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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与特征

段建国律师2022.02.09171人阅读
导读:

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1、主债权无效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那么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与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1、主债权无效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关于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与特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信大多数人都无法理解转让担保的概念,实际上,它是针对担保行为中典型担保的一些缺陷而建立起来的制度。我们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

让与担保实现的司法认定

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与典型担保在法律构造和规则内容上存在一些区别,但它能弥补典型担保存在的一些缺陷,在担保债权受偿和融通资金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作用,能促进市场经济繁荣和发展;

让与担保又是一种非规则担保,在实践当中亦存在一些消极作用,须在规则设计上予以防范和规制。让与担保以担保物所有权的移转作为担保标的,对其法律构造和性质作何种理解,涉及当事人之间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

趋向担保权构成说中的期待权理论,并将其作为设计和解释让与担保效力规则的理论基础。让与担保的实行方式既可变价受偿,亦可流质受偿;流质受偿虽有弊端,但可以从制度上予以规制和防范,没有禁止适用的必要。

让与担保的基本原理与规则内容,于传统民法理论中难以得到合理解释,故大陆法系国家均未采取立法方式,而是采取判例法形式确认其有效。我国应全面引进和建立让与担保制度,但其建立不宜采取立法方式,而应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

让与担保特征

1、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

依民法典之规定与否,物权担保可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民法典上所规定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典型担保;而由社会交易中所新发展起来的、非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担保,为非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是实践中由判例确认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非典型担保。

与典型担保相比较,它们存在如下基本区别:

(1)法律构成不同

从法律构成来讲,让与担保系权利本身移转之构成,而典型担保系限制物权的设定之构成。

换言之,传统典型担保属于一种限制物权,不移转担保物的整体权利,特别是所有权;而让与担保是将担保物的整体权利让受给债权人,意味着担保人对担保物所有权的丧失(起码是观念上的)。

(2)公示与否不同

典型担保一般以公示为必要,而让与担保不以公示为必要,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可。因此,典型担保具有排他性的物上之代位权,而让与担保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一种权利,若登记了,就具有物权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若没有登记,就只具有债权效力。事实上,让与担保是用债权的外观包裹着物权的内容,而典型担保则是以债的形式设立的一种限制物权。

(3)实行方式不同

典型担保是一种变价权,严格禁止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直接流质担保物,即禁止有流质条款;而让与担保不受此种限制,既可采取变价方式,也可采取流质方式。

2、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

依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可将其区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如留置权、优先权和法定抵押权;约定担保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如一般抵押权和质权。

让与担保是一种约定担保,它的设立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定担保具有维护债权平等之作用,其从属性特别强烈;而约定担保具有融通资金之作用,其从属性有逐渐减弱之势,故法律对这两种担保的发生原因和所具作用在设计安排上有所不同,在具体处理方法亦有所不同。

3、让与担保是由判例法确立的一种担保方式

让与担保是判例法确认的产物,世界各国均无成文法规定。这是因为让与担保是一种变态担保、不规则担保,故传统民法对其此种具有信托性质的担保制度多未设明文,并曾质疑其适法性,后终肯定其存在的价值,经由判例学说发展为一种担保方式。

而其它物权担保方式都由成文法加以规定,有的规定于民法典中,有的则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

影响让与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1、主债权无效

让与担保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故应以主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这与典型担保物权相同,具有从属性特点。若担保设定后,主债权归于无效或未发生,则让与担保也归于无效。

2、主体不合法

担保设定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3、标的物不合法

设定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法律所限制流通或禁止流通之物时,担保合同会归于无效。

4、登记与否

对于不动产和其他特殊财产,一般依法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登记与否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存在不同立法例:一种为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登记对抗主义;另一种是未经登记不产生效力,即登记要件主义。依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后者。此种规定不尽合理,是否适用于让与担保,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5、其他因素

如对于国有资产设定让与担保,因其涉及所有权移转问题,无异于财产的买卖,故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设定之前应报国资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将影响合同效力。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权人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将担保标的物返还担保设定人。当担保合同无效可归责于设定人时,设定人应对担保权人的债权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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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内容: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说是结合债权与物权的特点于一体的新型物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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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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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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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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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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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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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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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容: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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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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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解释

    内容: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5条:担保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66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诉法解释第374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那么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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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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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内容: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担保法全文及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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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承诺书能否认定为担保

    内容: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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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多久提出异议

    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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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担保应该怎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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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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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是为直接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取得优先受偿债权的过程。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担保物权的优先首场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优先于其他不享有担保物权的普通债权;二是担保物权之间先后顺位的问题。那么物权担保的性质及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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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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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汽车抵押 抵押合同 二手房抵押贷款一、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这里说明了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适用范畴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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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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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等

    内容:最高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介绍,《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孟*指出,该规定共16个条文,重点对以下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规范:一是明确执行担保的担保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终,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将得以免除。那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执行担保实现方式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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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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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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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容: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那么担保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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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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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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