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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

陈明月律师2022.02.11500人阅读
导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此时,探视权应予以中止,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抚养子女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美国对干涉探视权的救济总体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前者可以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视女儿,而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那么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此时,探视权应予以中止,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抚养子女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美国对干涉探视权的救济总体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前者可以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视女儿,而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关于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探视权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对子女心理健康、亲情的享受以及平衡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一方配偶阻碍原配偶对子女的探视,实际是限制子女享有的亲权。解决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应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探索一些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一)执行依据的科学合理化

其一,证据的采信。法院在判决时,不但要听取被探视者的父母双方的意见,而且要征求被探视者的意见。其二,判决的延续性。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法院不能以同一事实与理由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重复判决。探视权具有长期性、环境条件多变性,一旦情事发生变更,如仍不允许作出变更判决,显然对弱势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当事人以新的事实与理由请求对探视权的内容作出变更时,法院应予以受理。其三,离婚父母双方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笔者认为该协议只不过是一种契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效力亦有区别。在协议离婚中,其应具有证据证明力,离婚后,除非当事人能举出影响协议效力的相反证据,否则可为法院作为证据采信。而在执行过程中,该协议可能具有终结或中止执行的效力。但在诉讼调解中,协议经过法官的确认并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确定后,其性质已发生改变,其内容当然具有强制执行力。至于在其它情形中,如在离婚前就探视权达成协议,但在诉讼时反悔,此时可认定为协议不成。

(二)权利之限制与反限制

权利必须限制,否则将导致权利滥用。但也要对权利的限制加以反限制,否则也会引起权利限制的滥用。在探视权执行中,权利的限制与反限制集中体现为:首先,探视者滥用探视权利的限制。探视者滥用探视权表现为,一方面是探视者频繁探视子女,违反探视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严重影响抚养子女一方家庭正常生活与健康婚姻关系;另一方面是探视者违背子女意愿,采取不当行为或沾染不良习惯,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此时,探视权应予以中止,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抚养子女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其次,协助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限制。除了可对协助者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外,尚可引入以下制度:其一,一方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可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其二,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视权人见不到子女,必遭精神痛苦,探视权人应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美国对干涉探视权的救济总体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前者可以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视女儿,而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这值得我们反思与借鉴。当然上述措施的适用,应以不影响子女心理健康为前提。最后,被探视者拒绝探视的限制。被探视者拒绝探视时除前述要分清其原因以区别对待外,仍可根据被探视者的意思能力分别处理。当子女为7岁以下,此时基本无独立意思能力,法院在执行时,被执行人除非提供探视者有不利被探视者身心健康行为的有力证据,否则就不能以子女不愿意为理由来搪塞法院,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如子女已满7周岁,子女具有一定的意思能力,法院就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并排除干扰,如属子女不愿意,则不能强制执行。与大陆执行理念不同的是,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还得用直接强制方法,将该子女取交执行人。

(三)协助义务之完善

《民法典》虽规定了协助一方的协助义务,但只是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没有规定探视方的协助义务。笔者认为,抚养子女一方协助义务主要有:(1)积极配合义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出与领回子女,告知子女的心理健康情况,提供必备生活用品,教导子女生活安全常识等。(2)不作为的消极义务。如不唆使、威胁、恐吓子女或隐匿子女拒绝探视。(3)容忍义务。即容忍对方在依法行使探视权时对自己生活带来的适度不利影响。探视者的协助义务主要有:(1)积极配合义务。除了上述列举抚养子女一方义务外,还有尽量减少对抚养子女一方生活、家庭造成影响等义务,以及造成影响后的配合减轻等义务。(2)消极不作为义务。主要是不干扰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或妨碍子女同其共同生活人的关系。

(四)执行之救济

执行救济,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法院违法执行受到侵害,而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和方法。它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前者指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执行机构违反法定的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在执行程序终止前,向法院请求更正,也称执行异议;后者指当事人或第三人对于执行根据所载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或执行标的有争议,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的诉讼请求,即提出异议之诉。

(五)方式之创新

在实践中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以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1)间接监控式。执行人员不在场,而是采取远距离观望,或采取其它通讯设备予以监控。(2)监、教与娱乐式。执行员在场,但不以执行员的身份出现,而是以探视者的亲戚朋友身份与被探视者、探视者共同交流,以娱示教,做到监、教与娱相结合。(3)事后报告式。由探视者与被探视者相互交流,但交流结束后,探视者报告交流情况。(4)保证担保式。由探视者交纳一定保证金,担保其按规定行使探视权,保证其不滥用权利给被探视者及与其共同生活者带来影响。另外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也要灵活多样,不能固守一种模式,如前往式、带回式与带出式三种方式交错进行,就可给被探视者与探视者的交流留下一个广阔的空间。只有把探视方式与执行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探视权执行实效,从而从根本上改变探视权执行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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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单独相处吗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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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单独相处吗

    内容: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单独相处吗“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那么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包括单独相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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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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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内容:作为一个从司法的角度,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的确有它相应的价值。但是就这一点来讲,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所谓否定学说,他认为在债权制度当中不需要设定所谓的债的保权,即所谓的代位权制度。它代之以德国的强制执行法。在这一强制执行法当中它相当详细地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债权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实际上没有一个像德国法典那样的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法。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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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的探视权常常涉及哪些问题呢?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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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孩子的探视权常常涉及哪些问题呢?

    内容:(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三)“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五)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那么孩子的探视权常常涉及哪些问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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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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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问题

    内容:摘要探视权是修改后的民法典赋予离婚当事人的一项新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执行探视权案件时,经常发生的情况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探视子女的协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对另一方探视子女,但到了需要探视的时候,被执行人总有借口不让探视,导致探视权案件无法执行。那么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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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2款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此时,探视权应予以中止,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但抚养子女一方负有举证责任。美国对干涉探视权的救济总体包括蔑视法庭诉讼、强制执行探视权诉讼以及变更监护权诉讼,前者可以对其处以罚金或监禁。据报载,美国一妇女因不让其享有探视权的前夫探视女儿,而被法官判处监禁数年。那么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之对策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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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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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一方的探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探视权执行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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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探视权执行之障碍

    内容:司法实践中,法院每年受理的申请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少,但顺利执行的几乎没有。执行法官一般认为,其问题结症就是三难:探视时间确定难;探视权地点确定难;探视权执行难。由于法院判决探视权案件较多的情形是一月三次,或一月一次等。如果一次执行完毕就算结案,则造成了案件还未报结,第二次探视又到期需再次执行的情形。尽管对负有协助义务的被探视者的父或母在拒不履行其协助义务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不当时,最终的受害者总是未成年子女。那么探视权执行之障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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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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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内容:实践中,探视权的行使方式,通常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实践中探视权该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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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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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及司法实践

    内容: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抚养权究竟由谁行使,除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孩子抚养权归属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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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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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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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的原因

    内容:分析探视权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不够,“探视权”对于不少离异双方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对此一无所知。当事人就探视问题发生纠纷时,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其探视权。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双方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此外,实际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也阻碍了探视权的执行。那么在实践中探视权被阻碍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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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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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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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 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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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三种给付种类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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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三种给付种类是什么

    内容:一、一次性给付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三种给付种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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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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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能否起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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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能否起诉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4、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强制执行也是需要逐步进行的,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跟申请人和解的,也不排除当事人是想利用执行和解的机会转移财产,否则,既然已经签了执行和解协议,对方也不会不履行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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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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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可强制执行吗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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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探视权可强制执行吗

    内容:但对探视权强制执行方式要适当,司法拘留措施应当慎用。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探视权作为身份权执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碍探视权行使的情况,保障权利人的探视权利得以实现并获得持续。探视权案件一次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探视权可强制执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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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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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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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

    内容: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对于量刑情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比如行为人是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那么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962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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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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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抚养费变更执行日期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抚养费变更执行日期

    内容:换句话说,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子女年满18周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对于这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确无给付抚养费能力,而子女能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担起生活费、教育费。那么抚养费变更执行日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361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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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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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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