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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

冯清琴律师2022.02.09579人阅读
导读:

如今大城市中的很多小区都是需要业主按一定的期限交纳物业费的,而现实中往往是以月为单位进行交纳。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物业费收取法律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那么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今大城市中的很多小区都是需要业主按一定的期限交纳物业费的,而现实中往往是以月为单位进行交纳。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物业费收取法律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关于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今大城市中的很多小区都是需要业主按一定的期限交纳物业费的,而现实中往往是以月为单位进行交纳。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针对不同的业主,此时所需要交纳的物业费数额是不太一样的。究竟这个物业费怎么算比较好呢?小区物业费的收取有法律依据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

物业费收取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四十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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