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天下帮你讲解违反贷后催收专门性规定风险
导读:
根据《催收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可能面临的违规风险有1)违规向第三方联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规;3)上门催收不合规;4)违反其他催收行为规范。《催收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网贷平台应严格挑选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并定期对其催收行为予以核查和管理。那么催天下帮你讲解违反贷后催收专门性规定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催收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可能面临的违规风险有1)违规向第三方联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规;3)上门催收不合规;4)违反其他催收行为规范。《催收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网贷平台应严格挑选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并定期对其催收行为予以核查和管理。关于催天下帮你讲解违反贷后催收专门性规定风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全国个别地区已经对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制定了专门的监管规则,如2017年5月4日市金融办发布了《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催收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催收意见稿),其中明确了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活动中的催收主体、催收对象、催收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的诸多行为规范,不排除今后其他省份乃至国家层面会出台类似文件。
根据《催收意见稿》对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的监管要求,网络借贷行业贷后催收可能面临的违规风险有1)违规向第三方联系人催收;2)委外催收不合规;3)上门催收不合规;4)违反其他催收行为规范。
1.违规向第三方联系人催收
《催收意见稿》规定了不得向非借款人/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联系人直接进行催收,如果是寻求第三方联系人帮助提供借款人行踪、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第三方联系人明确拒绝后不得再骚扰第三方联系人。同时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对此作了规定。虽然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目前尚未生效,但是可以作为今后监管导向的参考,随着监管的不断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询问债务人下落或联络方式这种催收模式未来可能面临合规性风险。具体条文依据如下: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5款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2.委外催收不合规
不少平台将催收业务委托外包给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委外催收不合规风险包括(1)委外催收机构资质不合规(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规(3)委外催收行为不合规三方面。
(1)委外催收机构资质不合规
《催收意见稿》中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资质和条件进行了规定,虽然目前《催收意见稿》尚未生效,法律也尚未对催收机构设置资质牌照,但是目前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口径一直处于收紧状态,继十条红线、备案整改及至今年6月1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存管本地化,不排除未来各地对网贷平台委外催收机构也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届时,平台的委外催收机构如果资质不达标可能面临整改风险。
另外,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催收水平低下、人员管理等方面运营不规范,在催收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暴力催收的行为,由此可能给网络借贷平台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导致网络借贷平台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催收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网贷平台应严格挑选外包专业催收机构,并定期对其催收行为予以核查和管理。核查和管理应包括以下的必要项目:(1)审核外包专业催收机构的背景资料,选择具有催收业务资质的正规催收公司委托外包服务,具体应具备如下资质:经营范围包含对信贷逾期客户进行提醒通知服务;具备三年以上银行委托信贷催收服务经历;不存在暴力催收等不良记录及涉诉情况。
(2)委外催收信息披露不合规
委外催收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平台向债权人披露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另一方面是平台向第三方催收机构披露被催收人信息。网贷平台在网络借贷交易中作为居间人,并非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本无权对债务人主张债权,平台对债务人进行催收的权利是基于债权人的委托授权而获得。网贷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投资人为委托人,网贷平台为受托人。网贷平台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在法律关系上属于转委托。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2017年10月1日生效在即的《民法总则》,转委托应当获得委托人的同意,也即网贷平台委外催收时,应当获得投资人的同意。如果网贷平台委外催收时未获得投资人同意,第三方催收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对被催收人或者其他主体造成侵权或损害的,网贷平台将需要对第三方催收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生效),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外催收模式下,网贷平台需要将被催收对象的联系方式披露给第三方催收机构,如果披露的个人信息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可能会构成前文所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催收意见稿》中也规定了网贷平台不得将第三人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
《催收意见稿》第十六条:除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料外,网贷平台不得把第三人的资料提供给催收机构。如网贷平台需要联络第三人,以确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处位置,网贷平台应委派自身员工,在不会对该第三人造成任何妨碍的情况下进行联络。
(3)委外催收行为不合规
如前文所述,进行委外催收时,投资人、网贷平台与第三方催收机构之间存在转委托关系,转委托并不会导致原受托人丧失代理权,理论上,网贷平台在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催收后仍然有权自行进行催收,但是根据《深证催收意见稿》,同一管辖区域内网贷平台委外催收后不得再自行催收,意在保护借款人,防止重复催收纠纷。
《催收意见稿》第二十条:网贷平台在同一司法管辖区域内不应同时聘用多于一家催收机构、或由网贷平台自身和委外催收机构等多方同时追讨相同的债项。
3.上门催收顺序不合规
上门催收是指直接到借款人或者其联系人生活工作的场所进行催收,上门催收前应先经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铺垫,否则可能违反网贷专门性监管文件对催收顺序的规定:
《催收意见稿》第五条:针对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催收工作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1)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借款人欠款逾期三日内,网贷平台通过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2)专人上门催收短信、信函、传真或电话催收提醒后,借款人仍未能按照催收提醒通知归还借款且借款人欠款逾期五日后,催收人员可进行上门催收。(3)如有特殊情况表明借款人存在故意违约的嫌疑,如抵押车辆的借款人恶意拆除车载GPS、网贷平台按照借款人申请资料或合同中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络到借款人等,网贷平台可直接上门催收。
由上,参考《催收意见稿》,若非借款人出现恶意躲避债务的行为,网贷平台须先进行电话短信等远程催收,不得直接上门催收。
4.违反其他催收行为规范
除了催收对象、委外催收、催收顺序,《催收意见稿》还列举了催收行为禁止性条款,如下供参考:
《催收意见稿》第九条:催收过程中,禁止使用不实、欺诈或误导的陈述或手段误导借款人:(1)不得使用徽章、制服等虚构或暗示,造成催收机构由政府授权、保证或担保的虚假印象;(2)不得虚构债项的具体条款,如金额和法律状态;(3)不得虚增催收服务或收取额外费用;(4)不得冒充律师进行债项催收;(5)不得虚构或暗示拒绝偿还贷款将会导致债务人被逮捕或监禁,或工资、财产等被没收、扣押或强制出售,除非这些行为是由催收人员或债权人合法进行;(6)不得虚构或暗示出售、转介或转让所催收债项的权益可能导致借款人丧失偿还债务的抗辩权:(7)不得虚构借款人拒绝偿还债务涉嫌犯罪,或其他意图损害借款人名誉的陈述;(8)不得虚构或伪造任何法院、监管机构等官方授权的书面文件;(9)不得伪造或冒用其他公司或组织名称;(10)严禁引导借款人通过非法途径筹集资金偿还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