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以及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导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以及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撤消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关于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以及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们知道,如果向他人借钱,当他人对自己的偿债能力不信赖时,可以寻找担保人为自己担保。那么,担保的基本常识有哪些呢?债务担保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今天,催天下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一、担保的基本常识
(一)担保性质
1、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2、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设立担保。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的特征。
(二)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三)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四)担保范围
1、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担保合同生效的时间
1、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