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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

杨一凡律师2022.02.11616人阅读
导读:

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英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和香港地区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有限地承认无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可以取得对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但唯一的条件就是用金钱和物资去改变那份财产。那么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英国的法律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英国和香港地区在实行分别财产制时,有限地承认无所有权的夫妻一方可以取得对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但唯一的条件就是用金钱和物资去改变那份财产。关于个人房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的分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房产为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自应分割增值部分;但如房产已经确定为个人财产,则夫妻离婚时能否分割增值部分?

大体看来,婚姻房产可能基于人为因素和市场因素两种原因增值。就第一种而言,最主要的人为因素有两个:一是婚后装修,二是婚后出租。在房产装修的情况下,如果房产为甲男所有,则装修行为性质依物权法理论应为添附。根据从物随主物的原则,添附之物应随房产属于甲男所有。如果这种添附为甲男乙女共同出资,装修增值部分中属于乙女应得的份额,离婚时由甲男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折价补偿给乙女,但乙女很难主张基于添附所产生的房产增值。在房产出租的情况下,依物权法理论所收取的租金应为法定孳息。如甲男乙女对租金收益分配无约定,依物权法理论应归所有权人甲男所有。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如乙女对房产装修和租赁耗费了人力物力,则依照物权法理论推导出的结果将对乙女明显不公。另一种是房产基于市场的原因而增值,情况则更为复杂,笔者不赘述。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如果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将上例中增值的5万元归为共同财产要求甲男支付2。5万元,甲男若并不打算离婚当时卖出房产,则房产很可能在离婚后经过若干年由于市场行情等原因贬值,此种处理办法对甲男也明显不公。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房产增值部分无论是绝对作为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绝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都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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