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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毋磊颖律师2022.02.10742人阅读
导读:

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债权人代位权与保证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权人是否包括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依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此种追偿权性质上属于债权。另依学者通说,该权利为一新成立的权利,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因此使主债务人免责时起发生。在此之前,保证人的追偿权并未实际发生,或者说,并非一种现实存在的债权,仅依将来可能存在的债权,还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是否包括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债务,自然属于债权人的债务人。又保证分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参照担保法第十六条),且在我国法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为原则(参照担保法第十九条),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先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参照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因而,连带保证人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中的债务人范畴。在一般保证场合,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参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先诉抗辩属于一时的延期的抗辩,类似同时履行抗辩。先诉抗辩权是否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解释上宜采存在效果说而排斥行使效果说。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如果这一见解可以成立,则一般保证人似可排除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谓的债务人之外。

二、保存行为问题

保存行为是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在我国法上,保存行为可否代位作出,有不同见解,人为地滋生了困扰。在立法机关人士所写的释义书中,明确地肯定了保存行为可以由债权人代位作出,且不受债务人迟延之要件的限制。但另外也有见解认为,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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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债务和此债务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法律要件《税收征收管理法》援引《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确认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但未直接规定其成立要件。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途径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对纳税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是诉讼开始的提起者,税务机关应为原告,纳税人的债务人是被告。纳税人为第三人,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结果有着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将其加入到诉讼中,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其加入也是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诉讼是否成立的关键。那么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几个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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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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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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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关于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那么关于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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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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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容易出现的几个问题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注意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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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若干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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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会遇到哪些问题?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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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会遇到哪些问题?

    内容: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那么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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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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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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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

    内容: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由于其主体的代位性,它具有一般诉讼案件所没有的特点。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债务人提起诉讼,因代位权人承接债务人的权利,且无法代债务人履行义务,故代位权不能作为反诉的对象。那么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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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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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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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内容: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故代位权诉讼的原告的处分权应当是有限的,凡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原告不宜实施,也不能与对方达成和解或调解。该抗辩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前发生的抗辩事由,也包括在代位权诉讼后出现的抗辩事由,如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等。那么代位权诉讼中的几个特殊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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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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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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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

    内容: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一、关于案由问题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两个诉。因此,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是否是合法的两个债权关系,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那么代位权诉讼存在的几个特殊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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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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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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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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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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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

    内容:代位权诉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早有法律规定,但所涉的很多具体法律问题,诸如管辖协议与代位权的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等,仍有不少争论。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债务人虽有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权诉讼,但对债权人不承担实体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关管辖的约定,因双方未有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对代位权诉讼产生影响。那么代位权诉讼的几个实务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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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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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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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

    内容:由于该条规定的不是专属管辖,以及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仲裁协议时,仍有必要研究该协议对代位权是否具有影响,确定代位权案件的管辖。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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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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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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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的几个问题探讨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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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的几个问题探讨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财产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为保证其债权的清偿,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的权利。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由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归属于债务人,其结果自然直接归属于债务人,成为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并不因代位而取得优先受偿权,只不过是与其他的债权人平等受偿。这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来的趣旨,有的学者进而将此概括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强制执行准备功能。总之,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包含的几个问题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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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如何理解和把握代位权的法定构成要件1、债权合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之债、买卖婚姻之债,或合同无效、被撤销,则债权人均不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所以,在例外情况下,应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那么试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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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①。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应由债务人证明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的文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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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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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

    内容:笔者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新的民法制度,由于欠缺实践经验,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本文就代位权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多个问题发表以下粗略的见解。代位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于法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反对者认为,允许在代位诉讼中对次债务所享有的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实际上允许债权人行使双重的代位权,债权债务关系过于繁杂,也损害了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诸问题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12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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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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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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