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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

王熙律师2022.02.11136人阅读
导读:

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该案中刘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该案中刘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关于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过错可否获得赔偿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赔偿

【案情】

刘某(女)和杨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10月份生育一男孩。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特别是杨某晚上经常喝酒且夜不归宿,所发工资每月所剩无几。夫妻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双方于2013年8月份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协议。2014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得知杨某在离婚前就有了外遇,并且经常同居生活,现在更明正言顺的生活在一起了。刘某气愤之余找到杨某理论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认可其在离婚前已有了外遇,但不同意给刘某赔偿。刘某无奈之下于2014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承担离婚过错赔偿责任。

【观点】

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刘某败诉)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刘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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