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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

李广荣律师2022.02.1154人阅读
导读:

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那么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关于在离婚诉讼中确定精神病人的标准及其认定

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对于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有的精神病人符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有的精神病人符合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特征:在意识反映能力上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法律上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不能足够认识到行为的法律后果。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一)理论上掌握的标准:要看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其对行为的辩认程度如何,有完全不能辩认,还是不能完全辩认之区分,对此应有正确的理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病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其属于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辩别、意识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或全部辩别、意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应被确定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畴之内。在离婚诉讼中,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确认问题,对涉及诉讼代理活动和离婚财产的分配,以及另一方给予多大的经济帮助款额为适宜,成为了法院依法处理纠纷具有正当性、公正性的前提条件。

(二)实务中认定的方法: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标准确定。诉讼中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②]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二、在离婚诉讼程序中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

(一)、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间歇期间,神志清醒,具有判断行为是非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应认定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权利和作为被告答辩的权利,不应为其强行为他设置诉讼代理人。[③]同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看其是在间歇期,还是发病期,如果是在间歇期,那么就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自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在的义务。相反,如果病人处在发病期间,很明显,就应适用下面这种情况。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2)、(3)、(4)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三、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应予保护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仍系夫妻关系,在离婚期间的精神病人,要求对方支付因治疗精神病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对方又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其给付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离婚期间,因尚未依法解除夫妻关系,夫妻之间的互相抚养义务应当继续由双方互为履行。在此充分体现了精神病人所享有合法的基本民事权益。对精神病人未尽扶养义务的,精神病人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费,精神病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给付请求权,要求对方及时支付医疗费、生活费。对于其所要求的数额确定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精神病人所享有的该项法律权益,其依据有二: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在离婚诉讼中,但双方尚未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该项抚养义务要求夫妻在生活、人身健康等方面互为扶持、帮助和忠贞、忠诚;二是对精神病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的特殊要求。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精神病人因治疗、生活所产生的合法债务,另一方有责任全部负担。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必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

四、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④]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五、审判和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结案方式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而且,通过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查,会防止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情形出现,达到最优的法律效果。

(二)、实体问题。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在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经过治疗和心理抚慰有好转可能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在尽可能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但是,精神病人尤其是狂躁型精神病人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是一个系统的社会问题,因此,要更好的保护精神病人权益,光靠其配偶的个人力量,很难得以妥善解决,因而在审判实务中,不能一概以精神病人的配偶是否已经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先决条件,在这方面笔者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刑法》针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一、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对患病程度较轻的精神病人,可以责令精神病人的家属和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这里的监护主体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也可以是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是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二、对患病程度较重的精神病人如颠狂性精神病人,由于其对社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结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宜由政府强制医疗和教养,建议由各地的民政部门联合相关精神病人的专业机构,建立区域性性的重症精神病人收容所,对重症精神病人进行统一的收容监护,其费用由社会统筹负担。另外,在精神病人配偶因个人困难不可能妥善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及监护问题的情况下,由民政部门对精神病人收容监护后,也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应由患者的配偶承担。还应注意一点,就是精神病人的发病原因不能构成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无论精神病人的发病是基于遗传还是基于后天所得,还是由于配偶的原因导致患者发病,都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

总之,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由于其作为当事人主体之特殊性质,更应注重对精神病人相关权益的保护,这也与法律“公正、公平”的精神相契合,从而让精神病人生理上的缺陷能在法律上得到圆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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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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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内容: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1.离婚后非抚养方应承担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父或母请求减免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在必要时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是其一项重要权利。父母双方对于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关于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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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内容: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1、举证方面的问题。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那么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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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解读

    内容: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婚后,一方父母给付另一方礼,是否共同财产的问题。那么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解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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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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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对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标准还是按照正常婚姻的离婚标准来看待即必须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去分析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2如果是婚后患精神病夫妻感情一向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因精神病人自己的活动尚需监护自身生存能力受限故通常不判决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精神病人请求的经济帮助是一项物质权利其具体数额要根据生活自理情况和其配偶的经济状况充分考虑精神病人病情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离婚后双方的居住情况等因素尽可能判决其配偶一次性支付。那么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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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孩子抚养费的数额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追加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那么离婚孩子抚养费相关问题解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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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配偶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问题

    内容:配偶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问题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其次,如精神病配偶一方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它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然后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这是为了解决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离婚,也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等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配偶一方有精神病的离婚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11310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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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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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内容:对于婚姻一方当事人隐瞒另一方为精神病人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这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予以撤销。关于精神病人如何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1497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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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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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和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内容:切实维护精神病人在离婚纠纷中诉讼活动及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于和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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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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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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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

    内容:前两种精神病人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可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审查条件。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那么精神病人离婚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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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5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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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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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婚姻法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

    内容:法律规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指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但这不得Υ反法律关于禁止代理的强行性规定。法院在诉讼中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代理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当事人之间是否离婚,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法律规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代理人是无权替被告作出离婚与否的意思表示。关于婚姻法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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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1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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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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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所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重新理解为哺乳期内的子女。那么关于离婚后抚养权的相关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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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218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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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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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

    内容: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离婚案件相关问题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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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8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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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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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

    内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方式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进行。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可以离婚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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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8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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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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