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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邢颖律师2022.02.09582人阅读
导读:

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关于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是债权扩张的体现,是对传统合同法相对论的突破。第七十三条《合同法解释》(一)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对代位权作了详细规定。我国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不同于传统理论。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本文催天下小编试图分析中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利弊,并对我国合同法的不足和缺陷提出质疑,以期为我国代位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意见。

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

《合同法》适应了民法现代化的需要,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上确立了代位权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

从而看出,外国法律更注重对债权的保全,而我国的规定则侧重于代位权的行使,因此将代位权行使的前置条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和代位权客体的限制等都作为要件予以规定。

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

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显然,我国代位权只能以诉讼方式行使。至于仲裁方式、直接行使等手段因法律没有规定,显然不予许可。

2、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较窄,仅限于债权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2条同时强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不属代位权的客体范围。显而易见,除在代位权客体限制方面我国与传统理论相似外,我国的代位权客体范围明显比传统理论所言狭窄。

3、我国代位权行使的效果适用直接受偿规则

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代位权行使结果的直接受偿规则,也是对传统理论入库规则的突破。

我国代位权制度规定的评析

在前面一部分中在对外国法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时所提到的各点,由于它们所揭示的实际上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因而同样适用于我国法律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其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1、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属于在内容上比较完整的代位权制度。

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第73条、《合同法解释》(一)从第11条至22条,共有13条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行使要件、行使方式、效果归属、客体范围以及代位权诉讼等问题均作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日本民法典》仅在423条规定: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行使属于其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

债权人于其债权期限未届满期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台湾民法典仅在242-243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权人因保全债权,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其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前条债权人之权利,非于债务人负迟延责任时,不得行使。但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之行为,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仅对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简单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内容完整,能为债权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对于哪些不属于代位权的客体的范围作了规定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对于不属于代位权客体范围的权利作了详细的列举,即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十一种权利为专属债务人的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客体提起诉讼。

而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对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即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对于哪些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并未作详细规定。比较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可操作性更强。

3、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一旦启动代位权诉讼,就在债权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则可越过债务人直接将次债务人作为债权人的债务人,成为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的直接受益者。而根据外国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启动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的履行结果的受益者是全体债权人,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并未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4、我国代位权制度确立的直接受偿规则,将极大地促使该制度效能的发挥。对于此优点,本文将在下面的论述中详细展开,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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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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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

    内容:笔者试就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保全方式之一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作以下评述。债全保全包括两种保全方式,即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因此,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及于第三人。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瑞士因强制执行法较为完备,不认为有设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仅设有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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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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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内容: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日本民法典》第423条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43条对此都有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也可行使代位权,诸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那么论我国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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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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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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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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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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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

    内容:代位权体现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也适用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法律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有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而日本法和我国台湾法对此方面均是作了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即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在此限。可以看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对代位权的规定较为笼统,仅对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行使要件作了简单规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内容完整,能为债权人提供便利,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那么论我国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154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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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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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内容:而我国大陆地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再者,由于这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债权人亦因担心法律上的风险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4,影响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将怠于申请执行排除在“怠于行使”之外,为债务人消极减少其责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有违代位权制度设置的初衷。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到期后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是不合理的。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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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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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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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内容: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制度的目的出发来操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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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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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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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内容:能否重构另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其他债权人摆脱困境,获得法律救济,弥补法律缺失。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那么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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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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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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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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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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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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