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权判决书

导读:
离婚抚养权判决书原告魏燕女22岁。原告魏燕与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屈飞代理审判员任丽人民陪审员宋华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那么离婚抚养权判决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抚养权判决书原告魏燕女22岁。原告魏燕与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屈飞代理审判员任丽人民陪审员宋华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离婚抚养权判决书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抚养权判决书
原告魏燕女22岁。
委托代理人张艳系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般代理。
被告王(又名王安)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于亮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市占城镇大占城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魏燕与被告王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原告于201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屈飞代理审判员任丽人民陪审员宋华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委托代理人于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经人介绍原告到新乡市牧野区的个养鸡场干活期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怀孕。2010年阴历1月11日原告在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产下男孩未取名。孩子出生后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不让见孩子原告去找孩子遭到被告殴打。现为维护原告及孩子的合法权益要求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不让原告见小孩。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小孩从出生到现在就有病另外原告有摔死小孩的意图为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被告要求抚养小孩抚养费自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非婚生子抚养及抚养费承担问题。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庭审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认识两年多并同居。2010年阴历1月11日生育男孩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现已分居。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登记结婚开始共同生活且生育男孩。考虑到该男孩年龄尚小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子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小孩的需求以及被告方现有的经济负担能力应酌定为每月支付百元为宜。关于被告辩称小孩有病原告无能力抚养小孩且有摔死小孩的意图因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子由原告魏燕抚养
被告王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百元(从2011年11月份始至小孩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燕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屈飞
代理审判员任丽
人民陪审员宋华
0年月日
书记员艾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