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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借款人的内部追偿权

周春花律师2022.02.091065人阅读
导读:

所以,既无共同借款人约定内部承担份额又未约定借款为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进行追偿则缺乏法律基础。综上,债的产生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形式,行使追偿权产生债要么基于当事人约定,要么基于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者当事人亦对此无约定的,就不得行使追偿权。那么行使借款人的内部追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以,既无共同借款人约定内部承担份额又未约定借款为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进行追偿则缺乏法律基础。综上,债的产生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形式,行使追偿权产生债要么基于当事人约定,要么基于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者当事人亦对此无约定的,就不得行使追偿权。关于行使借款人的内部追偿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追偿权的行使需要具有法律依据。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追偿权的基础在于平衡法的存在,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追偿权的基础在于公平原则。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规定追偿权的基础不同,但追偿权的设立目的均在于为了实现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如我国连带之债中规定,首先确定连带之债的债务人的责任份额,即最终责任承担者承担责任;其次,在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况下,才根据公平原则由各个共同借款人平均承担责任。这就是公平原则在连带之债的债务人内部关系中的运用,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我们知道,追偿权行使的理由一旦成立,就会产生债的法律后果。因此,追偿权的成立需要一个合理的依据。公平原则是否也作为共同之债中承担了清偿责任的共同借款人向他共同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催天下小编认为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共同借款的债务人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二是共同借款的债务人清偿部分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

关于共同借款人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其承担份额的确定根据上面所述,需要依据各借款人之间内部约定确定或者共同借款人之间约定其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确定,且在连带之债适用公平原则时应首先明确具有连带之债产生的基础。

因连带之债设立的目的在于补偿救济权利人,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借款人之间一旦认定为连带责任,则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未对连带责任予以约定或者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推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

在既无当事人约定又无法认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责任人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各个共同借款人之间应承担的份额,强行适用公平原则划分各个共同借款人之间的份额,无疑是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所以,既无共同借款人约定内部承担份额又未约定借款为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共同借款人之间进行追偿则缺乏法律基础。

综上,债的产生有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两种形式,行使追偿权产生债要么基于当事人约定,要么基于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行使追偿权或者当事人亦对此无约定的(未划分共同借款人内部债务份额,亦未约定共同借款人为连带之债的债务人),就不得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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