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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任冰峰律师2022.02.07495人阅读
导读: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那么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关于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

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现分述如下:

(一)房屋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此规定,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六项。其中,利息一般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此,德国法认为约定利息属于担保范围,而日本法则将约定利息排除在担保范围之外。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照此理解,约定利息应当属于担保范围。关于违约金,人们对其属于担保范围并无疑义,但问题是,我国《合同法》将违约金定性为补偿性,且事先允许进行约定。有鉴于此,该法第114条允许根据实际的损失予以变更,若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增加,其担保范围应为实际损失,若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至于减少多少为适当,法律尚无规定,有待完善。关于抵押房屋的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可以主张物上代位权,但该赔偿金一旦与其他财产混合,因失去特定性,抵押权人就难以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第58条关于该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的规定,抵押权人阅此就抵押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成立债权质。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当然,也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担保,其标的物主要为通过产权调换而取得的房屋。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拍卖费、评估费和保全费等。

2.房屋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依一般学理,房犀抵押权所及标的物的范围一般包括抵押房屋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在法律和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的所有权转移寸,从物也随之发生转移。房屋作为抵押的主物,其从物(附属物)一般包括门锁、取暖设施、照明设施和通讯设施等。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是从物在抵押权成立前已与主物相分离,并被第三人取得;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排除了抵押权对从物的效力。当然,已经与房屋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装饰地板等则应属于房屋本身的构成部分,而不应划人从物范围。至于从权利,是指从属房屋并使房屋具有必要效能的某些权利,如土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等。而房屋的孳息物归属,在抵押权实现前,鉴于发挥抵押物的效用,抵押人有权使用房屋并取得利益,因而房屋所生孳息(如租金)归由抵押人享有;在抵押权实施后,抵押房屋由人民法院扣押或以其他方式保全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而房屋所生孳息归由抵押权,以满足其债权。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担保法》第55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精神,在房屋抵押权实现过程巾,虽然法律允许抵押房屋与其该土地上新增房屋一同拍卖,但房屋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新增房屋,抵押权对拍得的新增房屋的价款无优先受偿权。

(二)房屋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1.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处分权的效力。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该效力表现为:未经通知,转训:抵押房屋行为无效,正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讣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讣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抵押房屋;因转讣:抵押房屋所得价款,抵押人应当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经抵押权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仍应由债务人清偿。

2.房屋抵押权对后位抵押权的效力。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各国立法都允许在同一房屋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我国法律亦如此。《担保法》第34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条当然适用房屋抵押合同,因为我国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不过关于登记时间问题似乎语焉不详,建议以登记申请时间为判断依据。该法第35条第2款又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可见,该条不反对对同一房屋设定多个抵押权,只不过就房屋余额部分才允许再行设定。就此而言,这对于发挥房屋的交换价值是有害的,只要当事人自愿担当风险,法律就没有过多干预的必要。

3.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房屋上债权的效力。依通常情形,房屋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根据相关法律可知,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房屋抵押权的实现受到一定限制,其优先受偿权须在破产费用、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破产人所欠国家税费等支付后方能行使。

4.房屋抵押权对房屋承租权的效力。《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可见,已经出租的房屋是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将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成立在先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不过,抵押人是否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对与处理房屋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也并无关系,因此该条规定可以删除。《担保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出租的,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租赁关系,租赁权因抵押权的实行而归于终止。

5.房屋抵押权对侵权行为的效力。在第三人为侵害抵押房屋行为时,抵押权人有选择权保护自身利益,既可寻求债权保护方法,也可选择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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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成立,一般以双方签字盖章之日作为合同生效时间,双方一经签字盖章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前提,是否在房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那么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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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

    内容:关于小产权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践中大体有两种声音,第一种是反对者,认为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转让合同无效;第二种是支持者,认为国家并为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故小产权房转让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民享有买卖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归受让方享有。这一规定肯定了农村房屋买卖原则上不以所有权登记为生效要件,同时也间接的肯定了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允许买卖的。那么如何认定小产权房屋买卖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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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生效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即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进行产权登记。此外,《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体到本案,李二接受李大2010年1月的赠与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赠与合同尚未生效。李大2011年3月将该房再赠与李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是生效的赠与,是对其2010年1月将房屋赠与李二行为的撤销。李三因接受李大的房屋赠与并且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李二不得以先接受赠与为由对抗李大与李三之间的赠与行为。
  • 如何认定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如何认定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

    内容:房屋抵押权效力的确定是房屋抵押权的核心内容,那么如何确定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呢?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那么如何认定住房抵押贷款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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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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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完善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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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完善

    内容: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资格。买受人是城镇居民的,合同无效;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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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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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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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内容:首先要认定抵押的效力,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为保证以房屋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房屋征收的影响,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将抵押房产的征收补偿款或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当然,也可以由抵押人在房屋征收之前与抵押权人以别的标的物重新设立抵押权,建立新的抵押关系,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结束抵押关系。(三)《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那么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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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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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是: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故法院最终判定,出售方构成违约,陈某和童某应双倍返还李*姨定金10万元。童某现以其不知道出售房屋事宜且未授权陈某代为签字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那么一方代配偶签名出售名下共有房产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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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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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内容: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是有效合同。本案中,高某对拆迁安置房屋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时即与林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是,高某已领取了所出卖房屋的产权证明单、发票等单证,高某所拥有的这些房屋单证已足以证明其为产权人。再退一步讲,即使高某对所出卖的房屋因其未取得产权证书不能处分,但当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即其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时,其与林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此时对于处于履行期间且依法生效的合同,双方应当履行。那么房屋出卖人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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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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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房屋转租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房屋转租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出租人同意为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那么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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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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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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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农村房屋买卖案例分析2DO2年7月1日,李xx以4.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马xx的父亲留下的一套院落,后花费十几万元把院子进行整修和布置。2007年7月1O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宋庄法庭作出判决,认为李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马xx向李xx支付93808元房屋补偿,限李xx90天内“退房”。但判决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被告向原告支付原房及添附部分的折价补偿为人民币93808元。目前,很多农村房屋买卖纠纷都与此相类似,而法院的判决也与上述判决雷同。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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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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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

    内容:房屋转租合同法律特征通过房屋转租合同,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获得房屋的临时使用、收益权。首先,房屋转租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出租人同意为条件,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租。再次,尽管出租人并不是房屋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但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正因为房屋转租合同具有以上法律特征,所以有必要对房屋转租合同进行特别分析。房屋转租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那么房屋转租合同有何特征以及如何认定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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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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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根据司法实践,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并非都认定为有效或无效,而应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从有关规定来看,转让给城镇居民的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以上便是关于农村房屋如何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等问题的相关介绍。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2326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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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的根据主要是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房管理条例》和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根据《条例》第6条第(二)项规定,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要求书面形式的要件关键是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其二、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实质法律依据问题,亦即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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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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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房产证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出卖无证自建房屋属于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无房产证不等于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持有房产证也不等于拥有该房屋。那么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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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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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

    内容: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根据房屋抵押效力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可划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抵押房屋发生征用拆迁的补偿,抵押权人有权对征用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若征用时所担保的债权仍未到期,抵押权人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此,依《担保法》第47条规定,从抵押权行使之日起,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房屋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就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的效力不及该孳息。房屋抵押权对抵押人处分房屋权利的限定,其日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和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那么房屋抵押权如何认定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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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那么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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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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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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