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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杨一凡律师2022.02.10447人阅读
导读:

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关于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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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或者个人有些时候需要大额的资金时会申请贷款,抵押贷款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贷款方式,这就会涉及到抵押人,那么什么是抵押人?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下面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抵押人的概念。

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二、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延伸阅读: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有几种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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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人反担保假抵押物的,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怎么办?

    内容:《担保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综上所述,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对担保法中有关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的强行禁止规定的缺陷进行了补足与完善,尤其是物权法,基本上是完全取消了禁止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的规定,且也未对抵押物与担保数额之间的关系作任何强行规定,而是给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的与时俱进性,有利于充分发挥抵押物的融资功能,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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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如果要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的,可以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如果债务人以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务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抵押的,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

    内容:抵押权的机能在于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债权,因此抵押担保的债权多为金钱债权,并以金融借贷中的金钱债权为典型,但并不以此为限。对不以一定金额为标的的债权,申请登记时须记载债权的估价,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未来债权能否设定抵押担保对将来的债权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担保,对此国外立法例已有明文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抵押权的从属性来解释,此时的抵押权因无被担保债权而无效。那么抵押物价值担保债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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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抵押物的时效规定是: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内容:抵押品的范围因国家而异。抵押必须是可转让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为便于保管和发挥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担保价值再抵押。扣押、灭失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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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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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

    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的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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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抵押担保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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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企业抵押担保法律风险有哪些

    内容:共有财产的抵押多见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企业重复抵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其一,重复抵押的设定必须以抵押物价值扣除已有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后,尚有余额为前提条件。其二,重复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金额设定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余额部分,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那么企业抵押担保法律风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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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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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担保公司接受依法可以抵押的抵押物,如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等。如果抵押物属于不可抵押的物品,则不会接受抵押。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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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一)《担保法》第35条的规定及其争议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其余额部分。”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那么抵押物价值与所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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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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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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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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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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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

    内容:抵押担保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借款合同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如果能够设立有效的抵押担保,是欠款得以清偿的保证。同时超额抵押担保的设立也为人们的资金流动和借款提供便利。这种支付结构也称为是涡轮结构,因为它加速了债券本金的偿还从而为损失建立了一个超额抵押的缓冲。简单的说就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个价值向一个或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这一规定表明,担保法禁止抵押人超额抵押。那么超额抵押担保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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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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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是要偿还的,如果是代为贷款是否有证据,可以偿还后向领导追偿
  •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

    内容:现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知道贷款就要做抵押,但是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其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担保数额超出抵押物该如何偿还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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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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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内容:《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是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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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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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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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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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具有优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具有优先

    内容: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那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是否具有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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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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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人担保债权的上限是怎样的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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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抵押人担保债权的上限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人所担保债权上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新诉讼的,应予驳回。其起诉不具有债权申报的效力。那么抵押人担保债权的上限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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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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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55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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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仅以所担保的债权为限,已然构成立法者对抵押担保交易的当事人事先设定的不应当存在的立法风险。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与担保债权数额有什么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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