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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吴梦云律师2022.02.09587人阅读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其理由是

(1)自然人的“精神损害”表现为积极意义上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以及消极意义上的知觉丧失和心神丧失前者可采取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弥补损害在采取这些方式仍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则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抚慰受害人以填补损害消极意义的精神损害依其情形只能以金钱赔偿作为救济不适用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

(2)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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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你离婚的协议没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意味着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只要未过诉讼时效,现在向前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犹未为晚,只要证据充足,必定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损害的主体指精神利益遭受侵害的受害人。争议点在于法人和死者能否成为精神损害主体。精神损害的对象不同于精神损害的客体。那么关于离婚精神赔偿,协议离婚后能否索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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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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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外情生女导致引发精神损害赔偿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婚外情生女导致引发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2002年,方*生下一女孩小丽。2003年3月,程-刚与方-丽到歙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对子女、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2004年,程-刚向歙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程*军与方-丽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丽与程-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被告程*军同居生下女儿,程-刚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为此遭受的抚养费损失,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程-刚要求程*军支付抚养总费用7000元,证据不足。关于程-刚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对方-丽的诉请已明显超过法定保护期,对程*军的诉请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赔偿主体,与婚姻法相关解释相悖,依法不予支持。那么婚外情生女导致引发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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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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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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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恋爱中双方都有权利义务,无论哪方提出分手,另一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或者“不忠”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解释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那么恋爱未结婚一方能否提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46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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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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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配偶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对于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由此而遭受损害的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则不能作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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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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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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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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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侵犯名誉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内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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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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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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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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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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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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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赔偿责任。这里,我们主要谈谈精神损害赔偿在婚姻案件中的适用,以期对审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侵犯人身权和名誉权导致的赔偿,恰恰是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家庭暴力往往会侵犯家庭成员的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应用在婚姻案件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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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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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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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内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那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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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351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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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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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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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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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所以第三者没有赔偿的义务。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四个构成要件,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那么离婚时可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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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什么

    内容:因此,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其他家庭财产是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的。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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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内容:夫妻一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是否应予支持?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规定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那么夫妻之间因为家暴离婚,受害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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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笔者认为第三者不应成为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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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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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对第三者施以惩罚,或者确立无过错方可以向离婚诉讼中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最终因为法律概念不好界定,证据难以获得,以及避免激化社会矛盾,最终没有对第三者赔偿作出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没有规定。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离婚案件中,能否向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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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应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对“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在填补损害的功能以外还具有对其行为的惩罚功能对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功能等。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限定主义的特征。限定主义理论将“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范围在主体上限于自然人在客体上限于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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