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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

许瑞林律师2022.02.071026人阅读
导读:

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那么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关于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

(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部分移转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仅就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移转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移转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期限利益抗辩等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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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视情况而定,如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是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则以个人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多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内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赋予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是由于债权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除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情形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

    姚平律师
    2023.05.122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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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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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段建国律师
    2023.02.2737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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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那么免责债务需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102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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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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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

    内容: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基于债务同一性,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时效仍继续进行。免责的债务承担系相对无因行为,第三人不能以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那么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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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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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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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合同如何认定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合同如何认定

    内容: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合同如何认定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那么免责的债务承担与保证合同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78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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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都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务人的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都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既有义务也享有权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那么债务人的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998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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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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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为履行债务承担的方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代为履行债务承担的方式

    内容: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学者通常将债务的全部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债务人亲自实施合同规定的行为来实现的。

    李楠楠律师
    2022.03.2365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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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

    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该怎么做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

    翁玉素律师
    2022.03.2472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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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夫妻离婚后,未同该子女生活的一方也有义务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里的义务是一种补充性质的义务,即只有在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承担债务有困难时,才由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补充清偿。那么夫妻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还有义务为子女侵害他人所负的债务清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245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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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内容: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债务人转让债务涉及合同义务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方依法将其合同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人分为两种形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1、免责的债务承担指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借款人与第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人取代原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实现此种债务转移常见方式就是借款人即债务人与第人签订协议由协议规定第人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是借款人与第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必须要经过出借人的同意否则该协议不能生效。指原借款人并没有脱离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关系第人与原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那么债务人转让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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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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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年后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做债务追偿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成年后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做债务追偿吗

    内容:成年后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做债务追偿吗看具体情况,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那么成年后因母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可以做债务追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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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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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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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公司债务股东怎么承担

    内容: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1、法律主观:一般情况下,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不需承担 公司债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 债务承担 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2、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3、一般是不需要的,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许瑞林律师
    2023.11.155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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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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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内容:担保人免责的情形()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对于这两种情形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免责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040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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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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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经过转移之后,债务人就没有偿还的义务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财产经过转移之后,债务人就没有偿还的义务了

    内容:现在有很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从而想到了财产转移这条路。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了躲避偿还债务就会千方百计的将自己的所有财产进行转移,但是这样的做法只能受到更多的社会舆论和更严重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是让债权人找收账公司收款就更加困难了。这些其实情节都是比较严重的,把所有的财产都转移走了,自身根本就没有任何财产了,想要去偿还债务也是没有能力去偿还了。当然也有一些有能力偿还的人群拒绝偿还,国家也是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那么财产经过转移之后,债务人就没有偿还的义务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028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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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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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内容: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

    张嘉娱律师
    2022.03.2310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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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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