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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到男方单位闹怎么处理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1953人阅读
导读:

对方去自己单位闹离婚违法吗倘若对方有过激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离婚女方到男方单位闹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方去自己单位闹离婚违法吗倘若对方有过激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离婚女方到男方单位闹怎么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女方到男方单位闹怎么处理

倘若对方有过激行为可以报警处理,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是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局面,因为对方一不协商,二不讲理,就是胡搅蛮缠,而想离婚的一方又碍于单位面子等等顾虑,不敢再往前深入。此种情况一旦发生,想离婚的一方往往采用消极的避让方法,离婚的时间一拖再拖。

首先,我们要分析对方的心态。采用这种方法拖延离婚者往往有三种心态,即报复心态、胁迫要价心态、幻想心态。报复心态就是你想离婚,我就要搞得你臭名远扬不得安宁!这种心态最为恶劣;胁迫要价心态就是同意离婚,但总想对方多拿些钱出来;幻想心态最为幼稚,以为还有感情,以为通过这样闹对方会无奈回头。

有鉴于这三种心态的着力点不同,我往往建议想离婚一方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对于报复心态者来单位闹事。建议最好请关系较好的同事或朋友暗中拍摄对方闹事的视频资料,以作今后证据使用,向法庭证明对方是一个没有修养不讲分寸的人,根本不可能再过下去。

最好避让一段时间,向单位请假回避。同时报复心态者跑过闹事之初,气势正猛烈如火,一旦正面应对,后果不堪设想。用孙子兵法的战术原理就是先避其锋芒!等对方情绪渐渐冷却后再通过对方有威望的亲戚做思想工作进行诚意沟通。避让一段时间后,要及时跟进沟通,不能一走了之,不承担家用,那是一味消极的躲避,我们要讲究方法,更要有原则,一味消极的躲避,被对方抓住把柄,到法官面前说这个男人不管家不给家用,到时有理都说不清啊。

对于胁迫要价者,建议一定要做好录音工作。通过录音明确对方同意离婚,防范对方今后反悔。同时要注意随身携带好离婚协议书,注意,这种离婚协议书是有设计条款的,目的就是现让对方办离婚证,再给钱款。至于届时怎么给到时再说。对于这类问题一定要抓住时机,先把婚离了,再办其他事情,不要纠结于对方的一个条件。

对于幻想者,建议说话要坚决干脆,不要拖泥带水。幻想者之所以有幻想,部分由于对方心智不成熟或对感情还是很珍惜,部分也由于想离婚一方说话含糊,表态不坚决,给对方造成幻想空间。

协议离婚如同一场电视剧,想离婚者对于有可能来闹事的情况要有充分心理承受力,更要有策略和方法,不要一味退让,更不能以硬碰影,那都是不可取的。

离婚条件

(一)感情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二)离婚条件的相关法律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与他人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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