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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杨一凡律师2022.02.08851人阅读
导读: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那么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关于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法院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哪些权利可以进行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汇票便无效。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仅指银行本票,本票必须记载“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本票便无效。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必须记载“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只要有一项未记载,支票便无效。

(2)债券、存款单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证券在我国又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3)仓单、提单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应下列事项:①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④储存场所;⑤储存期间;⑥仓储费;⑦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②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③船舶名称;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⑩运费的支付;⑩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提单缺少上述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可以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这里所称的基金,仅指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和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体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⑧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比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都不得出质。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通常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专有性的特点。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权。这两者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因此,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者都是专利权中的财产权,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使用权指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获得报酬权指转让使用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著作权人有密切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能专属于著作权人,不得让与,也不得出质;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6)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在可以出质的权利中曾单独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一项。在征求意见时和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收费权指权利人对将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享有的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预期债权,可以纳入应收账款,而且目前收费情况比较混乱,哪些收费权可以质押,哪些不能质押,还需要进一步清理。比如,交通部2006年1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此时的收费权便不能质押。物权法采纳了这一意见,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概念纳入“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在本条没有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但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一个弹性条款“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基于此,在国务院的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部分应收账款的质押做了规定。国务院于1999年发文允许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用公路收费权进行质押贷款。该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是公路收费权的权利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根据该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质押。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也曾发文许可企业用出口退税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做了明确规定。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可以用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和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可以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合同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统一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一些地方性法规也对一些收费权质押做了规定,例如重庆市规定,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可以质押。

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不应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应收账款出质缺乏有效的公示手段,允许其出质有可能损害交易安全,质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②收费权实质是一种变动性比较大的期待权,体现在:一是赖以收费的设施能否建成是未知的;二是该设施建成后,能否收到预期的费用是未知的;三是收费权是特许的,受行政干预过多,有可能被行政机关取消,不稳定。因此,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风险较大。③国外规定应收账款出质,是以良好的社会信用和完善的金融机制作为基础的。我国目前的社会信用较差,金融机制不健全,银行呆坏账较多,法律允许收费权和应收账款出质,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其理由是:①实践有需要。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公路建设、电网建设,所需资金量大,大部分都靠融资解决,收费权的收益比较稳定,以其出质风险不大,银行愿意接受。关于应收账款,据统计,我国企业现有5.5亿元应收账款的沉淀资本,由于法律限制,这部分资本发挥的作用比较小。而且对于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没有多少不动产或者动产,但这些企业一般都有应收账款。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既能盘活这些沉淀资本,又能解决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②有理论基础。应收账款实质上都是一般债权,法律允许一般债权转让,就没有理由禁止一般债权做担保。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部分都立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没有产生大的问题。④风险可控。以应收账款出质确实可能会产生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但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表明,这些风险是可以控制和解决的。对法律风险,一般通过承认其合法性、建立规范的登记制度和明确清偿顺位等方法加以解决。对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自己评估,通过合同约定和采取监控措施等来降低风险。物权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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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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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内容: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那么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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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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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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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单质押需要哪些要件?方式是哪两种

    内容: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那么存单质押需要哪些要件?方式是哪两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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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通知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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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转让需要通知担保人吗?

    内容: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权人转让债权自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法也不只是规定了债权债务转让的程序,还会有一些关于债的担保的等方面的内容。那么债权债务转让需要通知担保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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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内容: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告知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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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知道不管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都必须要满足《合同法》中的规定条件,否则的话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及时通知债务人是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换言之债权转让是必须要通知债务人的,但不需要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条件有: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5、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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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那么民法典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1.3036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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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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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内容:3、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2、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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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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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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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债权债务还会存在,会依照判决履行
  •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内容:故法院判决林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张某有效,张某可以凭此债权对张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那么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75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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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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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为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为什么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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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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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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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出质的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

    内容: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债权转让是否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主要看有无约定,若无则不需要。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二、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可见债权转让不必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需要通知所有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9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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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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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权人让与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让与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内容:合同法的措词是很明确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之间,该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是有效的。那么,债权人让与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对此,大律网小编通过下文为大家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林艳英律师
    2021.11.2662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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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拍卖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告诉债务人的。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

    内容: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那么债权质押债务人需要通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70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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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 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

    于海明律师
    2023.11.152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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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吗

    内容:债权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可以以口头、书面甚至行为等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即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那么债权转移需要通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871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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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应收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

    内容:应收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首先不能将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行为等同于债权转让行为。其次应收账款质押权的设立不以通知次债务人为生效要件。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收账款质权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权利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而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并不属于其设立要件。故主债务到期应收账款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那么应收债权质押是否需要债务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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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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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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