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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2022.02.09405人阅读
导读:

抵押贷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方式。抵押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担保贷款是减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回笼的有效法律手段。那么抵押贷款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贷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方式。抵押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担保贷款是减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回笼的有效法律手段。关于抵押贷款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贷款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是担保贷款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可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但信用贷款一方面借款人较难取得,要经过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获得;

另一方面,贷款人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借款人在贷款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银行的贷款将面临收不回来的风险,严重影响贷款的安全性。因此,贷款人在发放贷款时,是以发放担保贷款为原则的。抵押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担保贷款是减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及时回笼的有效法律手段。

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

另外,由于没有在各抵押登记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沟通制度,导致了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骗取贷款人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纠纷。如某债务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向贷款人甲银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此后此债务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产,待办理合法的产权证后,又用房产向贷款人乙银行作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就发生了债务人重复抵押,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便是由于登记机关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缺乏相互间联系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结果。

2、法定登记部门对有些贷款抵押物未开办登记业务

《担保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虽经多次与林业局、车辆管理机关等进行联系,但有些部门一直不同意开展该项登记业务,使得银行部门抵押物无法登记。

3、有些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资产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产权证书,无法办理登记;二是有的抵押物估价难度较大,若找专门评估机构,费用较高,抵押人负担过重,登记积极性不高。

4、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没有统一的估价标准,有关部门对抵押物估价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债后银行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市场机制不健全,缺少规范的拍卖、变卖市场,即使有拍卖市场,也因基层市场不健全,拍卖抵押物难度大,银行难以及时实现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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