害人事实上免责。最终,在大部分小额的侵权事故中,损害分担实现了社会化,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保险存在的情况下被吞噬。

(二)程序代位理论对于当事人行使代位权的影响

在英美法系当中,保险代位权的性质上并不是以债权的法定转移为基础的实体代位,而是程序代位。程序代位的核心在于,保险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除非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转让了其权利。[7]366因此在英美法系,由于保险人只能以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权利,该权利仍属于被保险人,并不发生权利的转移。换句话说,一旦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付后继续向加害人追偿,由此获得的侵权赔偿,保险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理由请求返还。但如果被保险人的行为与其对保险人的义务不符,他将负责弥补因此引起的损失,即将获得的超额赔偿返还给保险人。对于诉讼费用的分担,如果保险合同有约定,将按协议分担;如果没有协议,将按照各自在诉讼中的利益分担。可见在普通法上,被保险人不须承担应返还给保险人的那一部分赔偿的诉讼成本,这一规则既有利于被保险人就保险未能填补的损害向加害人追偿,也有利于实现侵权责任的威慑目的。而保险人考虑成本而放弃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将使被保险人获益,而不是使加害人免责。

保险代位权下正义与效率的博弈

对于受害者而言,侵权责任既承担了补偿功能,也往往是法律设想的实现正义的工具。但保险代位权的出现使这一实现落空,受害者不再单纯寻求从侵权责任制度中获得损害救济,而保险人也仅仅从效率的立场考虑实施保险代位权,一旦实施保险代位权缺乏效率,通过保险代位权来实现侵权责任的价值的设想将不可避免的落空。

(一)保险代位权的正义观之落空

尽管保险代位权的法理基础并不明朗,但从该权利产生于保险合同来看,应该是保险人基于损失补偿原则所设。而随着保险与侵权责任的相交,这一权利也为侵权法所看中,因为既然损害填补的功能已经由保险理赔实现,那么损害预防功能就恰好可由保险代位权来传递。但不幸的是,大陆法系对保险代位权的制度设计仅仅是从实体法上考虑,而没有顾及程序法上诉讼成本分担对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影响。而就侵权责任的功能而言,应该是宁愿让受害人获得双重补偿,也不能让加害人免责。就保险法来说,尽管作为保险代位基础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如此重要,但无论是从保险人还是从立法者的初衷看,都不会是宁愿加害人免责,也不愿受害人双重获益。但从保险代位制度实际运行的结果看,却是宁愿让加害人免责,也不能让受害人双重获益。因此尽管法律将伸张(矫正)正义的使命交予保险人,但保险人在利益得失的衡量后选择了效率,从而使侵权责任的功能彻底在保险制度面前落空。而英美法系的程序代位理论虽然使诉讼成本由保险人负担,但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行使代位权时,同样要考虑诉讼成本因素。虽然普通法的保险代位制度鼓励受害人对加害人追偿,但考虑到败诉的风险和其损失已经获得填补,受害人向加害人追偿的经济动力也不足。因此最终,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保险代位权都是极少行使的。

将损害遏制的希望寄托在保险代位权上,只能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而且即便存在保险代位权,对行为人的威慑实际上也不大。而考虑到美国侵权责制度的运行成本高达54%,保险人,甚至法官都可能主张放弃行使保险代位权,从而与社会财富最大化这一美国侵权法的价值相吻合。在中国,保险代位权的行使也同样如此,因此也不难理解某些保险公司在车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正是由于保险代位权行使的不易,才使某些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首先向加害人追偿,但由于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这部分的诉讼成本,因此这类“霸王条款”才凸现其不公平。

(二)保险代位权中的效率论

如果从保险人、受害人与法官的立场上考察,放弃行使保险代位权,对三方都是可以接受的。在保险人看来,他并没有任何损失。因为保险代位权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保险费率的考虑范围内,保险代位权的存在也不会降低保险费率。如果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将可能获益,因为除了加害人的赔偿填补保险金支出外,保险人还凭空获得了保险费;如果保险人不行使保险代位权,他也没有损失,保险金的支出早已与保险费率相联系。从被保险人看来,其损失已有保险金填补。除非义愤的情绪,理智的被保险人都不会选择再向加害人追偿,因为这样行为的结果,不仅会承担败诉的风险,而且诉讼成本的负担可能会剥夺一部分其已经获得的保险赔偿。甚至对于法官来说,这种结果也是其乐于见到的。在事故损害发生后,法官更关心的是受害人损害有没有得到填补,既然保险人已经做出了理赔,侵权责任的主要功能已经实现,没有必要再深究。更何况这种深究需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而保险人在对成本效益的考虑后放弃了保险代位权,也易于将法官从繁重的案件负担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那些大额的或者受害人没有保险的案件中去。因此,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权,事实上使事故侵权的各方当事人都得到解脱,而各方的利益反而实现了一种平衡,侵权责任的功能与价值就在这种利益平衡下湮没了。

在损害赔偿的实现中,通过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的不易,使受害人只能选择保险作为赔偿方式。这种不易也促使保险人在考虑成本效益后,放弃保险代位权。放弃的结果是,在保险足以填补事故损害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制度被彻底架空。因此如果侵权责任制度要实现其功能,必须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做出改革,但受制于矫正正义的价值目标,侵权责任只能通过这种方式(构成要件、诉讼成本)运行,但拥有保险的人无须再经过侵权诉讼的煎熬,便可有效率地获得救济。因此人们选择保险,而不选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制度自身缺陷造成的,且侵权法自身无法克服这种缺陷。只有当保险不足以填补受害人损失时,受害人才会被迫求助于侵权责任制度,人们选择保险制度而非侵权制度,完全是择优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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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独立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而是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计算。那么申请代位权需要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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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4、法律问题分析: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律主观: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既不是受伤日开始计算也不是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工伤认定时效从受伤之日起算,与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5、因为工伤认定引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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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后果以及中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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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后果以及中断情况

    内容: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后果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那么论代位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后果以及中断情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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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

    内容:理赔后,保险公司获得代位求偿权,以补偿保险公司的损失。那么,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权有什么区别呢?所谓保险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获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中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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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

    内容:由此可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是赋予保险人的一种权利,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途径有多种,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的手段。在此,第三人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共同海损等;再次,海上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保险代位权的时效,包括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那么行使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权的途径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67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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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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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求补交保险有仲裁时效。原因如下: 1、1年时效的问题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企业赔偿损失的情形,适用于1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2、2年时效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有关未缴、少缴、漏缴、补缴等争议时,一般遵循上述规定,按照2年的时效执行; 3、无时效限制的问题,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于追缴企业历史欠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欠费,社保经办机构都有权要求企业补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 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

    内容: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保险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故从本质而言,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属于债的转让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无须通知债务人和保险法的一些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外,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则应当适用于保险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代位权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18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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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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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作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91043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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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

    内容: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须依照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的特别法的时效规定予以确定。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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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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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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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

    内容: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车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投保人的损失。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行使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追索权的诉讼时效有多长呢?《交通损害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由于追偿权是一种普通的民事权利,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只要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公司赔付情形,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那么对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提起财产损失诉讼追偿权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931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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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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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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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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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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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979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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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41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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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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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此时,该债权既然恢复为完全债权,自然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那么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1016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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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

    内容:对于投保交强险等强制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有相应责任的,保险公司在全额赔偿后有追索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二)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那么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以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62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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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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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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