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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哪些问题

刘晓红律师2022.02.22578人阅读
导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一、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合同履行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二、什么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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