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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龙珊律师2022.02.091043人阅读
导读:

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由于不动产抵押和特殊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抵押权传统理论,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那么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由于不动产抵押和特殊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抵押权传统理论,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关于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权法》的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由于《物权法》的规定不是很明确,在实践当中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抵押物是不动产的,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没有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转让的书面证明,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抵押物是动产的,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向抵押人主张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来判断,而不能通过合同是否履行即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物权登记为标准进行判断。

2、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买受人主张有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比让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权益。

从实践中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抵押物是否设定有抵押权是清楚的,并事先作出适当安排。一个正常的买受人不可能支付全价购买抵押物,而是获得了折扣利益,这样就达成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

如果双方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是能够继续履行的,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多是因价格波动利益驱动所致。认定合同无效无疑会纵容违约一方,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破坏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

抵押权人同意是否是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

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抵押权的优势就在于,它的设定不会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从而实现物权法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

对于抵押权人来说,抵押权仅仅是担保权利,具有期待性、或然性,所以,抵押权与就抵押物本身进行的转让是可以分开的,抵押权人一般无权干涉。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后果,必然是有很多对抵押人或受让人有利的交易将因抵押权人不同意而难以发生,更有甚者,这一条件可能被抵押权人恶意利用,抵押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或对抵押人的请求长期不予答复,从而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由于不动产抵押和特殊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抵押权传统理论,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并未规定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但此时将抵押权人同意与否这一主观标准作为分配三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抵押权人同意的场合,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转让价金;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场合,受让人只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才能使转让有效进行,这至少从一头保护了抵押权人,使其利益不至于落空。

对于一般动产抵押权,情况就不是这样了。由于一般动产具有不特定性、高度流动性、种类繁多、数量无限等特点,不具备登记公示不可或缺的基础条件,所以法律不要求其实行全面登记,否则既给当事人带来了是否查询登记的两难选择,又与善意取得制度产生冲突。

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的信赖进行交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一般动产抵押权登记公示将事实上否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在抵押人转让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行为就无效,如此将严重破坏长期以来形成的动产交易秩序的基础。在这一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虽然未区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但注意到了已经登记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债权人的保护效力如何?

1、在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适用上存在诚信悖论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转让抵押物所获的价金;

相反,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消除抵押权,这反而意味着抵押人所获得的价金由其支配。这使得抵押人没有动力和约束机制去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同意沦为形同虚设的制度。

2、物上代位制度没有对如何提存或者清偿进行规制,缺乏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承认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性并不等于物上代位权的当然发生,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后,一旦受让人基于买卖合同直接向抵押人支付了价金,该价金就与抵押人的其他一般金钱财产合为一体而发生混同,丧失了特定性,沦为抵押人的一般财产,在此情况下抵押权归于消灭。

尽管法条中应当之类的措辞能够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司法的保护,但程序规制的欠缺不可避免地导致抵押权人维权成本的增加。

3、受让人替代清偿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因抵押物转让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带来的困难,却最终导致了抵押权人、抵押人、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失衡

债权人既然需要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主债权,一般说明主债务人已丧失了偿债能力,受让人替代清偿后,其对主债务人的追偿多半是空手而归。尤其是在抵押担保的债权额超过抵押物价值的超值抵押的情形下,受让人替主债务人清偿全部主债权才能消灭抵押权,这对受让人尤为不利。

这一制度只关注了抵押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却免除了抵押人的责任。

认定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建议

1、价金代位物支付的程序规制

对代位物的支付予以程序规制,将代位物在落入抵押人之手前予以特定化,使抵押权人获得对代位物的直接支配权。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抵押事实的受让人,在支付价金代位物时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当受让人支付抵押物的价金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获得抵押权人同意方能向抵押人直接支付价金;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场合,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存。至于抵押权人能否就价金提前清偿其债权,则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

(2)如果受让人不履行此义务,则受让人应承担责任,抵押权人仍可追及于转让后的抵押物,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涤除权消灭抵押权,并向债务人追偿。

2、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抵押财产负抵押权转让

抵押财产负抵押权转让本是抵押物转让交易的常态,但鉴于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抵押财产的转让必须获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若直接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负抵押权转让,必将与物权法产生直接的冲突。

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抵押财产负抵押权转让,既可以避免与物权法的直接冲突,又可以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赋予抵押权以追及效力。受让人的同意意味着受让人自愿因财产转让而成为原债权抵押担保的新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不考虑财产所有人的因素而直接行使对物的权利。

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对物的权利与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所产生的效果几乎没有差别,抵押权的物权性在实质上得到了维持。

这也可以弥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仅规定价金物上代位而未规定抵押权的物上追及效力的缺陷,因为价金物上代位的局限在于抵押物转让价金的多寡会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在抵押物转让时的市场价格低于抵押权实现之时的市场价格,且转让价金不足清偿担保债权,或者抵押人与受让人相互串通低价转让时,允许抵押财产负抵押权转让可以充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此时若受让人不同意也无妨,应基于抵押权的物权属性赋予其追及效力,此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补充适用之情形。

3、通过对抵押权人同意作宽泛解释,消除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严格限制

(1)规定抵押权人行使同意权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间抵押权人无正当理由对抵押人的请求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这样可以防止抵押权人滥用同意权;

(2)将抵押权人同意理解为并非指对抵押物转让本身的同意,而是在受让人同意的前提下对是否接受清偿或提存的同意,即抵押权人同意在债权未获全部清偿时向抵押物的受让人而非抵押人主张抵押权,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如此解释能够有效维护抵押权的物权性,并基本消除抵押物转让须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受让人的利益会因此而重新获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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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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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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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

    内容:担保合同当事人根据自身意愿可以约定条款,订立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若抵押权、质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抵押权、质权只因抵押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只因抵押物、质物的灭失而消失。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质押期间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及我国法律,因而是无效的。那么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质押担保期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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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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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乙方在该最高额内对甲方因提供担保而与借款人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均提供抵押担保,而不论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也不论借款人单笔授信资金的偿还履行期限届满日是否超过上述期间。抵押物清单由双方代表在清单上签名并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最高额反担保抵押物的抵押价值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物的抵押价值总额为 元。那么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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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一般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1、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应仅指不能发生抵押物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影响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将抵押权人同意作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成立要件,既违背了抵押权的本质要求,又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冲突。由于不动产抵押和特殊动产抵押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根据抵押权传统理论,抵押权人在此情况下有权行使抵押权的物上追及力。那么论抵押期间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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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抵押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律效果。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那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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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那么合同转让没有经过抵押权主任同意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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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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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抵押登记不动产担保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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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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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

    内容:同日,支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在报纸上联合发布了上述债权转让公告。资产管理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是,预定的最高担保额并非最高额抵羲押担保所担保的实际债权额。债权存续的“一定期间”是最高额额抵押担保合同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判断某项债权是否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标准。经过决算期,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数额才能得以确定。根据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最高额抵押权当然也不能转让。其立法本意在于保持最高额抵押权的完整性和概括性,禁止因主合同债权的分割转让而带来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分割。那么在抵押借款合同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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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合同条件主要包括:1、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2、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4、必须有让与通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由让与人移转给受让人;2、让与人向受让人移转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及损害赔偿请求也一并转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2014年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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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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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房期间卖房的,租房合同依然具有法律效力。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内容: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介绍: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担保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约定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情况,如双方约定抵押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在担保合同中,对质押、抵押担保物权期间的约定因为违反法律原则、违反法律规定,而失去法律效力。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抵押、质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将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双方自行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963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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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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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民间借款抵押合同范本

    内容: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 种约定: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那么民间借款抵押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0181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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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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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符合法定有效条件是有效的,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相关规定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最新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最新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

    内容: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无效或者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相应责任。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是否应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由贷款人与抵押人选择以下第种约定:1.抵押人不必另行出具第二住所的担保声明;2.抵押人应出具,且该声明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那么最新民间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18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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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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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那么担保期间和抵押合同的关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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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6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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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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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内容: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担保约定抵押期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实现抵押权。被告胡某辩称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间早已经过,某信用社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故其对抵押房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认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无效,对于登记机关设立的抵押期间笔者认为因该登记设定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通过判决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期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那么担保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732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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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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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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