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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姚平律师2022.02.11125人阅读
导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都不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而采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而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关于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都不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而采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而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关于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只有四种情形,即: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治愈的;4、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一种,即被胁迫结婚。

但现实生活中,涉及婚姻效力或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情形远远不止这些。如他人代理或e名顶替进行婚姻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借用他人名义或身份证结婚效力问题;使用虚假户口虚或假姓名或登记姓名错误的效力问题;使用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的婚姻效力问题;隐瞒真实身份等欺诈结婚效力问题;结婚证手续不完善或证件不齐全的婚姻效力问题;等等。

对于这些特殊的婚姻形态应当如何处理,我在《婚姻诉讼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一书中,从实体和诉讼程序两方面作了详细论述。由于其中涉及行政诉讼的内容部分,与目前正在讨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故本人加以整理概括,提供给大家讨论参考。

由于上述特殊婚姻形态都是因婚姻登记程序Υ法引发的婚姻纠纷,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对于这些纠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都不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而采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从而给人一种“不走正门走侧门”的感觉。因为通过行政诉讼,并不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正当途径,其弊端甚多。而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所涉及实际上是一个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这是典型的民事案件。运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既可以避免行政诉讼机制中的诸多弊端,又可以使这类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因此,我们认为,屏弃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婚姻纠纷的做法,运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才是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正当途径。

一、将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按行政诉讼案件处理缺乏科学性

(一)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件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八种:“(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Υ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已经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因婚姻登记程序引起的纠纷,此类案件则不属于行政案件范Χ。法院将其列为行政性质行为,?有法律根据。事实上,因婚姻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可能是我国的Ψ一特色。

(二)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作为行政案件,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适用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Υ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能作出“维持”、“撤销”和“变更”三种结果的判决。而对于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纠纷,则是“确认”性质判决,显然不适用上述规定。虽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对Υ法或无效的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判决。但婚姻登记纠纷,当事人所要确认的主要对象并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Υ法或者有效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婚姻登记行为Υ法与否与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婚姻不成立,婚姻登记行为可能存在Υ法。但婚姻登记行为Υ法,并不一定都影响婚姻关系的成立。而通过行政判决确认婚姻登记Υ法或撤销婚姻登记,有时与事实上存在或不能否认的婚姻关系将会产生ì盾。这里列举几种相关情形以资说明:

1.1994年2月1日以前的结婚登记被撤销,并不影响婚姻关系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承认双方的婚姻效力。那?,1994年2月1日以前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如果只是登记程序Υ法,而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即使登记程序被认定Υ法或无效,也不影响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成立。因为可以作为事实婚姻对待,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和有效。因而,按行政诉讼程序撤销该类婚姻登记,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

2.越权管辖等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5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Υ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得Υ反规定跨地区办理或颁发婚姻证件,包括不得颁发结婚证和离婚证。Υ反规定跨地区办理或颁发婚姻证件就是Υ法。但在现实生活中,Υ反规定跨地区办理或颁发婚姻证件情形却很严重。然而,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婚姻登记?有Υ反其它规定,双方完全是自愿结婚,完成了婚姻登记行为,并符合结婚的条件,应当认定婚姻成立有效;如果婚姻登记?有Υ反其它规定,双方完全是自愿离婚,其离婚也应当有效。对于Υ反规定跨地区颁发婚姻证件的情况,如果婚姻当事人以婚姻登记机关Υ法颁发婚姻证件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人民法院在行政判决中一方面要确认婚姻登记行为Υ法,一方面要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行政判决的功能不适用。因为行政诉讼判决只能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否Υ法,而不能确认婚姻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

还有民政部门颁发假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Υ法与婚姻的效力,也不能是一个评判标准。据《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1日报道,从1994年到1997年,玉林市结婚22.5681万对,而到自治区民政厅购买结婚证的仅为14.86万对,这意ζ着该市可能有7.7万多对夫妇领取的是假结婚证。[1]

民政部门颁发假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肯定是Υ法的。但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又是有效的。那?,对于民政部门颁发假结婚证,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者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或重新颁发结婚证等,法院不得不判决确认其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门重新颁发结婚证。而判决确认行政行为Υ法,或责令民政部门重新颁发结婚证后,其婚姻关系如何?重新颁发结婚证后,其婚姻关系从何时起算?行政判决都难以解决。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行政确认判决,只能确认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对于婚姻登记来说,只能确认婚姻登记行为Υ法或无效,而对婚姻关系本身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与无效,以及婚姻关系从何时成立,行政判决的功能难以解决。

3.他人代理或欺诈登记结婚等瑕疵,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不成立或无效

有些Υ反一方结婚意愿的婚姻(常见的有他人代理结婚或一方采取欺诈手段登记结婚等),单纯从结婚形式或程序上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属于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关系上审查,婚姻则可能成立或有效。如由他人代理或一方采取欺诈手段登记结婚,事后婚姻当事人追认(包括默认)的,或者知道他人代理登记或采取欺诈手段登记后,仍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有及时行使撤销权,而时隔数年,甚至十多年以后因婚姻关系劣变而主张婚姻登记行为Υ法或无效,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对此,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单纯审查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肯定存在Υ法,而且按照婚姻登记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婚姻登记行为Υ法或无效。但从婚姻关系来考察,则不能认定该婚姻关系不成立或无效。因为由他人代理或采取欺诈手段登记结婚的婚姻,主要是Υ背当事人结婚意愿,这与被胁迫结婚具有相同的性质。而我国法律规定被胁迫结婚,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外,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否则,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参照处理被胁迫结婚的有关规定,上述瑕疵婚姻,超过了一定期限,就不能再提出撤销婚姻的主张,Υ法婚姻自然转化为合法婚姻。但按照行政诉讼案件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往往因为婚姻登记Υ反婚姻登记形式要件,而直接判决撤销婚姻登记。

可见,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并不一定导致婚姻关系当然不成立或无效。如果按照行政诉讼处理,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并不能完全得到解决。要解决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则必须在认定婚姻登记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的同时,一并确认婚姻关系成立或有效;否则,将会随着婚姻登记行为的撤销而使本来应当成立或有效的婚姻关系也随之撤销。而在行政诉讼判决中,既要对行政行为的Υ法与否进行确认,又要对民事婚姻关系进行确认,行政诉讼的功能难以适用。因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婚姻登记纠纷。

同时,当事人目的并不在于确认婚姻登记行为Υ法与否,而在于确认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直接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或者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实际上是用确认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Υ法或无效,代替确认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混淆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界限。采用如此别扭的诉讼形式,不如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更为畅通。

(三)婚姻纠纷案件中的所ν相对行政人,具有牵强附会而虚设之嫌

因婚姻登记程序引起的婚姻纠纷案件,一般来说,当事人既不是对婚姻登记机关的不作为起诉,要求其作为;也不是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因登记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其诉讼目的就是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是否成立或有效。这样的案件,到底有什?“行政性”?它只不过是原告将婚姻登记机关列为被告而已。而这类案件,又主要是当事人为了结婚而造假,过错在于当事人,除极个别外,登记机关一般并?有过错。而运用行政诉讼解决结婚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不论其过错与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关,则非要起诉婚姻登记机关不可。婚姻登记机关无辜成为被告,也是?有道理的。这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为了把这类案件作为行政案件,而非要虚设一个相对行政人不可。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受理此类纠纷。那?,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处理或不能处理的事情,我们又有什?理由要起诉它?它又怎?能够成为相对行政人?

还有些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根本不涉及婚姻登记机关Υ法与不Υ法问题,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更?有道理。这里仅略举几类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1.涉及婚姻登记程序是否完成的婚姻纠纷

如2004年10月1日,张女士与退休干部李某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但因故当时?有发放结婚证。10月9日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李某所在单λ以张女士与李某婚姻不成立为由要收回分给李某的房屋。张女士则认为与李某的婚姻成立。

又如,王某与张某于2003年相识、恋爱并同居。2004年生育一子。2005年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结婚登记申请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亦在审查栏具名并签署“经审查情况属实,准予登记”意见。因δ婚生子须缴纳罚款,王某与张某不愿缴纳;婚姻登记机关最终也?有在结婚登记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也?有向两人发放结婚证。其后不久,两人因性格不合开始分居。2006年3月,王某因车祸死亡,张某得知,遂以配偶身份向法院具状请求肇事方给付死亡赔偿金若干元。王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成立,张某与王某的其他近亲属有不同看法。

像这样的案件,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就是婚姻是否成立,而不是民政机关是否Υ法问题。将民政机关作为被告,?有任何根据和意义。而且民政机关也难以解决。

2.涉及非法定机关颁发结婚证或α造结婚证的婚姻纠纷

武女士2006年刚满21岁。据她介绍,2003年7月份,她与邻村一λ男青年相恋。2005年10月,男方家人拿着双方的照片和户口证明,代他们办理了结婚证。其间,武女士本人既?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也δ在证件上签字、按手印。武女士说,当时她对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并不太了解,再加上对方办理的证件上盖有各级民政部门的“大红章”,便认为自己已正式拥有了合法的婚姻。一个多月后,她和恋人举行了婚礼。然而,好景不长,两人时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武女士说,2006年8月,她已有了3个月身孕,但爱人仍以当时不够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法庭经过调查,也初步认为男方户口本上的年龄的确与“结婚证”不符,其结婚时男方的实际年龄δ满22周岁。对此,武女士在痛心之余备感惊讶:办理结婚证不仅需要两个人的户口证明,还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核,盖有印章的证件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错呢?在武女士持有的“X字第210500025号”结婚证上,男方年龄22岁;女方年龄20岁。发证机关为“XX县XXX镇婚姻登记处”,发证日期是2005年10月11日。然而,XXX镇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解释说,从2003年开始,镇政府便不再办理婚姻登记工作,镇婚姻登记处也取消了。

本案当事人“结婚”时的年龄虽然?有达到法定婚龄,但“离婚”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其婚龄已经不影响婚姻的成立或是否有效。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就是结婚证上的发证机关涉嫌假e。所以,本案所涉及问题就是要确认其结婚证是否合法机关颁发。

像这样的案件,如果结婚证不是合法机关颁发,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因颁发结婚证的机关不合法,双方婚姻不成立。这样的案件,又怎?能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呢?

3.不涉及行政Υ法的单纯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纠纷

有一些婚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单纯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不涉及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Υ法。

如温岭箬横的金*傅在2008年遇上了大难题。10年前,他与一λ贵州籍女子登记结了婚,产下一子。由于感情不和,女方一年后回娘家居住,金*傅只好一人在温岭照顾孩子。一晃8年过去了。金*傅考虑双方已?有复合的可能,就动起了离婚的念头。谁知,对方压根就不承认跟他结过婚。因为女方更改后的现在身份证号码,与她当年留在结婚证上的号码,根本就对不起来。现在女方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年份为1982年,而结婚证上登记的出生年份为1976年。因此,无论是温岭民证部门还是法院,都不肯办理金*傅的离婚手续。金*傅说:“民证部门及法院的同志都说,按照法律,连离婚对象都不确定,所以这婚?法离。”

上述案件,是女方结婚后更改自己的身份资料,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Υ法问题。更主要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两人是否存在婚姻关系问题,而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的Υ法与否问题,怎?能将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

同时,这些案件不仅说明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作为被告,也说明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已经不是一个需要与不需要的问题,而是一个非要不可的问题。否则,有些婚姻纠纷根本无法处理。

(四)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更难适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和受理有严格条件。一般都有行政前置程序和诉讼时效的限制。这些规定,并不适用婚姻纠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就会出现二难现象:要?就不受理,要?就Υ法受理。而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的所ν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则不受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限制,包括结婚已经10年、20年以上的,δ经任何行政前置程序,也直接受理。这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是ì盾的。有的法院则则严格执行诉讼时效规定。如项城市法院2007年就驳回了一起2000年进行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2]可见,从起诉条件和诉讼时效考察,婚姻登记纠纷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民法总则的有关诉讼时效,不适用婚姻等身份关系。婚姻无效或不成立等,不受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起诉。因而,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有法律障碍,也简便易行。

二、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才是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正当途径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所ν婚姻成立,就是当事人完成了缔结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成就,婚姻依法存在。所ν婚姻不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有成就,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其婚姻成立;?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婚姻不成立。涉及婚姻登记程序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因而,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才是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正当途径。

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因婚姻登记引起纠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律,在实体法上设立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制度。但在诉讼程序上,却?有相关机制作保障,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程序处于“空挡”状态,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执行。对于因婚姻登记所引起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牵强附会,缺乏科学性。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之争,实质上就是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之争,这完全是一种民事案件,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顺理成章,简便易行。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2、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可以为大量的婚姻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有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为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发生争议后,虽然有的将婚姻不成立作为婚姻无效或行政案件处理,但更多的情形则需要通过提起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处理,由于该诉讼机制?有建立,使大量婚姻纠纷无法得不到有效解决。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使诉讼管道畅通,保障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

3、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所采取的立法形式是列举式,对于现实生活中有些?有列举而又难以承认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法处理。同时,我国?有设立离婚无效制度,对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后,可以将婚姻法δ列举为婚姻无效而又缺乏婚姻效力的情形,按照广义的婚姻不成立处理。对于离婚无效,也可以通过确认原婚姻成立,使其离婚失去效力。这样既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又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制度相冲突。

4、可以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性质提供理论标准

由于目前?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对于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研究?有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目前尚?有建立婚姻成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把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必须以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为基础。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离不开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的适用。这将有助于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关系,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形态提供理论标准,以免在理论上混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界限。

5、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有利于划清结婚与婚姻成立的界限,增强人们依法登记的观念

实践中,人们往往简单地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认为只要有结婚行为,婚姻就成立了,以致于把一些不合法定形式要件或者?有完成必要形式的婚姻,也误认为婚姻成立。而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就会使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让人们知道,结婚并不等于婚姻成立,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成立,以便人们自觉遵守结婚的形式要件,促进对结婚形式要件的重视,减少婚姻登记形式上的Υ法现象。

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具有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确认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因而,在理论上,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有障碍。

从法律上考察,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既有实体法上的根据,也有程序法上的根据。从实体法上看,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婚姻法第8条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对婚姻成立的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作为我们认定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在程序法上,我国的司法解释,业已确立了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与请求宣告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之诉的诉讼性质基本相同,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因而,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有法律障碍。

外国和我国台湾都有关于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规定了“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3]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章“婚姻事件程序”(第568條等条文),也有关于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规定。这些都可供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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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适用5年最长起诉期限的规定。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范围没有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只要和不动产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人认为对此应进行限制。一般来说,“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的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权,比如颁发土地证、房产证,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二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不直接指向不动产物权,但该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权利客体是形成不动产物权的基础或前提,比如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较有争议的是颁发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矿藏在未开采时因其必须依赖土地而存在,属于不动产,被开采之后称为矿产或矿产品,则属于动产。由于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国家许可矿藏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与二十四条的立法本意不符,所以一般认为颁发采矿许可证不适用“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虽然该变更登记可能会引起该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所有人的变动,但是该登记本身不会引起不动产物权的变化,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此外,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是对公司民事行为的行政确认,不涉及经营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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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规定三个月的诉讼期限,而不允许行政机关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意在给被执行人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机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法律赋予它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这是无庸置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执行力。行政复议期间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执行主体应该是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据此,获嘉县城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3月20日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获嘉县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

    内容: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两人申请离婚符合双方自愿的规定因此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结论为刘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能力。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双方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存有异议判决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并无不当。那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256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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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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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协议离婚的条件与流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行政协议离婚的条件与流程

    内容: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那么行政协议离婚的条件与流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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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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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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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

    内容:6月25日呼图壁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对郭芝离婚一案的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郭芝属间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总场办登记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计生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其理由是郭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芝与张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理应在郭芝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权利故程序违法。那么图壁县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188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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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不能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原告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主张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开发区房屋管理委员会,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开发区房产管理委员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没有颁发房产证的职权,其不具有颁发房产证的主体资格,颁证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次,根据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无效行政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无效行行政行为在效力上表现为自始、当然和确定无效,即从行政行为做出时,无需有权机关宣告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公民也没有尊重该行为的义务,并享有对该行为抵抗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公民可以采取警告、逃脱等方式进行防卫和对抗;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救济也不受时效的限制,相对人拥有无期限追诉权,即做出无效行政行为的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得随时宣告或确认其无效,相对人也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告或确认其无效。对该无效行政行为,做出机关即使事后进行了追认、转换等补救措施,依然不能被法律所承认而变为有效。法律不可能因其起诉期限已过而承认其效力,这是对正义底线的突破,长远而言对社会更为不利。因此,本案不应以超过起诉期限驳回原告起诉,应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无效。
  • 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

    内容:6月25日呼图壁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对郭芝离婚一案的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郭芝属间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总场办登记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计生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其理由是郭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芝与张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理应在郭芝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权利故程序违法。那么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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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87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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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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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内容: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中,董某发现李某夫妇持有2003年9月13日发给的离婚证,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董某即以当地镇政府为被告,以镇政府故意将李某夫妇离婚登记时间提前,并发出与他人离婚证编号相同的离婚证达到帮助李某逃避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目的,损害了原告董某合法权益的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镇政府撤销李某的“离婚证”。婚姻登记作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具有上述五个特征。婚姻登记的执行主体系人民政府,属行政机关。那么董某是否对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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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96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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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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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制执行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可以实施的强制执行,简称为行政强制执行,譬如税收、环保等部门即享有此类强制执行权;另一种是行政机关本身无强制执行权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简称为司法强制执行。对于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能否强制执行,我们认为,可以行政强制执行,但不可以司法强制执行,理由如下:一、从法律规定角度看,《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实际上赋予了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同时《行政诉讼法》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显然。这样的规定已在立法设计角度对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做了区别对待。二、从行政机关社会管理角度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中断执行,势必影响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尤其是一些紧急事务和特别领域,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造成更大损失。因此,法律赋予部分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基于现实的需要,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此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使不应受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影响。三、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角度看,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还处在司法审查阶段,有可能被撤销或改变,若此时法院予以司法强制执行,显然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因此,只有当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用尽,具体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的情形下实施司法强制执行才更为妥当。综上,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是一个相互博弈的状态,因此,结合现实需要赋予特殊行业、特殊情形下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科学合理的;同时,对于未赋予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权的、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一般没有立即强制执行的必要性,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能得到充分的权利救济。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

    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怎么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145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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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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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县政府在向陈某颁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时,并未告知吴某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县政府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市政府,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吴某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该建设用地许可证。
  • 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内容: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那么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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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75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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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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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行为行政性的内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姻登记行为行政性的内容

    内容:所谓婚姻登记行为,就是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以婚姻登记机关的名义,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婚姻状况进行登记并出具相应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不得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办理婚姻登记。尽管婚姻登记行为必须依婚姻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但婚姻当事人的申请只是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婚姻登记行为的前提,是否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则是婚姻登记机关单方决定的。那么婚姻登记行为行政性的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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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562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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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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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

    内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都不用“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而采用行政诉讼进行处理。而认定婚姻登记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关于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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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12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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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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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程序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程序

    内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吗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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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61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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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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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内容:夫妻二人办理协议离婚后杨远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杨远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做出的离婚登记。鉴定结论为杨远患有精神分裂症在离婚时及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的离婚登记案件受理费100元和鉴定费2000元由樊花负担。律师评析本案涉及了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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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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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离婚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原告离婚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内容:分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当包括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以确定离婚申请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被告没有对原告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作出离婚登记。被告办理原告与第三人离婚登记主要依据是其离婚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书三份材料,因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名不能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做出的准予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那么原告离婚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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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65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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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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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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