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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

张芸律师2022.02.11176人阅读
导读: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2、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3、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4、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5、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

6、赔偿前提的特定性。

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主体(即加害人)范围较广,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同时,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的配偶,也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如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其同居期间一方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如暴力致人伤害),则应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因侵权造成损害需要赔偿的,按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处理。

侵害行为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被害主体的特定性。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主观过错形式的特殊性。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可能存在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共同过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等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而致受害人损害并应负责。其特征是:加害人仅一人;受害人没有过错;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则)。由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即只能是配偶的一方,不存在第三人,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共同过错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赔偿的配偶一方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问题。同时,一般侵权行为人在主观心理上的过错形式,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从离婚侵权行为的几种法定形式看,只能由故意构成,不可能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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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特征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损害赔偿特征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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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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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离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内容: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需要对其过错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使婚姻更有凝聚力,同时也为了保障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离婚赔偿制度。那么,夫妻离婚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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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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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怎么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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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怎么举证

    内容:2.收集文字证据(1)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ldquo,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如何收集法律分析:1.固定易失证据,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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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内容: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但不论是实施家庭暴力,还是重婚等情况而请求损害赔偿的,通常是在离婚时提出,协议离婚后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如何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导致自己遭受精神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申请,但当事人在 协议离婚 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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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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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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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

    内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执行父母的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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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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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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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特征:一是赔偿要求方大多为女性。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女性占绝大多数,男性较少。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与法定事由不相契合,涵盖了家庭暴力、婚外同居、外遇、遗弃、有非婚生子等。多数当事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辅之以精神损害赔偿,且数额较大,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但法院实际判决数额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在名目上有损害赔偿,或不确定损害赔偿,但在过错认定的基础上,对财产分配予以倾斜。三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规定不明确。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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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5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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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范围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范围是什么

    内容:(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为(一)重婚行为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行为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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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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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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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哪些特征

    内容:我们认为,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可以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但却不能套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离婚损害赔偿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在其具体内容上是有重大区别的。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赔偿的配偶一方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问题。那么离婚赔偿与一般赔偿相比具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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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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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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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1、侵害主体的特定性。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这两者分别有什么不同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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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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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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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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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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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它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对于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处理。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赔偿的配偶一方是无过错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也不存在混合过错问题。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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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情况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什么情况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内容:什么情况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重婚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还应该同时满足以下四点要求即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不能向第三方提出损害赔偿。那么什么情况能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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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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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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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

    内容:而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因而,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问题。如在恋爱期间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在结婚之后离婚时,不能对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侵害行为的特定性。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而离婚损害赔偿,只存在普通过错(这是与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相对而言的过错形式。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则有限制条件,即必须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都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117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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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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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造成离婚的过错一方违法行为的追究,进行惩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证,进而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客观公正。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1154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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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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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侵害主体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方。这里所说的配偶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离婚损害赔偿中不能将配偶以外的第人作为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存在共同侵权的问题。()侵害行为的特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种法定侵权行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的损害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8100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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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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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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