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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崔玉君律师2022.02.111024人阅读
导读: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δ予明确。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Υ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δ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δ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δ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充分表达了对婚姻家庭审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紧密结合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工作实践,及时关注事关民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为依法促进家庭关系的和睦幸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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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房产分割不同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房产分割不同

    内容:” 8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历经近三年的数十次拟稿、征询、讨论后终于问世,却还是掀起了舆论的巨浪,在超过一半看似保护婚前个人资产的解释条款中,许多人读出了作为女性的“悲哀”。在实践中,上海高院早已领先于之前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很多规定都更加严谨。”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吴卫义称,上海高院内部曾经出台的多条司法解释,甚至对目前的许多还未明晰的部分,做了详细规定。司法解释第7条第二款规定,婚后一方父母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双方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夫妻双方按份共有。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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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矛盾的内容太宽泛了,没有如此具体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内容:现行有效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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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续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的两个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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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的两个影响

    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的两个影响 1, 婚前房产是否归个人所有?但是,《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后,如果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视为个人财产。而按照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如果是婚前父母赠与的财产,可以算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赠与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应该算为共同财产。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房产的两个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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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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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民法典颁布婚姻法司法解释号有效吗?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婚姻法解释会废止的,《民法典》实行后原有司法解释是废止的,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综上所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会正式生效,届时最高法院将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同步废止,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矛盾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则可以等待最高院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修改或者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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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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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

    内容:推荐阅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周吉祥说,对近10年本市婚姻状况的统计分析表明,本市离婚最大人群集中在30-40岁之间,“性格差异,感情不和”是离婚的主要原因;而因为财产问题离婚的,不过1%。“既然婚姻最看重的还是感情,那么,房产的归属问题,也就并非当事人维系婚姻关系的关键纽带;因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也就不会因为对房屋产权归属的明确界定而造成离婚率的上升。“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的婚姻究竟会产生怎样具体而深远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检验。但可以肯定的是,新司法解释会让‘为情结婚’变得更纯粹。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会提升离婚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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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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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内容: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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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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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

    内容: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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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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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内容:在《婚姻法解释(三)》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关于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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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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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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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

    内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如果“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则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准予离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拒绝亲子鉴定将承担败诉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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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什么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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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什么

    内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主要包括: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等;2、自己及对方的收入证明。提供这些证明是为了让法官在日后开庭审理时了解双方经济状况,便于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方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那么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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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贷款买房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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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释 婚前贷款买房归属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针对婚姻中“第三者”索要补偿问题,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拟作出规定。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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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债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债务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对财产分割问题及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作出的处理,无疑对原夫妻双方之间有约束力。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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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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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兴起婚前财产公证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兴起婚前财产公证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荐阅读:2011新婚姻法内容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女孩说父母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纯洁爱情的玷污。其实,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帮助夫妻弄清家庭账目,是对双方财产的一种保护,而不是感情的障碍。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兴起婚前财产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1749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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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

    内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那么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婚前财产”汇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2246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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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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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内容: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发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五)抚养子女的债务,(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6.17244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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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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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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