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其理由是
(1)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在采取这些方式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消极意义的精神损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
(2)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