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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

孔孟廷律师2022.02.07111人阅读
导读:

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那么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关于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

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这是由于:

1、代位权行使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这一债权将作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个别清偿,这在普通程序中当无问题,但在破产程序中,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破产程序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

2、破产程序具有追回债务人对外债权的功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清算组的职责包括“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清收债务人财产是清算组应尽的职责;

(2)《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如果清算组对应当回收的财产不予回收,且在债权人提出后,又作出不予回收的决定,债权人可以依据《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上述规定保证了债权人对清算行为实施有效地监督。

3、债权人不能以向债务人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用以证明债权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固然,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外的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不为法律或司法解释所禁止,但此种诉讼的对象是基于个别债权的连带责任,其效果也是保护个别债权的实现,而代位权诉讼的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该项财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担保,不是对个别债务的担保,代位权诉讼与对债务人的保证人的诉讼有着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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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行为人自权利遭受损失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内容: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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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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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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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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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

    内容: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代位权诉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债权人保护其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诉讼权利。在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代位权诉讼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即应受理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代位权诉讼的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其行使代位权就要受到限制。那么破产程序对代位权诉讼有什么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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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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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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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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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内容: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那么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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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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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是什么

    内容: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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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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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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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代位诉讼的费用谁承担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代位诉讼的费用谁承担

    内容: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代位诉讼的费用谁承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代位权诉讼的程序如何,代位诉讼的费用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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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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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某与吴某的借款合同纠纷是在乔某未出庭的情况下达成的和解,乔某对此并不知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该调解书缺乏事实基础,朱某与吴某之间是否存在借款的事实,无法查明。朱某对欠款的承认只是一种自认,自认的效力应该是仅仅及于本人和对方,然而朱某将在他案中自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运用于自身的离婚诉讼中,已经损害了乔某的利益,存在滥用诉讼程序的情况。因此,朱某提供的调解书不能作为其在离婚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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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其三,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申请人径行请求,这是代位权管理权的表现。该司法解释虽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适用,但对于创建中国债法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使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那么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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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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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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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行政赔偿的时效一般是两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申请赔偿的期限是两年,从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呢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呢

    内容: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那么代位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经过诉讼程序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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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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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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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同时,在前后两个案件分别由两个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因法律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冻结,在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其他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如不能适用轮候查封规定,先期查封、扣押、冻结被解除后,在后的查封、扣押、冻结不可能立即实施,债务人往往会借机转移财产,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能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适用轮候查封的规定。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怎么走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怎么走

    内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怎么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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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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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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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如果破产程序限制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则无疑否定了担保法确立担保物权的宗旨,担保物权也就失去了它原本应有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法的规定与破产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亦是如此,如债务人企业尚未破产,二者处理上不会发生冲突,不会发生限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而债务人企业一旦走向破产,二者的冲突随即显现出来,这就需要破产法在对有限财产的执行方面,于众多的不同债权人之间作出合理的抉择。那么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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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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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诉讼外的调解程序是调解动员、协商调解阶段等。根据有关法律,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将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内容: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以及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13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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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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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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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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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破产管理人能否使用代位权诉讼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对破产管理人能否使用代位权诉讼

    内容: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对破产管理人能否使用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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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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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受约定管辖限制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代位权诉讼受约定管辖限制吗

    内容:如果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就债权争议有约定管辖权的,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受约定管辖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会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那么代位权诉讼受约定管辖限制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729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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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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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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