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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

赵金保律师2022.02.07590人阅读
导读:

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那么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关于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附条件的债权也是或然债权中的一种。附条件的债权,是指债权的生效或消失依赖于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从而确定其效力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

不论债权附有何种条件,在破产宣告时,除非解除条件成就,债权都是已经成立的债权,只不过是债权人能否最终行使权利,要取决于债权所附条件的成就与否。构成破产债权,只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已经成立为必要,并不考虑债权人是否能够有效行使债权。所以附条件的债权应该是破产债权。

但是,附条件的债权,由于其效力受制于所附条件的成就的可能性,所以在接受分配时,有别于不附条件的债权。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立法体例不区别所附条件的类型,以提存分配或担保分配来对待附条件的债权。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2有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对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担保或提存分配,漠视了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的效力,而以破产宣告后的条件成就否认该债权人的受偿机会也显失公平。3另一种立法例是德国,它区分所附条件的类型,对附条件的债权接受分配采取不同的态度。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破产宣告时视为不附条件的债权,取得与不附条件的债权相同的分配地位;附停止条件的债权,仅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才可进行抵消或参加破产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

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比如对于长期租约的情况,如果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就是或然债权。从实质上来看,终止租约的行为与终止其他合同的行为一样,都是属于毁约行为,合同的另一方都有权要求赔偿。承租人毁约后,出租人往往很难在短时间内再找到合适的承租人,特别是愿意承租同样长期限的人。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出租人理应获得一大笔赔偿,但是,由于债务人在破产时财产已经所剩不多,对出租人给予大量赔偿显然会减少其他债权人有可能获得的赔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出租人该如何予以补偿呢?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外的立法,比如美国破产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获得赔偿,但是数额上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损害赔偿数额不得超过一年的租金,或者剩余租期的15%的租金,以高者为准。并且,剩余租期的15%以三年为最高界限。另外,出租人只有在受到损失时才可以获得赔偿。对于损失,因为很难确切计算,所以通常是通过专家作证来估计的。假设某个租约规定,每年的租金是1万元,而租期是30年,因此30年的收入是30万元,而按专家的估计,出租人另找承租人的收入为2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总共的损失就是5万元。由于租约规定,每年的租金是1万元,因此出租人可以获得3万元的赔偿,另外2万元的损失就不再计算为债权。

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

(1)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法律特别规定破产管理人有解除破产人未履行及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目的是减轻破产人的负担,与此相适应,若允许合同解除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包括利益损失在内的所有损害,就可能违背破产法立法的宗旨;

(2)破产债权应以因解除合同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为限;

(3)该损害赔偿的数额应由专业机构和人员评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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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债权债务三方协议效力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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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

    内容: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为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因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那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必须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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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

    内容:附条件的债权,包括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两种。日本破产法第266条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人,非经提供相当的担保,不得受领分配;第271条规定,对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未提供相当担保的附解除条件的债权,适用提存分配。4我国法律对附条件债权参加分配没有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可以采取类似德国立法的处理方法。附条件债权的另外一个很重要也很难操作的问题就是债权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参考国外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几项标准来确定附条件债权的数额: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害,只能为实际发生的损害。那么对附条件债权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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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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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债权人如何申请企

    内容:总结: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债务人实际破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法院确认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并认定债权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确立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清偿方案,3.法院审理:法院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包括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债权证明等进行调查核实,只有具备合法债权的债权人才能申请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可以实现债权的有效保障,但是在进行债权人破产申请之前,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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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该怎么认定债权人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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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该怎么认定债权人

    内容:在该条的规定下,只要不能证明实际债务人与债权人作书面的特别约定,所有的夫妻一方债务应夫妻认定为共同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夫妻间的内部关系,而夫妻之间的“内部信息”往往难于为作为局外人的债权人所掌握。不能假定条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有很大缺陷的,这不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规定的立法精神。那么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该怎么认定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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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内容: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财产归属于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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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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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维护债务人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履行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否则因违反该项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害的,由债权人予以赔偿。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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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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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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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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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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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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