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有效吗
导读: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效力,《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转让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权。那么抵押物转让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效力,《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转让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权。关于抵押物转让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权以提供担保的物权,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由于种种原因,抵押权人很容易转移抵押物,那么对于抵押物转让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效力,《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此外,《担法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去的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是抵押权消灭。
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上述法条确立的精神,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权设定后,因抵押人仍然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人仍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包括转让在内的处分行为。
第二,该物上已经设立了抵押权,为了避免抵押权人的权利落空,抵押人转让的权限应当有所限制。
无论是《担法释》或是《物权法》都将告知抵押权人,获得其同意作为限制条件。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该转让有效,受让人依法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至于抵押权人则可以要求以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提前获得清偿,或者将价款提存,到期后获得清偿。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物,而且实践中多数抵押权人确实不愿同意转让抵押物,此时转让是否有效要区分不同情形:
第一,受让人愿意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直接导致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其转移也不再受到原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转让自然生效。
第二,抵押物依法经过了登记,抵押权在物权登记簿上清晰可查,对于该类财产,鉴于受让人在受让抵押物时有查询登记簿的义务,其在法律上不可能不知道抵押权存在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108条的规定,受让人在交易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形,转让物上的原有权利依然存在。也就是说该转让不发生效力,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之后,仍可以行使追及权。
第三,抵押权未经过登记的,此时未采取公示的方式,转让物上存在抵押物的情况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够知晓。如果抵押人隐瞒存在抵押权,而将物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收到该抵押物,那么可以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人便无法行使追及权,只能对抵押人出让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行使物上代位权,要求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阐述,希望能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