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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毋磊颖律师2022.02.101047人阅读
导读: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关于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地,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即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而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循序带来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不同的解除权其行使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比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较为严格。

基于对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的认识,那么保证保险人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后有无追偿权,以及保证保险人是否享有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因为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还款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的是否发生,这一般是由投保人主观决定的,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在保证保险中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证保险人的追偿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人追偿,本条解释显然超出了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规定了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保险中不存在第三人过错,当然无法适用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讨论稿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显然是参照了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该条的前半部认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保险责任,后一部分又去适用担保法,而不适用保险法,显属适用法律的混乱,其二,即使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那么追偿的上限是多少,如果全部向投保人追偿,那么如何体现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责任,如果不全部追偿,岂不又显然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况且全部追偿和部分追偿的依据何在。

关于保证保险人对保证保险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成立后,并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除保证保险合同有约定的除外,保证保险人不能解除保证保险合同,这是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是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④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均是法定解除,除非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有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可以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时,因保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作为投保人已履行过了自己的义务,交纳了保费,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收取保费”已经实现,其已经享受了权利,在其应当履行义务,实现投保人的合同目的时,保险人却要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不符合诚信原则。因此,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因此在讨论稿应当加上“投保人交纳保证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合同约定解除的除外,但解除合同不应当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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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合同保证保险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什么是合同保证保险

    内容:它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合同保证保险的种类合同保证保险包括以下几种:1.建筑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的调查内容在承保前,保证人往往要对被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资信度进行调查。此外,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为限。那么什么是合同保证保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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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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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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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

    内容:权利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合同及保证合同、保证保险合同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准许。也就是说,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或将债务人、保证人、保险人作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人民法院均应准许。那么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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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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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筑合同也称为“项目合同”或“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书面协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经批准的承包工程初步设计和总预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已列入国家计划,双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内容: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志即可发生效力。也正因如此,学者们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合同予以赔偿。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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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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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

    内容:保险公司以胡某坠楼身故系自杀为由,对该起保险事故作出了拒绝给予赔偿的决定。在还贷保证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胡某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并因此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作为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在案涉的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某银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贷保证保险的险种应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那么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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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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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保险合同成立后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吗

    内容: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后,解除权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法律规定这项义务遵循的是最大诚信原则,其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公平合理。如实告知,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孔孟廷律师
    2022.03.24411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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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有免责条款、需要告知内容的提示义务,如果保险没有提示到位,不会拒保
  •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出①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从上可以看出,保证与保险合同从主体、责任财产、责任形式,与主合同的关系,是否具有追偿权等诸方面都是不同的。保证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种新业务,分析其主体、责任财产和责任形式可以看出保证保险合同中未脱保险业的常态,其合同中仍含有两个正当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保险人通过保险基金的运作,转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经营风险,二是保险人的营利。那么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1063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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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内容: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因而保险人自身及时理赔,尽快向第三人追偿也是保全时效的方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应依照被保险人应当适用的诉讼时效确定其适用的时效。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那么保险合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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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938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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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向被保险人追偿,符合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其中,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与赔偿责任不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义务后享有对赔偿责任者的追偿权,即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包括抢救费用在内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后,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
  •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哪些区别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哪些区别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而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保险手段,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责任性质、合同适用目的以及运行方式五个方面都是有很大差别的。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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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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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追偿后还是偿还不了债务怎么办?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保险追偿后还是偿还不了债务怎么办?

    内容:保险追偿是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人以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行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当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追偿权就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权益而设定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保险追偿后还是偿还不了债务怎么办?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而保证人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是这样,可以追偿,追偿多少,不确定,界限是保险赔付额或者是替代偿还的保证债务。那么保险追偿后还是偿还不了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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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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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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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筑合同也称为“项目合同”或“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书面协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经批准的承包工程初步设计和总预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已列入国家计划,双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度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违约金、逾期利息、罚息等均不属于赔偿范围。相应地,处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应当是《保险法》,而不是《担保法》。综上,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在主体、内容、性质、保证范围、保证程度以及适用的法律这六个方面都有所不同。那么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合同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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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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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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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

    内容: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追偿。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法偿还该怎么办呢?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而保证人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也是这样,可以追偿,追偿多少,不确定,界限是保险赔付额或者是替代偿还的保证债务。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在追偿后无力偿还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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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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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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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

    内容:如果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不履行的,则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解除交强险合同。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投保人隐匿重要事项,并因其隐匿的重要事项被发现时,交强险合同往往已经经过一段时间,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机会,并为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了本可避免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从而造成损失,其责任应在投保人。那么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能否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970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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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有什么区别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有什么区别

    内容:合同保证保险又叫做契约保证保险。它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那么忠实保证保险与合同保证保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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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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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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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来说,应当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无需对价条件;而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是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表现为双方有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合同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则属于双务有偿合同。那么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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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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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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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保证保险合同在西方最早出现于约十八世纪未、十九世纪初〔1〕。如1985年1月26日意大利最高法院第285号判决认为:“至于与保险企业缔结的保证保险,实质上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而是担保主合同的债的履行利益,所以它是担保合同而不是保险”。1986年4月7日米兰法院的判决认为:“保证保险不是保险,而是一个担保的非典型合同。”保证保险有三方当事人,担保人即保险人;被担保人即义务人,权利人即受益人。而普通保险仅有两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那么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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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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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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