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什么?

导读: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有的不收费,有的按每件100元收费,有的参照支付令案件收费,有的按照诉讼一审程序收费。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重庆市高院则明确按件收取申请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有的不收费,有的按每件100元收费,有的参照支付令案件收费,有的按照诉讼一审程序收费。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重庆市高院则明确按件收取申请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当今社会中,借贷和买卖的民事活动现象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了。在进行借款时就会出现需要担保的,但但担保往往会涉及到担保物,也就出现了担保物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是什么?
1.普通诉讼程序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执行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以上三种方案各有何特点,在交易时或发生纠纷时应予以考虑呢?下面一一来比较。
一、执行效率
以上三种方案从形式上看,执行效率依次加快。普通诉讼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如有)、再审(如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历经一审终裁、异议(如有)、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那实际情况如何呢?
首先,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确实是最为快捷的方式,之所以快捷,是因为公证这一行为被认为是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事先认可,司法实践中发生实质性争议的可能性最小,即使担保人或债务人提出异议,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最小。
其次,普通诉讼程序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比,实际执行效率存在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来源主要是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可能被终结,转而只能通过普通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终结的原因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1、公证费用
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作为最快捷的方式,需要支付公证费用,而其他两种则不需要。公证费用根据不同的公证机关而定,参考值为债务金额的千分之三。
2、诉讼费用
普通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诉讼费用有统一明确标准,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费用各地法院标准不一,有的不收费,有的按每件100元收费,有的参照支付令案件收费,有的按照诉讼一审程序收费。如浙江省高院在《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重庆市高院则明确按件收取申请费。
三、管辖法院
1、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有关规定确定。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审查标准
1、普通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要根据法律对诉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步骤进行。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外,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有实质性争议,则将会面临转而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结果,反而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时间成本。但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是使用这一程序面临的最大风险。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般而言,除非法院发现公证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符合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外,法院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很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