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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

李维律师2022.02.11554人阅读
导读:

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目前,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现实需要的协调方面,存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与贫困人群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住房制度上保障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生存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尊重中国男女两性住房资源享有不均衡的历史与现实,注重保护离婚时有住房困难的女性当事人的居住权,以此保证妇女在享有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丧失基本的住房权。(二)审判实践中保护离婚妇女居住权的具体对策。如果因男方的扰乱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应责令男方搬出,从而保护妇女的居住权。那么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目前,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现实需要的协调方面,存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与贫困人群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住房制度上保障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生存权、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尊重中国男女两性住房资源享有不均衡的历史与现实,注重保护离婚时有住房困难的女性当事人的居住权,以此保证妇女在享有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丧失基本的住房权。(二)审判实践中保护离婚妇女居住权的具体对策。如果因男方的扰乱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应责令男方搬出,从而保护妇女的居住权。关于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后如何保护妇女居住权

目前,我国在住房制度改革和现实需要的协调方面,存在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与贫困人群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国家和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住房制度上保障离婚妇女依法享有生存权、居住权。

(一)建议设立法定的“居住权”制度。

1、设立“居住权”的传统伦理基础。婚姻家庭法中的“居住权”的权源,来自家庭成员相互扶持与照顾的伦理观和物权占有理论。婚姻家庭中,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配偶之间相互扶助与照顾,共同居住生活,是家庭伦理的要求。在离婚时,对没有生活来源的一方可要求在财产分割中得到照顾,也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包括提供住房,这都是家庭伦理观在民法典上的体现。

婚姻期间的“居住权”也正是这种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此外,在夫妻结婚时,男方让女方入住其结婚住房,即是通过行动明确地赋予了女方居住和使用的权利,明确地对自己的房屋所有权作了限制。这样,女方也就取得了占有权和使用权,也就是拥有了居住权,即通过激活传统民法上所有权与占有的区别而保障离婚妇女对结婚住宅的占有和使用权,从而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2、设立“居住权”的指导思想。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尊重中国男女两性住房资源享有不均衡的历史与现实,注重保护离婚时有住房困难的女性当事人的居住权,以此保证妇女在享有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不丧失基本的住房权。

这与居住权的出发点与精神实质——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住所权,尊重作为法律客体的房屋为作为法律主体的“人”服务的这种主客关系是完全吻合的。在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建立居住权立法不仅是我国保障公民住房权的要求,也是实现离婚女性住房权的最佳途径。

3、设立“居住权”的具体规定。“居住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临时居住权,也可以是长期居住权。对于有劳动能力又不抚养子女的暂时困难一方,其居住权应当是短期的,一般为两年;对于有劳动能力抚养子女且生活困难的一方,如果其收入不足以租赁房屋或购买房屋的,居住权可以是长期的,居住到其有房居住、再婚或子女成人为止。对于年老病残、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无房居住的一方,应允许其居住至再婚或死亡为止。居住权不能继承、处分,当生活困难的居住方有其他住房,再婚或死亡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回住房。

(二)审判实践中保护离婚妇女居住权的具体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离婚妇女居住权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考虑子女抚养、妇女的人身安全、收入状况、另租住房的能力等因素,依据现有的法律原则积极地予以处理,主要可采取以下办法:

1、加强房改房、商品房为主体的住房制度下夫妻房产权的研究,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房产。我国目前房产形式日趋多元化,有自建房、福利房(包括房改房、承租房)、商品房(包括按揭房)等各类房屋产权形式,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首先准确界定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界定时不仅要从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方式、出资情况、登记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还应充分考虑妇女在住房分配时的弱势地位,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这也是保护离婚妇女房屋产权的前提。

2、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分割方法。

(1)间隔居住分割法。双方住房条件都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有分割条件的“福利房”,可采取间隔居住法,即将共有房屋隔开居住的处理办法,这样能够保护单位无住房的女方权利。如果因男方的扰乱而使女方不能安定生活的,应责令男方搬出,从而保护妇女的居住权。如果单位有条件,男女双方也同意的,可由单位把原来较大的住房换成两套较小的,更有利于二人的未来生活。

(2)兼顾产权单位利益,将房屋分割给售房单位职工一方。在适用兼顾产权单位利益时,不能同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原则相违背,采用这一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女方的经济利益和实际困难,在适当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女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3)作价补偿法。采取这一方法首先应以市场价评估确定房产价值。因为夫妻根据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其出售价格多为成本价,而房产本身的增值因素,有可能使得离婚时房屋价值远远高于当初购买时的市场价。

如果不按分割时的市场价确定房屋价值,另一方得不到相应补偿,无力重新购买住房,就有可能导致其丧失起码的居住权,对另一方极其不公平。在确定市场评估价后,可根据估价情况及实际需要,对房屋进行折价,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将房屋尽量确定给无居住条件的女方,由女方补偿给男方一半价款。如女方无力支付价款,则由男方按市场价补偿女方一半的价款。

(5)竞价分割法。夫妻双方均要求分得住房且经济条件优越,都愿以竞价处理的,也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竞价须在房屋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或者经评估确定房屋的基准价,然后由双方竞价,以最高出价方为得房方。这样处理既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男方也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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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对女性是如何特殊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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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会不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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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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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内容: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婚姻法第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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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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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有哪些

    内容: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迭不成协议由一方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观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双方有自由的诉权但是法律规定了两项特殊的保护性原则也是对离婚诉权的限制。其规定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选项CD不是法律诉权所禁止的内容所以不在选择之列。那么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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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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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

    内容: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三)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那么诉讼离婚中对女方有什么特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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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法院是不是准许怀孕妇女起诉离婚?可以。

    内容:我国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年内的妇女特殊保护是对男方提出离婚的项限制的规定。那么法院是不是准许怀孕妇女起诉离婚?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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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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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又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婚约是否受法律保护,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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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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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吗

    内容:民政局会不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双方同意离婚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即可一方不同意离婚就需要诉讼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此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怀孕或分娩后一年的妇女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如果怀孕期女方要求离婚男女双方可以相互协商直到双方都自愿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时就可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来实现在怀孕期离婚的目的。那么民政局会给怀孕妇女办理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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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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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规定

    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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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法,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产离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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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产离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权

    内容: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对于婚前个人财产进行正常的保护,但同时也会防止一方借婚前个人财产之名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民法典中老公婚前房屋产离婚后是否享有居住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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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是如何的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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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是如何的

    内容: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是如何的依据婚姻法第34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适用于不同的案件。那么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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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是什么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是什么

    内容:我国民法典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关于离婚对女方的保护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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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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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女方权利怎么保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离婚时女方权利怎么保护

    内容: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那么离婚时女方权利怎么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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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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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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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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